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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利达光电:独立董事关于调整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股份发行价格的事前认可意见2018-07-16  

						                  利达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调整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股份发行价格

                            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利

达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规定,作为利达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调整本

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股份发行价格的议案》、《关于本次调整不构成交易方案重大

调整的议案》和《关于签署附条件生效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

(二)>的议案》予以事前认可。

    我们认为:

     本次调整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股份发行价格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关于规范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方案合理、切实可行,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将前述相关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在审议本次重组相关议案

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利达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调整公司发行股份购

买资产股份发行价格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王琳                        王琳                        郭志宏




                                                     2018 年 7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