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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二三四五: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7-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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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二三四五网络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二三四五网络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接受上海二三四五网络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或者二三四五网络控股集团)的委托,对公司2017年7月31日召开的2017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或会议)进行见证,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
《股东大会规则》)和《上海二三四五网络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
神,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及结
果等有关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文
件,并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的事实
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
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2017年7月10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作出召开2017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决议,董事会以公告形式向全体股东发出《关于召开2017年第一次临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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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该会议通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
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按照会议通知于2017年7月31日14:00在上海市浦东新
区唐安路588号上海皇廷世际酒店2楼钻石厅召开。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陈于冰先
生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2017年7月30日(星期日)—2017年7月31日(星
期一)。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7年7月31日
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7年7月30日
下午15:00开始,至2017年7月31日下午15:00结束。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或者委托代理人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共21人,代表公司
有表决权的股份1,393,415,85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42.411769%;通过网
络形式参与投票的股东共40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24,653,477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总股份的0.750384%。

    出席现场会议的还有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现场会议的人员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
《公司章程》规定的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如下事项:

    1. 审议《关于拟投资设立股权投资基金的议案》;

    2. 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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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审议《关于修订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的议案》;

    4. 审议《关于修订公司<重大经营与投资决策管理制度>的议案》。

    上述议案中,议案1需要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并披露;议案2属特别决
议事项,需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与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一致。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以记名投票的方式逐项进行了表决,现
场会议推举的监票人对现场会议的表决情况进行了监票和统计。

    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向未出席
现场会议的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拟投资设立股权投资基金的议案》

    同意股数1,417,723,49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99.975612%;反对股数
1,75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0.000124%;弃权股数344,080股,占出席会议
有效表决权的0.024264%。

    其中:中小股东代表同意股数24,404,98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的98.602717%;反对股数1,75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的0.007107%;
弃权股数344,0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的1.390176%。

    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同意股数1,417,723,49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99.975612%;反对股数
1,75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0.000124%;弃权股数344,080股,占出席会议
有效表决权的0.024264%。

    其中:中小股东代表同意股数24,404,98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的98.602717%;反对股数1,75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的0.007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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弃权股数344,0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的1.390176%。

    3.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的议案》

    同意股数1,417,723,49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99.975612%;反对股数
1,75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0.000124%;弃权股数344,080股,占出席会议
有效表决权的0.024264%。

    其中:中小股东代表同意股数24,404,98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的98.602717%;反对股数1,75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的0.007107%;
弃权股数344,0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的1.390176%。

    4.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重大经营与投资决策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股数1,417,723,49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99.975612%;反对股数
1,75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0.000124%;弃权股数344,080股,占出席会议
有效表决权的0.024264%。

    其中:中小股东代表同意股数24,404,98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的98.602717%;反对股数1,75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的0.007107%;
弃权股数344,0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的1.390176%。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会议作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的
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
会作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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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系《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二三四五网络控股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签章)                  经办律师(签字)




    负责人:朱玉栓____________                   彭山涛:_________



                                                 甄晓华: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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