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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集成:关于重大资产出售实施完成的公告2019-07-10  

						证券代码:002190            证券简称:*ST 集成           公告编号:2019-052



                    四川成飞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资产出售实施完成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川成飞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成飞集成”)将公
司旗下锂电池业务资产(包括中航锂电(洛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锂电洛阳”)、
中航锂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锂电科技”)以及中航锂电技术研究院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锂电研究院”)等公司股权)以锂电科技为平台进行重组。2019
年 4 月 22 日,成飞集成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五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方案的议案》等与本次重大资产出
售相关的议案。2019 年 5 月 13 日,成飞集成召开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方案的议案》等与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相关的
议案。本次交易的具体内容公司已分别于 2019 年 4 月 23 日、2019 年 5 月 14
日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现将上述重大资产出售相关事项实施情况公
告如下:

    一、标的资产的交割及过户情况

    1、标的资产过户情况

    截至公告日,就成飞集成自锂电洛阳受让锂电科技 30%的股权、成飞集成
将所持锂电洛阳的 45.00%的股权转让给锂电科技、成飞集成以所持锂电洛阳剩
余的 18.98%的股权和锂电研究院 35%的股权、常州金沙科技投资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金沙投资”)以所持锂电洛阳 9.38%的股权、常州华科科技投资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华科投资”)以所持锂电研究院 65%的股权向锂电科技增资事
项,其各步骤所涉及的股权变更均已完成通知目标公司、修改公司章程和出具出
资证明书,满足相关协议约定的交割条件,并已完成前述标的资产的交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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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标的资产的工商变更登记情况

    2019 年 7 月 1 日,锂电洛阳向成飞集成转让所持锂电科技 30%的股权事宜
完成在金坛市工商局的股东变更登记,成飞集成以所持锂电研究院 35%的股权
向锂电科技增资事宜、华科投资以所持锂电研究院 65%的股权向锂电科技增资
事宜所涉锂电研究院股权变更完成在金坛区工商局的股东变更登记,成飞集成以
所持锂电洛阳 18.98%的股权和锂电研究院 35%的股权、华科投资以所持锂电洛
阳 9.38%的股权、华科投资以所持锂电研究院 65%的股权向锂电科技增资事宜
所涉锂电科技股权及注册资本变更完成在金坛区工商局的股东和注册资本变更
登记。

    2019 年 7 月 5 日,成飞集成向锂电科技转让所持锂电洛阳 45%股权事宜、
中国航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向金沙投资无偿划转锂电洛阳 9.38%的股权事宜、成
飞集成以所持锂电洛阳 18.98%的股权向锂电科技增资事宜与金沙投资以所持锂
电洛阳 9.38%的股权向锂电科技增资事宜所涉锂电洛阳股权变更完成在洛阳市
工商局的股东变更登记。

    截至本公告日,本次交易涉及的标的资产已完成股权过户手续,相关方已经
合法取得标的股权。

    二、中介机构结论性意见

    (一)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

    1、本次交易的决策、审批以及实施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重
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本次交易已获得交易各方相关决策机构的批准,已获得相关监管机构的
批准或核准。

    3、上市公司与交易各方已经按照相关协议的约定完成了标的资产交割及过
户手续,相关的实施过程操作规范。

    4、本次交易实施过程中,未发现相关实际情况与此前披露的信息存在差异
的情况。

                                    2
    5、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实施过程中,不存在上市公司资金、资产被实际控制
人或其他关联人占用的情形,亦不存在上市公司为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
保的情形。

    6、本次交易各方已签署的各项协议及作出的相关承诺事项已履行或正在履
行,未出现违反协议约定或承诺的行为。

    7、本次交易后续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后续事项的办理不存在
重大风险或障碍。

    8、本次交易实施过程中,不存在其他需要披露的事项。

    (二)律师核查意见

    经核查,律师认为:截至本公告日,本次交易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相
关交易协议约定的生效条件已经满足,本次交易已具备实施条件;本次交易的标
的资产已完成过户手续,不存在实施情况与此前披露的信息存在实质差异的情
形;本次交易相关后续事项在合规性方面不存在法律障碍,本次交易相关后续事
项的办理不存在法律障碍。

    三、备查文件

    1. 经加盖董事会印章的《四川成飞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实
施情况报告书》;

    2. 重大资产出售涉及股权过户的工商变更登记;

    3.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四川成飞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
资产出售实施情况之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4. 《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成飞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
大资产出售实施情况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四川成飞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7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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