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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光学: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2019年8月)2019-08-22  

						                   中光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光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

审计监督和风险控制,明确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委员会”)的职责,强化对公司经理层的监督,完善公司治理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光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光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本规则。

    第二条    委员会是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设立的常设监督机构,

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    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其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

                      第二章      委员会组成

    第四条 委员会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三

分之一以上提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委员会成员由三至五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全体委员

总人数的一半以上。委员中至少有 1 名独立董事具备财务会计、审计

和法律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管理经验。

    第五条 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主任委员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

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六条 委员会成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具有财务、会计、审计、风险管
理和法律等方面的专业知识,熟悉公司的经营管理。

    2、遵守诚信原则,廉洁自律,忠于职守,为维护公司和股东的

利益积极开展工作。

    3、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能处理复杂的财务及经营

方面的问题,并具备独立工作的能力。

    第七条 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

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会成员资格自动解

除,由董事会根据有关规定补足人数。

    第八条 委员会成员可以在任期内提出辞职,成员辞职应当向董

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中应当就辞职原因以及需要由公司

董事会予以关注的事项进行必要说明。

    第九条 发生本规则第七条、第八条的情形,由董事会根据第四、

第五条的规定,补足成员人数。

    第十条 委员会成员在有足够能力履行职责的情况下,可以兼任

董事会其他专门委员会的职务。

    第十一条 委员会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内

部审计工作指引》的要求,下设审计风险部为日常办事机构。审计风

险部在委员会指导下,负责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对委员会负责,向委

员会报告工作。

    审计风险部负责人由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名,由董事会任免。

                 第三章   委员会及委员的职责

    第十二条 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等有关中介机构;

    (二)指导和监督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和风险管理体系的建设与有

效运行;

    (三)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审计风险部提供的内部审计工

作计划、报告和季度风险管理报告;

    (四)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及

发现的重大问题;

    (五)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六)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七)审查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

    (八)根据审计风险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对与财务报

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议和实施情况出具年度

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九)推进公司法治建设,对经理层依法治企情况进行监督;

    (十)公司董事会授予的职责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 委员会主任应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主持委员会会议;

    (二)审定、签署委员会的报告;

    (三)检查委员会决议和建议的执行情况;

    (四)代表委员会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五)应当由委员会主任履行的其他职责。

    委员会主任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委员会其他成员
(限独立董事)代行其职权。

    第十四条 委员会委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

利益;

    (二)除依照法律规定或经股东大会、董事会同意外,不得披露

公司秘密;

    (三)对向董事会提交报告或出具文件的内容的真实性、合规性

负责。

    第十五条 委员会在履行职权时,应对发现的问题采取以下措施:

    (一)口头或书面通知,要求予以纠正;

    (二)要求公司职能部门进行核实;

    (三)对严重违规的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提出罢免或解聘的

建议。

             第四章   委员会的工作方式和决策程序

    第十六条 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

召开四次,分别在每季度召开,主要是复核公司的季报、中报、年报

和季度、年度风险管理报告。临时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时召开,主

要指有下列情况发生时:

    (一)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严重损害

公司利益;

    (二)委员会对某些重大事项认为需要聘请外部机构提出专业意

见时;
    (三)委员会主任认为必要时。

    第十七条 会议通知于会议召开前 10 日(临时会议提前 5 日)送

达各委员会成员和应邀列席会议的人员。会议通知的内容,应包括会

议召开时间、地点、会期、召开方式、议题、议程、通知发出日期等。

    第十八条 委员会会议应以现场、电话、视频会议方式或书面签

署文件方式召开。

    采取电话、视频会议方式召开的会议,应保证每位成员可以正常

进行发言和讨论,并形成会议记录,由与会成员签名后一并存档。

    采取书面签署文件方式召开的会议,会议召开当天,委员会成员

应在对所议事项提出的意见、建议或表决结果(经董事会授权的事项)

的书面文件上签名,并传真至董事会秘书备案,同时给董事会秘书寄

送原件。

    第十九条 委员会会议应由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可举行。委员会

成员应亲自出席会议,因特殊情况不能亲自出席的,可提交由该成员

签名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委员会其他成员代为出席并行使有关职权。

授权委托书应载明委托人姓名、受托人姓名、授权范围、授权权限、

授权期限等事项。委员会成员未亲自出席,又未委托其他成员出席的,

视为不履职行为。

    第二十条 董事会秘书列席委员会会议,并负责形成会议记录。

会议记录应在会议结束后 5 日内送达每位成员。每位成员应在收到会

议记录后的 5 日内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将签名后的会议记录送达董

事会秘书。
    会议记录应包括下列事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召开方式、召集人及主持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的成员姓名、委托出席会议的成员姓名及列席人

员姓名;

    (三)会议议程及议题;

    (四)委员会成员发言要点;

    (五)每一个议题的表决方式和审议结果,载明同意、反对或弃

权的票数、成员表决意见;

    (六)会议其他相关内容;

    (七)会议记录人姓名。

    若成员对会议记录有任何意见或异议,可不予签名,但应将其书

面意见按照前述规定时间送达董事会秘书。若确属记录错误或遗漏,

董事会秘书应做出修改,委员会成员在修改后的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一条 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监事、

经理层人员等列席会议。如请中介机构列席会议并提供专业意见,应

签定保密协议,中介机构费用由董事会经费支付。

    第二十二条 委员会会议讨论涉及委员会成员的议题,当事人应

当回避。

    第二十三条 委员会会议议案可通过下列方式提交:

    (一)董事提议;

    (二)总经理提议;

    (三)上一次委员会会议确定的事项;
    (四)其他合乎规范的方式。

    议案经召集人确定后,由董事会办公室将议案及有关资料随会议

通知一并送达各成员。

    第二十四条 委员会的工作程序:

    (一)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做好委员会会议的前期准备工作,负责

与相关职能部门(包括委员会在议事过程中,与聘请的外部专家或者

中介机构)的联络。

    (二)公司审计风险部是委员会工作的支撑部门,牵头组织有关

部门根据委员会的要求开展相关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三)委员会会议对审计风险部提供的审计报告和风险管理报告

等进行评议,展开必要的调查,并将相关书面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第二十五条 委员会会议形成的专项意见或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

果,应由董事会秘书组织董事会办公室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六条 委员会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委托人的授权书、表

决票以及委员会会议相关资料均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保存,保存期限

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出席委员会会议的成员及列席人员均对会议事项负

有保密责任,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施,原《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同时废止。

    第二十九条 本工作规则未尽事宜或与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冲突时,以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