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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广百股份: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07-27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广州市广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依据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
法》、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关于规范国
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就公司第
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关于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该
议案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我们

认为:
     1、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
案修订稿)》”的制定及审议流程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国有控股
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和《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
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
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和《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
问题的通知》所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
主体资格。
    3、《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同时,激励对象亦不存在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
办法》和《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所规
定的禁止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内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和《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
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对各激励对象股票期权的授予安排、行权安排(包括期权数量、授权日、行
权期、可行权日、行权条件、行权价格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5、《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设定的业绩指标符合相关法规规定,综合考
虑了公司的历史业绩、经营环境、行业状况,以及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等相关因
素,指标设定合理、可测。对激励对象而言,业绩目标明确,同时具有一定的挑
战性;对公司而言,业绩指标的设定能够促进激励对象努力尽职工作,提高上市

公司的业绩表现。
    6、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
的计划或安排。
    7、公司实施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可以健全公司的激励、约束机制,提高公司
可持续发展能力,提高管理效率、增强员工的积极性、创造性与责任心,并最终

提高公司业绩。公司实施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长期持续发展,不会损
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施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独立董事签署:



    沈洪涛、陈宏辉、王鸿茂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