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194 证券简称:*ST 凡谷 公告编号:2018-059 武汉凡谷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者变更议案的情况发生。 2、根据相关规定,议案 6、7、8、9、10、11 为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 事项,公司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单独计票并披露。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 其他股东。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孟凡博先生; (3)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8 年 5 月 22 日(星期二)下午 2:30;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武汉市江夏区藏龙岛科技园九凤街 5 号公司 4 号 楼 3 楼会议室; (5)网络投票时间:2018 年 5 月 21 日-22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 年 5 月 22 日上午 9:30-11:30,下 午 1:00-3: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 年 5 月 21 日 15:00 至 2018 年 5 月 22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6)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7)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10 人, 1 2017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368,295,475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65.2232 %。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7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为 367,929,075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65.158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 东授权委托代表 3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366,400 股,占公司总股本 的 0.0649 %。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及其授权委托代表 4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369,4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0654%,其中: 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投资者及其授权委托代表 1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为 3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0005%;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及其授权委 托代表 3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366,4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0649%。 会议由董事长孟凡博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高级管理 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委派周守梅律师、刘菊兰律 师列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 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 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公司董事会 2017 年度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367,929,07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005%; 反对 6,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7%;弃权 360,0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977%。 2、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7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 367,929,07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005%; 反对 6,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7%;弃权 360,0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977%。 3、审议通过了《公司监事会 2017 年度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367,929,07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005%; 反对 366,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995%;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2 2017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4、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7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367,929,07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005%; 反对 6,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7%;弃权 360,0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977%。 5、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7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367,929,07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005%; 反对 6,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7%;弃权 360,0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977%。 6、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7 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 367,929,07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005%; 反对 6,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7%;弃权 360,0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97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3,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 份的 0.8121%;反对 6,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1.7325%;弃 权 360,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 份的 97.4553%。 7、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8 年度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 367,929,07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005%; 反对 6,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7%;弃权 360,0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97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3,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 份的 0.8121%;反对 6,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1.7325%;弃 权 360,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 份的 97.4553%。 8、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8 年度公司监事薪酬的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 367,929,07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005%; 反对 6,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7%;弃权 360,0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97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3,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 3 2017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份的 0.8121%;反对 6,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1.7325%;弃 权 360,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 份的 97.4553%。 9、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公司 2018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67,932,47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014%; 反对 3,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8%;弃权 360,0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97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6,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 份的 1.7325%;反对 3,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0.8121%;弃 权 360,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 份的 97.4553%。 10、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募投项目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67,929,07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005%; 反对 6,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7%;弃权 360,0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97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3,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 份的 0.8121%;反对 6,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1.7325%;弃 权 360,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 份的 97.4553%。 11、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公司未来三年(2018-2020)股东回报规划的议 案》; 表决结果:同意 367,929,07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005%; 反对 6,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7%;弃权 360,0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97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3,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 份的 0.8121%;反对 6,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1.7325%;弃 权 360,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 份的 97.4553%。 本次大会还听取了公司第五、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黄本雄先生、李光胜先生、 4 2017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王征女士、马洪先生、杨勇先生述职报告。 三、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武汉凡谷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 开程序,召集人与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审议的议案,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等事 宜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武汉凡谷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 《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关于武汉凡谷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武汉凡谷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三日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