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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巴士:关于收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暨诉讼进展公告2018-04-13  

						证券代码:002188           证券简称:ST巴士             公告编号:2018-62


                          巴士在线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暨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巴士在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本公司”、“巴士在线”)
于 2018 年 4 月 11 日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
送达的《民事裁定书》【(2017)粤 03 民初 2526 号之一】和【(2017)粤 03
民初 2526 号之二】及《查封、扣押、冻结财产通知书》【(2017)粤 03 民初 2526
号之二】。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案基本情况


    公司于 2018 年 2 月 6 日发布了《关于收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传票及
相关法律文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22),详细披露了深圳市佳银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佳银资产”)与本公司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
“(2017)粤 03 民初 2526 号”。具体内容详见 2018 年 2 月 6 日刊登于巨潮资
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和《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证券日报》上的相关公告。


    二、本次收到《民事裁定书》主要内容


    1、《民事裁定书》【(2017)粤 03 民初 2526 号之一】


    申请人:深圳市佳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巴士在线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佳银资产与中麦控股有限公司、中麦移动网络有限公司、王献蜀、高霞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深圳中院于 2017 年 12 月 1 日作出(2017)粤 03 民初 2526
号民事裁定,并冻结了中麦控股有限公司持有的“巴士在线”350 万股及查封高
霞名下位于深圳市福田区不动产 1 处。佳银资产于 2018 年 1 月 25 日申请追加本
公司为本案共同被告,深圳中院已予准许。佳银资产于 2018 年 2 月 26 日向深圳
中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本公司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深圳中院经审查认为, 申请人佳银资产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深圳中院依
(2017)粤 03 民初 2526 号民事裁定对中麦控股有限公司、中麦移动网络有限公
司、王献蜀、高霞名下财产的保全以及依本裁定对本公司名下财产的保全,以总
额 7500 万元为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
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深圳中院裁定如下: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
巴士在线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深圳中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2、《民事裁定书》【(2017)粤 03 民初 2526 号之二】


    原告深圳市佳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麦控股有限公司、中麦移动网络
有限公司、王献蜀、高霞、巴士在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深圳中院于 2017 年 11
月 27 日立案。


    被告高霞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高霞签署《保证担保
书》之日是在南昌市青山湖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合同签订地问
题的批复》,以最后一方签字或盖章的地点为合同签订地,因此,本案的合同签
订地应为南昌市青山湖区。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
条之规定,被告所在地应为法定管辖,同样是南昌市青山湖区。最后,根据《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
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本案应由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应移送至南
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被告巴士在线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
法院管辖。巴士在线住所地在嘉兴市嘉善县,故本案应移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


    深圳中院经审查认为: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
定:合同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
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
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原告佳银资
产与被告中麦控股有限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以及被告高霞、巴士在线分别出
具给佳银资产的《保证担保书》均约定,因履行本合同/本担保书发生争议协商
不成时,应向《借款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借款合同》中明确载明
合同签订地为深圳市福田区。该约定符合上述规定。其次,本案部分当事人住所
地不在广东省内,至起诉之日的诉讼标的额为 7706 万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
发[2015]7 号】第二条关于“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
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 3 亿元以上一审民
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 5000 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
的规定,本案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综上,深圳中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被告高霞、巴士在线提出的管辖权
异议均不成立,深圳中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
条、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高霞、巴士在线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案件受理费 100 元,由
被告高霞、巴士在线各负担 50 元。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
内向深圳中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三、《查封、扣押、冻结财产通知书》【(2017)粤 03 民初 2526 号之二】


    关于深圳市佳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麦控股有限公司、中麦移动网络
有限公司、王献蜀、高霞、巴士在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深圳中院根据(2017)
粤 03 民初 2526 号之一民事裁定,已经查封、冻结、扣押本公司以下财产:


       1、在南昌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轮候冻结本公司持
有的巴士在线科技有限公司 2600 万出资额,冻结期限三年,自转为正式冻结之
日起算。


       2、在嘉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轮候冻结本公司持有的浙江新嘉联电子科技有
限公司 1600 万出资额,轮候冻结期限自 2018 年 3 月 22 日至 2021 年 3 月 21 日
止。


       公司将按照规定及时对该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进行披露。


       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
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为本公司指定的信息披
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正式公告为准,请广大投资者
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巴士在线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