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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巴士:关于收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参加诉讼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的公告2018-09-04  

						证券代码:002188           证券简称:*ST巴士             公告编号:2018-125


                          巴士在线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参加诉讼通知书》及

                            相关法律文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巴士在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巴士在线”)
于 2018 年 9 月 3 日收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高院”)送达的
案号为“(2018)京民初 8 号”《参加诉讼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现将有关
事项公告如下:


    一、《参加诉讼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的主要内容


    公司收到北京高院送达的《参加诉讼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包括:案号为
“(2018)京民初 8 号”的《参加诉讼通知书》、《追加被告申请书》、《起诉状》、
《诉讼须知》等以及相关证据文件各一份。


    (一)《参加诉讼通知书》的主要内容


    北京高院就案号为“(2018)京民初 8 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通知公司:


    北京高院受理华融华侨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融华侨”)与
中麦控股有限公司、高霞、王献蜀、本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本案原告申请
追加本公司为本案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设法〉的解释》第七十三条之
规定,通知本公司作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


     (二) 《追加被告申请书》的主要内容


    申请人:华融华侨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中山路 198 号柏嘉半岛花园泛会所
    法定代表人:杨弘炜,职务:董事长


    被申请人:巴士在线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经济开发区东升路 36 号
    法定代表人:周鑫,职务:董事长


    申请事项:追加被申请人为本案被告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诉中麦控股有限公司、王献蜀、高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北京高院己
经受理。申请人于 2017 年 4 月 26 日通过国投泰康信托有限公司(下称泰康信托)
向中麦控股有限公司发放了叁亿元人民币的贷款,贷款期限为 24 个月,自 2017
年 4 月 27 日至 2019 年 4 月 27 日,年利率 12%,按季度付息。同日,被申请人
和王献蜀、高霞均与申请人签署了保证合同,为中麦控股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
保证担保。《信托贷款合同》签订后,申请人依约向泰康信托交付了叁亿元资金,
泰康信托亦按照约定将贷款发放给中麦控股有限公司。但中麦控股有限公司在支
付两期利息后,第三期利息未能支付,而且其名下持有的全部上市公司股票已经
被司法冻结,作为法定代表人的王献蜀亦失去联系。


    根据《信托贷款合同》第 7.5 条的约定,如中麦控股有限公司未能按时足额
支付任一期贷款本息,或者发生财产被冻结等情形的,泰康信托有权要求中麦控
股有限公司提前偿还贷款本息。现泰康信托已经根据申请人的指令向中麦控股有
限公司发出通知,要求中麦控股有限公司提前清偿全部贷款本息并将相应债权转
让给申请人直接追索。


    综上,由于中麦控股有限公司未能及时偿债,被申请人和申请人已经起诉的
王献蜀和高霞均未履行保证责任,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己经受到严重损害,而被申
请人作为保证人符合《民事诉讼法》及《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规定的参加本案
诉讼的条件,因此申请人依法提出申请,追加被申请人为本案被告,共同参加诉
讼。希望北京高院予以核准。
    (三)《起诉状》的主要内容


    原告:华融华侨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中山路 198 号柏嘉半岛花园泛会所
    法定代表人:杨弘炜,职务:董事长


    被告 1:中麦控股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开发区火炬大街 201 号
    法定代表人:王献蜀 ,职务:总经理


    被告 2:高霞,女,汉族,1972 年 3 月 12 日出生


    被告 3:王献蜀,男,汉族,1971 年 11 月 26 日出生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 1 立即清偿到期贷款本金 300,000,000 元(大写:叁亿元)
人民币,以及截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暂计至 2018 年 1 月 18 日,
应清偿的利息为 12,000,000.00 元(按照《信托贷款合同》约定,按季度付息,
2017 年 9 月 20 日至 2017 年 12 月 20 日的利息:0.12/360*91 天*3 亿元=
9,100,000.00 元;2017 年 12 月 21 日暂计至 2018 年 1 月 18 日的利息:0.12/
360*3 亿元*29 天=2,900,000.00 元),违约金为 4,469,500 元(按照《信托
贷款合同》第 13.4.4 约定,逾期贷款本金的违约金自 2017 年 12 月 29 日暂计至
2018 年 1 月 18 日为 0.005*3 亿元*21 天=31,500,000.00 元,原告先行主张
其中的 10%;逾期贷款利息的违约金自 2017 年 12 月 21 日暂计至 2018 年 1 月
18 日为 0.005*910 万元*29 天=1,319,500.00 元),上述本金,利息及违约金
合计为人民币 316,469,500.00 元(大写:叁亿壹仟陆佰肆拾陆万玖仟伍佰元整);


    2、本案被告 2 和 3 为被告 1 的债务清偿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于 2017 年 4 月 26 日通过国投泰康信托有限公司(下称泰康信托)向被
告 1 发放了叁亿元人民币的贷款,贷款期限为 24 个月,自 2017 年 4 月 27 日至
2019 年 4 月 27 日,年利率 12%,按季度付息。同日,被告 2 和 3 与原告签署了
保证合同,为被告 1 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信托贷款合同》签订后,原告依
约向泰康信托交付了叁亿元资金,泰康信托亦按照约定将贷款发放给被告 1。但
被告 1 在支付两期利息后,第三期利息未能支付,而且其名下持有的全部上市公
司股票已经被司法冻结,作为法定代表人的被告 3 亦失去联系。


    根据《信托贷款合同》第 7.5 条的约定,如被告 1 未能按时足额支付任一期
贷款本息,或者发生财产被冻结等情形的,泰康信托有权要求被告 1 提前偿还贷
款本息。现泰康信托已经根据原告的指令向被告 1 发出通知,要求被告 1 提前清
偿全部贷款本息并将相应债权转让给原告直接追索。


    综上,由于被告 1 未能及时偿债,被告 2 和 3 亦未履行保证责任,原告的合
法权益已经受到严重损害,因此起诉到北京高院。


    二、公司对上述诉讼事项的说明


    1、公司对北京高院寄来的《保证合同》复印件进行核查,确认上述《保证
合同》在上市公司正常合同审批流程和上市公司用章审批流程中从未出现过,且
王献蜀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从未获得签署该《保证合同》的相关授权,公
司也未曾进行与此相关的对外担保审批流程。


    2、《公司法》第 16 条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
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法》第 148
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
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
他人提供担保”。


    巴士在线是一家上市的公众公司,公司已经对外披露了《公司章程》以及《股
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关联交易决策制度》、《对外担保
管理制度》等管理制度,章程及各制度中对本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流程及权限均
有明确规定。


    本公司的董事会决议和股东大会决议均会在指定媒体进行披露,且担保事项
会单独发布公告进行披露。


    华融华侨作为一家国资背景的专业资产管理公司,理应知悉《公司法》相关
规定,也完全有渠道查阅本公司章程及与对外担保相关的各项制度规定。而在未
见到本公司发布对应的董事会决议和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下,华融华侨贸然将三
亿元款项借与王献蜀实际控制的公司,未在国有资产经营中勤勉尽责。本公司将
依法依规向有关部门反映华融华侨的违法违规行为,以最大程度维护本公司合法
权益和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目前,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因案件尚未审理,诉讼结果未定。根据会计准则相关规定,并出于谨慎性原
则考虑,公司拟将该笔诉讼“能够可靠地计量”的本金部分计入当期“营业外支
出—预计担保损失”。公司将随后修正“对2018年1-9月经营业绩的预计”。


    公司已委托律师处理相关事宜。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
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为本公司指定的信息披
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正式公告为准,请广大投资者
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巴士在线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九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