劲嘉股份:关于拟签署长春吉星印务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补充协议的公告2018-03-12
证券简称:劲嘉股份 证券代码:002191 公告编号:2018-026
深圳劲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签署长春吉星印务有限责任公司
股权转让补充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协议概述
2016 年 4 月 22 日,深圳劲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劲嘉股
份”)与上海中昂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昂实业”)、上海伟岩投资咨询管
理有限公司签署了《关于长春吉星印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协议》,就公司
以人民币 19,200 万元收购中昂实业持有长春吉星印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
“吉星印务”)60%股权、以人民币 3,200 万元收购伟岩投资持有吉星印务 10%股
权达成一致意见。前述交易事项业已完成,公司持有吉星印务 70%股权。
2018 年 3 月 11 日,公司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 2018 年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签署长春吉星印务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补充协议的议案》,同意公司
与中昂实业签署《关于长春吉星印务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补充协议》(以下
简称“补充协议”),就吉星印务承诺完成的业绩目标的对应年限做出相关安排。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尚未完成补充协议的签署事宜。
二、 协议对方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上海中昂实业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住所:中山北路 972 号 B 座 2-99 室
法定代表人:徐礼忠
注册资本:900 万人民币
成立日期:2000 年 12 月 7 日
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87030281736
经营范围:冶金材料,五金交电,机电设备,汽摩配件,计算机配件,水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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器材,家用电器,建筑装潢材料,日用百货,针织服装,办公用品,金属材料,
橡塑制品(批发零售代购代销),通信产品,电子设备,贸易信息咨询(除中介
代理),从事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业务,普通机械设备维护、租赁,会展服务,绿
化养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三、吉星印务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长春吉星印务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住所: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临河街 600 号
法定代表人:吕伟
注册资本:3000 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2001 年 03 月 22 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220101726938794B
经营范围: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销包装材料、包装机械、印刷材料(法
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不得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
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主要股东:中昂实业持有吉星印务 30%股权,公司持有吉星印务 70%股权。
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人民币元
项目 2016年12月31日 2017年12月31日
资产总额 134,025,979.54 122,905,127.27
负债总额 63,750,931.30 28,955,479.45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益 70,275,048.24 93,949,647.82
应收账款 42,366,293.77 18,674,928.37
项目 2016年 2017年
营业收入 113,405,037.70 80,483,710.92
营业利润 44,629,852.50 27,562,1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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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40,275,048.24 23,674,599.58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39,934,845.45 33,708,130.38
以上数据 2016 年数据业经审计,2017 年数据未经审计。
四、补充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深圳劲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上海中昂实业有限公司
1、甲、乙双方于 2016 年 4 月 22 日签署了《关于吉星印务印务有限责任公
司的股权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甲方收购乙方所持吉
星印务 60%的股权;《股权转让协议》中约定乙方经营的吉星印务承诺完成的业
绩目标为:
2016 年净利润额目标业绩=4000 万元;
2017 年净利润额目标业绩=4000+4000×15%=4600 万元;
2018 年净利润额目标业绩=4600+4600×15%=5290 万元。
2、双方协商同意吉星印务 2017 年实现的业绩不作为考核的年份,业绩承诺
期限改为 2016 年、2018 年、2019 年;即:2016 年净利润额目标业绩为 4,000
万元;2018 年净利润额目标业绩为 4,600 万元;2019 年净利润额目标业绩为 5,290
万元。
《股权转让协议》中关于 2017 年、2018 年相关其他事项相应修改为 2018
年、2019 年内完成。
除了本补充协议上述所述修改以外,原《股权转让协议》的其他条款继续有
效。
3、本补充协议构成《股权转让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本补充协议与《股
权转让协议》不一致的,以本补充协议为准,本补充协议未作约定的,适用《股
权转让协议》的约定。
4、本补充协议的订立和履行适用中国法律,并依据中国法律解释。 对本补
充协议之解释或履行所发生的任何纠纷,应由甲、乙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
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本补充协议自协议双方签署之日起并经甲方董事会审议通过,且乙方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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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并获得授权生效。
五、其他事项
本次补充协议正在签订中,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相关事项进展情况,
严格按照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签署补充协议的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吉星印务为公司拓展全国范围、特别是东北区域相关烟标业务的重要子公
司,吉星印务在烟标行业拥有丰富的经验及相关资源,与客户建立了稳固、友好
的合作关系,业务相对稳定;在国内卷烟行业调结构、优库存的背景下, 2017
年度,吉星印务受部分客户产品结构调整的阶段性影响,业绩受到较大波动,未
能达到预期目标。为延续与吉星印务股东上海中昂的友好合作,激励吉星印务的
持续经营能力和盈利能力,结合公司对吉星印务未来经营情况的预判,公司同意
与上海中昂签署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的签署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及其他投资带来不利影响。
七、风险提示
公司认为吉星印务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但仍受到政策环境、行业竞争等多
种外部因素的影响,存在业绩承诺未能实现的风险。
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深圳劲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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