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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光学: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2019年8月)2019-08-22  

						                  中光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领导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

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投资者权益保护指引》、《公司章程》及

其他有关规定,董事会设立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

负责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及程序和相关人选提出意

见和建议。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的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

全体董的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

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委员选举产生,并报董事会备案。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职期限与其董事任职期限相同,连选

可以连任。如有委员因辞职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

员资格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丧失。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

及本规则增补新的委员。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下设工作组,负责筹备会议并执行提名委员

会的有关决议。董事会秘书负责提名委员会和董事会之间的具体协调
工作。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1.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

    2.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3.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4.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

议决定;控股股东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在无充分理由或可

靠证据的情况下,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

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

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1.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股东、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

司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2.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

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3.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

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4.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人选;

    5.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
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6.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

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7.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召开会议,原则上需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

知全体委员,特殊情况除外。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

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四条 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与董事会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以及

经营管理者依法行使用人权相结合。公司党委对董事会或总经理提名

的人选进行酝酿并提出意见建议,或者向董事会、总经理推荐提名人

选。提名委员会可会同公司党委对拟任人选进行考察,集体研究提出

意见建议。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

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

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

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

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
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保存期限不

少于五年。

    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

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

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原《董事会

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同时废止。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