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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巴士:关于收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先行调解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的公告2019-07-13  

						证券代码:002188         证券简称:*ST巴士            公告编号:2019-041


                          巴士在线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先行调解通知书》及

                           相关法律文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巴士在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巴士在线”)
于 2019 年 7 月 12 日收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送达的
案号为“(2019)粤 03 诉前调 2728 号”《先行调解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先行调解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的主要内容


    公司收到深圳中院送达的《先行调解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包括:案号为
“(2019)粤 03 诉前调 2728 号”的《先行调解通知书》、《民事起诉状》等以及
相关证据文件各一份。


    (一)《先行调解通知书》的主要内容


    经深圳中院审查,深圳市彼岸大道拾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
“彼岸拾号投资”)与高霞、王献蜀、中麦控股有限公司、巴士在线股份有限公
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符合先行调解的条件,深圳中院将安排人员进行调解。如
果调解不成,将转入审判程序。


    (二)《民事起诉状》的主要内容


    原告:深圳市彼岸大道拾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M6D15A
    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富德生命保险大厦 14 楼 15A01
    执行事务合伙人:深圳市彼岸大道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一:中麦控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67567957126
    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开发区火炬大街 201 号
    法定代表人:王献蜀
    被告二:巴士在线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21075424D
    住所地:嘉善县东升路 36 号
    法定代表人:周鑫
    被告三:王献蜀
    身份证号码:36011119711126****
    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上海路住宅区
    被告四:高霞
    身份证号码:36010319720312****
    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上海路住宅区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 3 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人民币
173,263,817.25 元(其中本金 1.2 亿元,利息、逾期利息、罚息暂计至 2019 年 6
月 18 日合计 53,263,817.25 元)及自 2019 年 6 月 19 日起计至欠款全部清偿之日
止的逾期利息及罚息(其中利息、逾期利息按照年利率 10%计算,罚息按照日万
分之五计算)。
    2、判令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对第 1 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判令四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本案债权支出的律师费 65 万元、诉讼财产保
全责任保险 119,027 元、保全费 5,000 元及案件受理费等。


    事实与理由:


    2016 年 12 月 28 日,原告与被告一及被告三、被告四共同签订《合作框架
协议》,约定原告以银行委托贷款的方式向被告一发放委托贷款 1.2 亿元,贷款期
限为 12 个月,年利率为 10%,分两次发放,贷款发放后每六个月支付一次利息,
贷款期限均为贷款实际到账 12 个月,若被告一到期不偿还本协议项下借款本金、
利息及其他费用的,被告一除应对逾期借款(含本金、应付利息及其他费用)的实
际存续天数按本协议约定的对应融资成本继续支付利息及其他费用外,原告有权
按日加收实际逾期贷款金额的万分之五的罚息,按日计算。被告三、被告四为该
笔贷款提供无限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后,原告与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分別签订了《保证合同》及《个人保证
合同》,约定由三被告对《合作框架协议》项下债权本金、收益、逾期收益、违
约金、损害赔偿金、原告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
费、评估费、差旅费等)和其他应付费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017 年 1 月 10 日,原告与被告一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八一支行(以
下简称“江西银行”)签订《委托贷款合同》,约定原告委托江西银行向被告一发
放委托贷款。2017 年 1 月 12 日,江西银行向被告一发放了 7,000 万元和 5,000
万元贷款,贷款期限为 2017 年 1 月 12 日至 2018 年 1 月 12 日。
    上述贷款于 2018 年 1 月 12 日到期后,被告一未能归还本金及拖欠利息,后
虽经原告多次催要,但被告一仍未还款,被告二、三、四亦未履行保证责任。截
至 2019 年 6 月 18 日,被告一拖欠原告贷款总计人民币 173,263,817.25 元(其中
本金为 1.2 亿元,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合计 53,263,817.25 元)。
    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深圳中院提起诉讼。


    二、公司对上述诉讼事项的说明


    1、公司对深圳中院寄来的《保证合同》复印件进行核查,确认该《保证合
同》在上市公司正常合同审批流程和上市公司用章审批流程中从未出现过,且王
献蜀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从未获得签署该《保证合同》的相关授权,公司
也未曾进行与此相关的对外担保审批流程。
    2、《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
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为公司股东
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三)违反公
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
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巴士在线是一家上市的公众公司,公司已经对外披露了《公司章程》以及《股
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关联交易决策制度》、《对外担保
管理制度》等管理制度,章程及各制度中对本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流程及权限均
有明确规定。本公司的董事会决议和股东大会决议均会在指定媒体进行披露,且
担保事项会单独发布公告进行披露。
    彼岸拾号投资作为一家专业投资公司,理应知悉《公司法》相关规定,也完
全有渠道有能力查阅本公司章程及与对外担保相关的各项制度规定。在本公司从
未发布对应的董事会决议和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下,彼岸拾号投资贸然与王献蜀
个人签订保证合同,作为本次借贷纠纷的出借方,未尽到基本的审查义务和责任,
理应自行承担不利后果。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目前,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因该案件尚处于调解阶段,未进入审判程序,故本公司暂不做账务处理。


    公司已委托律师处理相关事宜。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
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为本公司指定的信息披
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正式公告为准,请广大投资者
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巴士在线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