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达光电: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7-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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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利达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利达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利达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下称
“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
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并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
《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
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利达光电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
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
件,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方式、表
决程序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了认真核查。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其提供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文件、资料,是真实、
准确、完整,无重大遗漏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法律文件予以
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律意见书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 经核查,本次会议的召集议案经公司董事会于 2017 年 3 月 21 日召开的
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
2. 2017 年 3 月 23 日,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巨潮资讯网网站上对召
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进行了公告。该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
会议方式、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拟审议的议案名称等事项。
3. 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于 2017 年 4 月 18 日上午 9:30-11:30,
下午 13:00-15:00 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互联网投票系统于 2017 年 4 月 17 日 15:00 至 2017 年 4 月 18 日 15:00 的任意时
间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4. 2017 年 4 月 18 日,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如期召开,公司董事长李智
超先生主持了本次股东大会。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1.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2. 经核查,本所律师确认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共计 4
名,代表股份 92,660,91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6.5072%。
(1) 本所律师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截至
2017 年 4 月 12 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
在册的公司股东名册,对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的身
份证明资料和授权委托文件进行了审查,确认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
表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计 4 名,代表股份 92,660,91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46.5072%。
(2) 以网络投票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
法律意见书
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通过
网络投票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0 名,代表股份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
3.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公司董事会秘书和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 本次股东大会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资格和提案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无临时提案。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审议了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所列以下
议案。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中列明
的议案一致。
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以现
场投票或网络投票的方式对下列议案逐项进行了表决。其中,现场表决以记名投
票方式进行,会议推举的计票人、监票人按《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规则》规定
的程序进行监票、点票、计票,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出席现场会议
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本
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统计表。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 审议通过了公司《2016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同意 92,660,91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
2. 审议通过了公司《2016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法律意见书
同意 92,660,91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
3. 审议通过了公司《2016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 92,660,91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
4. 审议通过了公司《2016 年度财务决算及 2017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同意 92,660,91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
5. 审议通过了公司《2016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同意 92,660,91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
6. 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预估 2017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发生额的议案》
6.1 通过了关于预估与公司控股股东中国南方工业集团公司及其控制的关联
方的关联交易
该事项构成关联交易,关联股东中国南方工业集团公司、南方工业资产管理
有限责任公司回避表决。
同意 8,126,54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0%;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
6.2 审议通过了关于预估与公司股东日本清水(香港)有限公司受同一控制
的关联方的关联交易
法律意见书
该事项构成关联交易,关联股东日本清水(香港)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同意 88,295,21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
6.3 审议通过了关于预估与公司股东南阳市金坤光电仪器有限责任公司的关
联交易
该事项构成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南阳市金坤光电仪器有限责任公司回避表
决。
同意 88,900,06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
7.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7 年度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同意 92,660,91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
8. 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为河南中光学集团有限公司提供 9000 万元综合最
高额担保的议案》
该事项构成关联交易,关联股东中国南方工业集团公司、南方工业资产管理
有限责任公司回避表决。
同意 8,126,54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0%;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的 0%。
9. 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与兵器装备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订<金融服务
协议>的议案》
该事项构成关联交易,关联股东中国南方工业集团公司、南方工业资产管理
法律意见书
有限责任公司回避表决。
同意 8,126,54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0%;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的 0%。
综上,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已获得有效表决通过。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
程序符合《证券法》、《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
人和出席会议人员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壹式贰份,经本所盖章及见证律师签字后生效,各份具有
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法律意见书
(本页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利达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年度股东
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张学兵
经办律师:
杨开广
经办律师:
田雅雄
2017 年 4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