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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巴士:关于收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暨诉讼进展公告2019-11-08  

						证券代码:002188           证券简称:*ST巴士                公告编号:2019-065


                            巴士在线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暨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巴士在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巴士在线公司”)于 2019 年 11

月 7 日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送达的案号为
(2018)粤 03 民初 6 号《民事判决书》。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案受理的基本情况


    原告深圳国投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投保理公司”)与被告巴士在
线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深圳中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
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本案基本情况


    公司于 2018 年 4 月 13 日发布《关于收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传票及相关法
律文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64)、2018 年 5 月 11 日发布《关于收到深圳
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暨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8-84)、2018
年 9 月 4 日发布《关于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暨诉讼进展公告》
(公告编号:2018-124)、2018 年 11 月 30 日发布《关于收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

院传票及相关法律文书暨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8-142),详细披露了国
投保理公司诉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及进展情况。具体内容详见 2018 年 4 月 13 日、
2018 年 5 月 11 日、2018 年 9 月 4 日、2018 年 11 月 30 日刊登于《证券时报》、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 证 券 日 报 》 和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
    三、判决情况


    深圳中院对原告国投保理公司根据《保证合同》的约定,要求公司向其承担
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未予支持。具体如下:


    深圳中院认为:本案是保证合同纠纷。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巴士在线公司是
否应承担保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公司为公
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本案被告

系上市公司,而上市公司属于公众性公司,涉及众多股民利益保护、证券市场秩
序维护等公共利益问题,上市公司未经股东大会决议同意即为股东提供担保,将
会给上市公司、股东乃至整个证券市场带来潜在风险,一旦债务人(股东)未按期
清偿债务,上市公司作为担保人以其资产代为履行清偿义务,势必造成公司净资
产的减少,降低上市公司的企业价值,影响其他股东的原有利益。因此,其对外

作出重大决定理应严格依照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被告提交的公司章程规
定,巴士在线公司为股东提供担保,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案中,巴士在线
公司确认涉案担保行为并未经过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并提交其在证监会指定网站
上公开的公司章程,国投保理公司亦未能提交相应证据证实其在签订担保合同时
对巴士在线公司股东会决议进行了审查。深圳中院据此认定巴士在线公司为涉案

借款提供担保的行为,确未经过股东大会的同意,《保证合同》虽经巴士在线公
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及盖章,但该担保未经巴士在线公司股东会决议,实系越权代
表行为。对于该越权代表行为,国投保理公司作为专门从事资产管理的商事主体,
且出借大额款项,理应知晓法律规定及巴士在线公司相关公开信息,更为谨慎地
审查担保人提供担保的合法性,但其对该担保是否经过股东大会决议未进行形式

审查,不构成表见代表中的善意相对人,故该担保对巴士在线公司不发生效力。
因此,深圳中院对原告根据《保证合同》的约定要求被告向其承担还款责任的诉
讼请求不予支持。如因担保效力问题发生损失,原告可另行向行为人主张权利。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第一百零四条,《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和第一百五十二条之
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深圳国投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 311,620.83 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深圳中院提交上诉状,上
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四、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目前,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对于或有事项确认预计负债的相关规定,公司已在当时知
悉本案后,对本案涉诉本金 5,000 万元确认预计负债并披露。


    本次判决为一审判决结果,非终审结果,故公司本次暂不对上述已计提的预
计负债进行账务调整。


    六、备查文件


    1、《民事判决书》(2018)粤03民初6号。


    公司将按照规定及时对该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进行披露。


    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
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为本公司指定的信息披

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正式公告为准,请广大投资者
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巴士在线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