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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光学:董事会特种装备委员会议事规则(2019年8月)2019-08-22  

						                  中光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特种装备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中光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种

装备产业发展战略需要,提高公司特种装备产业发展规划水平,加强

决策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光学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结合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管理需要,设立董事会特种装备委员

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特种装备委员会为公司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对董

事会负责。

    第三条   本议事规则适用于特种装备委员会及本议事规则中涉

及的有关人员。

                       第二章   委员会组成

    第四条   特种装备委员会由 5 名非独立董事组成,董事长应为委

员会成员,其他委员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五条   特种装备委员会设召集人 1 名,由董事长担任,负责召

集和主持特种装备委员会会议。

    第六条   特种装备委员会成员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成员任期

届满可以连聘连任。期间,如有成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

会成员资格自动解除。

    第七条   特种装备委员会成员可以在任期内提出辞职,成员辞职
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中应当就辞职原因以及需

要由公司董事会予以关注的事项进行必要说明。

    第八条     发生本规则第六条、第七条的情形,由董事会根据第四

条、第五条的规定,补足成员人数。

    第九条     特种装备委员会成员在有足够能力履行职责的情况下,

可以兼任董事会其他委员会的职务。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委员会日常联络和会议组织工作。

                       第三章   委员会职责

    第十一条     根据董事会授权,特种装备委员会对职责内事项,经

党委研究讨论后,以特种装备委员会会议的形式进行决策。特种装备

委员会须定期向董事会报告授权决策执行情况(有关信息需履行保守

国家秘密责任,根据信息重要程度需要进行脱密处理或者申请豁免披

露)。

    第十二条     特种装备委员会承担下列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武器装备发展的方针政策、战略规划及任务

安排;

    (二)研究决定公司特种装备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

    (三)研究决定公司特种装备重点科研项目和重大固定资产投资

项目;

    (四)研究决定公司特种装备业务的改革、重组等事项;

    (五)监督和指导公司特种装备重点工作;

    (六)董事会授予的职责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   委员会会议

       第十三条   特种装备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

会议每年至少召开 1 次;经召集人或半数以上成员提议,应召开临时

会议。

       第十四条   特种装备委员会会议通知于会议召开前 10 日(临时

会议提前 5 日)送达各委员会成员和应邀列席会议的人员。会议通知

的内容,应包括会议召开时间、地点、会期、召开方式、议题、议程、

通知发出日期等。

       第十五条   特种装备委员会会议应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特种装备委员委员会会议应由 4 名以上成员到会方

可举行,会议由召集人主持。

       第十七条   特种装备委员会成员应亲自出席会议,因特殊情况不

能亲自出席的,可以提交由该成员签名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成员代

为出席并行使表决权。授权委托书应载明委托人姓名、受托人姓名、

授权范围、授权权限、授权期限等事项。

       第十八条   根据董事会授权,特种装备委员会对审议的议案以记

名投票形式进行表决,须经 4 名以上成员通过有效。每名成员有一票

表决权。在会议期间,委员未做出表决的,视同同意。

       第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并负责形成会议记录。会议记

录应在会议结束后 5 日内送达每位成员。每位成员应在收到会议记录

后的 5 日内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将签名后的会议记录送达董事会秘

书。
    会议记录应包括下列事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召开方式、召集人及主持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的成员姓名、委托出席会议的成员姓名及列席人

员姓名;

    (三)会议议程及议题;

    (四)委员会成员发言要点;

    (五)每一个议题的表决方式和审议结果,载明同意、反对或弃

权的票数、成员表决意见;

    (六)会议其他相关内容;

    (七)会议记录人姓名。

    委员会会议应对所表决的事项做出委员会书面决议,由出席成员

签名。

    若成员对会议记录和会议决议有任何意见或异议,可不予签名,

但应将其书面意见在规定时间送达董事会秘书。若确属记录错误或遗

漏,董事会秘书应做出修改,委员会成员在修改后的会议记录和会议

决议上签名。

    第二十条   根据专门委员会工作需要,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党

委成员、监事、经理层人员等列席会议。如请中介机构列席会议并提

供专业意见,应签定保密协议,中介机构费用由董事会经费支付。

    第二十一条     特种装备委员会会议讨论涉及委员会成员的议题,

当事人应当回避。

    第二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成员及列席人员均对会议事项负有保
密责任,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委员会工作程序

    第二十三条   特种装备委员会会议议案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特种装备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

    (二)公司特种装备重点科研项目和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方案;

    (三)公司特种装备业务的改革、重组等事项的方案;

    (四)关于公司特种装备重点工作执行情况;

    (五)其他相关议案。

    第二十四条   特种装备委员会会议议案可通过下列方式提交:

    (一)董事提议;

    (二)总经理提议;

    (三)上一次委员会会议确定的事项;

    (四)其他合乎规范的方式。

    议案经召集人确定后,由董事会办公室将议案及有关资料随会议

通知一并送达各成员。

    第二十五条   特种装备委员会的工作程序:

    (一)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做好会议的前期准备工作,负责与相关

职能部门(包括特种装备委员会在议事过程中,与聘请的外部专家或

者中介机构)的联络。

    (二)公司军品业务管理部门为特种装备委员会的工作支撑机构,

牵头组织有关部门根据特种装备委员会的要求开展相关工作。

    第二十六条   特种装备委员会会议形成的专项意见或通过的议
案及表决结果,应以适当方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七条     特种装备委员会会议决议、会议记录、委托人的授

权书、表决票以及委员会会议相关资料均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保存,

保存期限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议事规则的制定和修改,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实施。

    第二十九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或与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冲突时,以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条     本议事规则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以内”、

“低于”均不包括本数。

    第三十一条     本议事规则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