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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巴士:关于收到深圳国际仲裁院《仲裁通知》的公告2019-10-29  

						证券代码:002188         证券简称:*ST巴士           公告编号:2019-061


                          巴士在线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深圳国际仲裁院《仲裁通知》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巴士在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巴士在线”)于 2019
年 10 月 25 日收到深圳国际仲裁院(以下简称“仲裁院”)送达的《仲裁通知》及
《仲裁申请书》等文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仲裁通知》的主要内容---案件受理情况


    申请人深圳市信融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融财富”)于 2019
年 9 月 20 日提交了与本公司之间民间借贷纠纷案的仲裁申请,经仲裁院审查,
符合立案条件,仲裁院决定受理。受理案号为(2019)深国仲受 5814 号。


    二、《仲裁申请书》的主要内容---案件基本情况


    申请人:深圳市信融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
914403005930487891;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4026 号田面城市大厦 23A1;
法定代表人:齐洋


    被申请人 1:中麦控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67567957126;

住所: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开发区火炬大街 201 号;法定代表人:王献蜀
    被申请人 2:王献蜀
    被申请人 3:巴士在线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000721075424D;住所: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东升路 36 号;法定代表人:
周鑫


    仲裁请求:
    1、请求仲裁院依法裁决被申请人 1 中麦控股有限公司偿还申请人借款本金
人民币 1,000 万元。
    2、请求仲裁院依法裁决被申请人 1 中麦控股有限公司偿还申请人借款利息

72 万元。
    3、请求仲裁院依法裁决被申请人 1 向申请人承担罚息(以借款本金为基数,
年化罚息率 24%计算,从 2018 年 1 月 29 日开始暂计至 2019 年 9 月 29 日,共 20
个月,具体金额以实际支付之日为准):400 万元。
    4、请求仲裁院依法裁决被申请人 1 支付申请人律师费 30 万元。

    5、请求仲裁院依法裁决被申请人 2、被申请人 3 对被申请人 1 的上述债务
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以上仲裁金额合计人民币:1,502 万元。


    事实和理由:


    (一)本案中申请人是适格的仲裁主体,依法享有申请商事仲裁的主体资格。


    申请人为出借人与被申请人 1 借贷过程提供居间服务,居间服务完成后,还
款期间届满被申请人 1 未能偿还借款本金,出借人同意将对被申请人 1 依法享有
涉案债权让与给申请人,申请人作为受让人依法取得涉案的债权,依法取得商事
仲裁主体资格。


    本案中各方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分别为:1、申请人与被中请人 1 存有居间服
务合同法律关系和债权债务法律关系;2、申请人与被申请人 2、3 存有连带合同
保证责任法律关系。


    (二)借款事实部分的描述


    1、2017 年 6 月 28 日


    2017 年 6 月 28 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 1 签订编号为 C2017062800003 号《借
款合同》。在该份借款合同中,被申请人 1 是借款人,申请人是居间服务方,被
申请人 1 通过申请人居间行为借款人民币 1000 万元;借款期限为一个月;利息
为每月按本金的 0.75%计;罚息为:每日按尚未偿还金额的千分之三计,另外还
约定了居间服务费、还款方式、违约责任、律师费承担等等内容。


    同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 1 签订《委托划款协议书》,具体内容为:申请人
接受出借人的委托,将涉案款项转入被申请人 1 的银行账户,被申请人 1 已经收
到了涉案借款本金人民币 1000 万元,被申请人 1 的账户信息如下:


    户名:中麦控股有限公司;开户行:招商银行北京建国门支行;账户:7919
0201 1710 201。


    出借人与被申请人 2 王献蜀、申请人签订编号为 P2017062800008 的《保证

合同》。具体内容为:保证人(被申请人 2)为借款人(被申请人 1)向出借人及居
间服务方(申请人)提供对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律师费等相关款项的连带保
证,保证期限为主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


    2、2017 年 7 月 29 日


    被申请人 1 在借款期限届满无力偿还本案的借款本金及利息,2017 年 7 月
29 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 1 签订编号为 C2017071800003 的《借款合同》、《委
托划款协议书》,将涉案借款的还款期限进行顺延。此次借款期限为六个月;利
息为每月按本金的 1.075%计;月平台服务费为借款总额的 1%;月融资顾问费为

借款总额的 1.525%;罚息为:每日按尚未偿还金额的千分之三计,另外还约定
了居间服务费、还款方式、违约责任、律师费承担等等内容。


    2017 年 7 月 29 日出借人与被申请人 2、申请人签订编号为 P2017071800005
的《保证合同》,《保证合同》的内容为:保证人为借款人(被申请人 1)向出借
人及居间服务商(申请人)提供对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律师费、损害赔偿金
等等的连带保证,保证期限为主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


    2017 年 7 月 29 日出借人与被申请人 3 巴士在线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人签订
编号为 P2017071800006 的《保证合同》,《保证合同》的内容为:保证人为借
款人(被申请人 1)向出借人及居间服务方(申请人)提供对借款本金、利息、违约
金、律师费、损害赔偿金等等的连带保证,保证期限为主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两
年内。


      (三)借款本金、利息、月平台服务费、月融资顾问费、罚息的计算依据:

                                                                                   单位:元
                                                             利息
         时间                      合间编号      本金                  罚息率          罚息
                                                            (利率)
2017 年 6 月 28 日至 2017                                   75,000
                            C2017062800003    10,000,000                           0
年 7 月 28 日                                              (0.75%)
2017 年 7 月 29 日至 2018                                  645,000
                            C2017071800002    10,000,000                           0
年 1 月 28 日                                              (1.075%)
2017 年 1 月 29 日至 2019                                             年化罚息率
                                                                                   4,000,000
年 9 月 29 日                                                            24%
                            合计              10,000,000   720,000                 4,000,000



      三、公司对上述诉讼事项的说明


      1、公司对仲裁院寄来的《保证合同》复印件进行核查,确认该《保证合同》

在上市公司正常合同审批流程和上市公司用章审批流程中从未出现过,且王献蜀
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从未获得签署该《保证合同》的相关授权,公司也未
曾进行与此相关的对外担保审批流程。经工作人员比对,初步判定该《保证合同》
复印件中本公司印章系伪造。
      2、《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

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为公司股东
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三)违反公
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
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巴士在线是一家上市的公众公司,公司已经对外披露了《公司章程》以及《股
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关联交易决策制度》、《对外担保
管理制度》等管理制度,章程及各制度中对本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流程及权限均
有明确规定。本公司的董事会决议和股东大会决议均会在指定媒体进行披露,且
担保事项会单独发布公告进行披露。
    信融财富作为一家专业从事借贷的平台公司,理应知悉《公司法》相关规定,
也完全有渠道有能力查阅本公司章程及与对外担保相关的各项制度规定。在本公
司从未发布对应的董事会决议和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下,信融财富贸然与王献蜀

个人签订保证合同,作为本次借贷纠纷的出借方,罔顾投资人利益,未尽到基本
的审查义务和责任,理应自行承担不利后果。


    四、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目前,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因案件尚未审理,仲裁结果未定。根据会计准则相关规定,并出于谨慎性原
则考虑,公司拟将该笔诉讼“能够可靠地计量”的本金部分计入当期“营业外支
出—预计担保损失”。


    公司已委托律师处理相关事宜。公司将按照规定及时对该事项的后续进展情
况进行披露。


    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
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为本公司指定的信息披
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正式公告为准,请广大投资者
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巴士在线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