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达光电: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2017-12-08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利达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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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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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利达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利达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利达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
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
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
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利达光电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
精神,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对公司本次股东
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的合法性、有效
性进行了认真核查。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其提供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文件、资料,是真实、准
确、完整,无重大遗漏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法律文件予以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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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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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 经核查,本次会议的召集议案经公司董事会于 2017 年 11 月 20 日召开的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
2. 2017 年 11 月 21 日,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巨潮资讯网网站上对
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进行了公告。该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
会议方式、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拟审议的议案名称等事项。
3. 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于 2017 年 12 月 7 日上午 9:30-11:30,
下午 13:00-15:00 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互联网投票系统于 2017 年 12 月 6 日 15:00 至 2017 年 12 月 7 日 15:00 的任意时
间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4. 2017 年 12 月 7 日,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如期召开,公司董事长李智
超先生主持了本次股东大会。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1.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2. 经核查,本所律师确认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共计 10
名,代表股份 10,767,76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4044%。
(1) 本所律师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截至
2017 年 11 月 30 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
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名册,对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的
身份证明资料和授权委托文件进行了审查,确认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
代表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计 3 名,代表股份 8,662,47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4.3478%。
(2) 以网络投票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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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通过
网络投票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7 名,代表股份 2,105,293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0567%。
3. 公司董事、监事、公司董事会秘书和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
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 本次股东大会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资格和提案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无临时提案。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审议了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所列以下
议案。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中列明
的议案一致。
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以现
场投票或网络投票的方式对下列议案逐项进行了表决。其中,现场表决以记名投
票方式进行,会议推举的计票人、监票人按《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规则》规定
的程序进行监票、点票、计票,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出席现场会议
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本
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统计表。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停牌期满继续停牌的议
案》,因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涉及与公司控股股东的交易,关联股东中国南方
工业集团公司、南方工业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回避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10,767,766 股,占出席会议行使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行使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行使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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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同意 10,767,76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
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
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综上,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已获得有效表决通过。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
和表决程序符合《证券法》、《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
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壹式贰份,经本所盖章及见证律师签字后生效,各份具有
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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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利达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
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张学兵
经办律师:
杨开广
经办律师:
赵 隽
2017 年 12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