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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武汉凡谷: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8-01-16  

						   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

关于武汉凡谷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 第 一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的


              法律意见书




     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

     武汉市江岸区建设大道 738 号浙商大厦 10 层(430015)
       10/F, Zheshang Tower, No.738, Jianshe Avenue
          Jiang’an District, 430015, Wuhan, China
         Tel: +86 27-82622590 Fax: +86 27-8265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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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
      关于武汉凡谷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 第 一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的
                         法律意见书
                                         [2018]大成武汉法字第0025号



致:武汉凡谷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受武汉凡谷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武汉凡谷”)

的委托,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周守梅、

刘菊兰律师出席武汉凡谷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武汉凡谷本次

股东大会进行法律见证。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
东大会规则”)以及《武汉凡谷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召集人和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审议议案、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出

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事项进行了

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查阅的文件,并对有

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同意将本法律

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一起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

律意见承担相应的责任。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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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勤勉尽责的精神,本所律师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及对法律的理解,出具法

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1.2017 年 12 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临时)会

议,会议决定于 2018 年 1 月 15 日召开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公司董事会于 2017 年 12 月 29 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

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刊登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临时)会议决议》《第五届监事会第

二十二次(临时)会议决议》《关于召开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通知》,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的时间与地点,召开方
式、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提案编码、参加现场会议登记方法、参加

网络投票的股东身份认证与投票程序等相关事项。

    3.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
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8 年 1 月 15 日(星期一)14:30 在武汉市江夏

区藏龙岛科技园九凤街 5 号公司 4 号楼 3 楼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孟

凡博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为 2018 年 1 月 14 日-15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 年

1 月 15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00-3: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

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 年 1 月 14 日 15:00 至 2018 年 1 月 15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时间、方式及通知的

内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

的实际时间、地点、网络投票的时间和方式与会议通知所载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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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ntons.cn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与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2.经本所律师核查,通过现场和网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合计人数为 11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为 369,000,94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 65.3481%。

    (1)本所律师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

的截止 2018 年 1 月 8 日 15:00 交易结束后的公司股东名册,对出席现场

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证明文件进行了核查,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9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额为 368,240,84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 65.2135%。

    (2)以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

进行认证,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在有效时间内通过网
络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 2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为 760,100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 0.1346%。

    3. 经本所律师核查,中小股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合计人数为 4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为 914,700 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 0.1620%。

    4.除独立董事李光胜之外的公司董事、全体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
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会议出席人员符合法

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会议出席人

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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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审议事项为:

    1.《关于选举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1 选举孟凡博先生为非独立董事

    1.2 选举朱晖先生为非独立董事

    1.3 选举胡丹女士为非独立董事

    1.4 选举钟伟刚先生为非独立董事

    1.5 选举万正洋先生为非独立董事

    1.6 选举叶秀军女士为非独立董事

    2.《关于选举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2.1 选举王征女士为独立董事
    2.2 选举马洪先生为独立董事

    2.3 选举杨勇先生为独立董事

    3.《关于选举公司第六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
    3.1 选举李艳华女士为股东代表监事

    3.2 选举李明先生为股东代表监事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的股东及监事会未在本次股东大会上提出新的
议案,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内容相符。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1、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出席现

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投票方式逐项表决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网络投

票按照会议通知确定的时段,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结束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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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表决结果。本所律师、股东

代表和监事代表共同对现场投票进行了监票和计票,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

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对中小投资者的投票结果进行了单独统计。

    2、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2.1 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会议以累积投票的方式选举孟凡博先生、朱晖先生、胡丹女士、钟伟

刚先生、万正洋先生、叶秀军女士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任期

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具体选举结果如下:

    (1) 选举孟凡博先生为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469,000,84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27.100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914,60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99.9892%;
    (2) 选举朱晖先生为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349,000,84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4.579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914,60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99.9892%;

    (3) 选举胡丹女士为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349,000,84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4.579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914,60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99.9892%;

    (4) 选举钟伟刚先生为非独立董事
                                          大成 Salans FMC SNR Denton McKenna Long
                                                                        dentons.cn



    表决结果:同意 349,000,84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4.579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914,60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99.9892%;

    (5) 选举万正洋先生为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349,000,84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4.579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914,60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99.9892%;

    (6) 选举叶秀军女士为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349,000,84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4.579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914,60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99.9892%;

    2.2 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会议以累积投票的方式选举王征女士、马洪先生、杨勇先生为公司第
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具体选

举结果如下:

    (1) 选举王征女士为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369,000,84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9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914,60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99.9893%;

    (2) 选举马洪先生为独立董事
                                             大成 Salans FMC SNR Denton McKenna Long
                                                                           dentons.cn



       表决结果:同意 369,000,84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9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914,60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99.9893%;

       (3) 选举杨勇先生为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369,000,84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9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914,60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99.9893%;

       2.3、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第六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

       会议以累积投票的方式选举李艳华女士、李明先生为第六届监事会监

事,与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职工代表监事杨永刚先生共同组成公司第

六届监事会,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具体选举结果如

下:

       (1)选举李艳华女士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369,000,84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9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914,60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99.9894%;
       (2)选举李明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369,000,84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9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914,60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99.9894%;
                                             大成 Salans FMC SNR Denton McKenna Long
                                                                           dentons.cn



    以上议案属于以累积投票方式表决的“普通决议案”,已经出席会议

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政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与出席

会议人员的资格、审议的议案,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四份,无副本。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印章为有效文本。
                                          大成 Salans FMC SNR Denton McKenna L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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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关于武汉凡谷电子技术

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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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负 责 人:
                                                    吕晨葵


                                  经办律师:
                                                    周守梅



                                  经办律师:

                                                    刘菊兰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