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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武汉凡谷: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2018-02-07  

						                                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194           证券简称:武汉凡谷              公告编号:2018-007


                   武汉凡谷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湖北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武汉凡谷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7 年 9 月 12 日
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编号:
鄂证调查字 2017021 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公司已于 2017 年 9
月 13 日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了《武汉凡谷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
于公司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风险提示公告》(编号:2017-058)。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11.11.3 条的规定,在立案调查期
间,公司须每月至少披露一次风险提示公告,说明立案调查的进展情况和提示公
司股票可能被暂停上市的风险。公司已分别于 2017 年 10 月 11 日、2017 年 11
月 11 日、2017 年 12 月 9 日、2018 年 1 月 10 日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
露了《武汉凡谷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立案调查事项进展暨风险提示公告》(编
号:2017-064)、《武汉凡谷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立案调查事项进展暨风险提示
公告》(编号:2017-077)、《武汉凡谷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立案调查事项进展
暨风险提示公告》(编号:2017-080)、《武汉凡谷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立案调
查事项进展暨风险提示公告》(编号:2018-002)。
    2018 年 2 月 6 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监会湖北监管局下发的《行
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鄂处罚字【2018】1 号),现将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武汉凡谷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凡谷或公司)涉嫌信息披露
违法一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局拟对
你们作出行政处罚所依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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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
    经查明,武汉凡谷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一、武汉凡谷 2016 年半年度报告虚假信息披露
    武汉凡谷 2016 年 4 月至 6 月少计了自制半成品的领用,由此导致公司 2016
年半年度报告合并报表虚增营业利润 15,595,879.52 元,虚增存货 15,595,879,52
元,公司虚增的营业利润占当期披露营业利润的 51.17%。
    二、武汉凡谷 2016 年第三季度报告虚假信息披露
       武汉凡谷 2016 年 4 月至 9 月少计了自制半成品的领用,由此导致公司 2016
年第三季度报告合并报表虚增营业利润 38,106,460.58 元,虚增存货 53,702,340.10
元,公司虚增的营业利润占当期披露营业利润的 115.09%。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笔录、董事会记录、监事会记录、公司相关制度、提
供的情况说明、相关单位提供的资料、公告等证据证明。
    武汉凡谷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第六十三条关于“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
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披露的信
息有虚假记载”所述行为。
       对武汉凡谷上述违法行为,时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孟凡博、时任公司财务
总监王志松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公司会计主管范志辉为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我局拟作出以下决定:
    一、对武汉凡谷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的罚款;
       二、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孟凡博、王志松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五万元的
罚款;
    三、对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范志辉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的罚款。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等有关规定,及《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等有关规定,就我局拟对武汉凡谷、孟凡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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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志松、范志辉实施的处罚决定,武汉凡谷、孟凡博、王志松、范志辉享有陈述、
申辩的权利,其中武汉凡谷、孟凡博、王志松并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
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
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我局将依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请你们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 3 日内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回执》(附后,
注明对上述权利的意见)传真至我局指定联系人,并于当日将回执原件邮寄我局。
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就本次违反证券法律法规的行为向全体股东及广大投资
者表示诚挚的歉意。公司今后将以此为戒,进一步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完善会计
核算基础工作,强化内部控制,提高信息披露质量。
    目前,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正常。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
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公司在
上述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密切关注,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武汉凡谷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八年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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