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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二三四五: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问询函》的专项法律意见书2017-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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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问询函》的
                            专项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二三四五网络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二三四五网络控股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者“二三四五”)的委托,于 2017 年 11 月 1 日
就公司实际控制人认定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等
规范性文件,出具了《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二三四五网络控股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认定事宜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2017
年 11 月 7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向二三四五出具中小板问询函【2017】第 591 号
《关于对上海二三四五网络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以下简称《问询
函》),要求律师就问询函关注的问题发表专业意见,本所律师接受二三四五的委
托,出具本专项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出具的前提、假设以及声明与承诺事项同样适用于本专项法律意
见书。

     《问询函》1、请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四条的相关规定,
结合公司股东实际支配的股份表决权和公司董事会成员安排,说明公司不存在
实际控制人的依据和合理性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第八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为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1)投资者为上市公司持股50%以上的控股
股东;(2)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3)投资者
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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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依其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
重大影响;(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一)公司不存在持股比例 50%以上的控股股东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截至 2017 年 10 月 31 日,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如下(表一):
序号                  股东姓名或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1     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487,947,338      14.85%
  2     曲水信佳科技有限公司                              461,931,810      14.06%
  3     庞升东                                            178,851,476       5.44%
  4     张淑霞                                            129,018,046       3.93%
  5     包叔平                                            126,378,650       3.85%
  6     孙毅                                               82,551,123       2.51%
  7     秦海丽                                             67,703,815       2.06%
  8     上海瑞度投资有限公司                               24,383,761       0.74%
        民生加银基金-平安银行-民生加银万思定增
 9                                                         20,791,947      0.63%
        宝8号资产管理计划
10      顾子皿                                             20,060,000      0.61%


       2017年11月1日,曲水信佳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佳科技)已经按照前
述减持计划减持公司股份32,854,4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信佳科技仍持有
公司股份429,077,41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3.06%。

       (二)公司不存在可以实际支配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的投资者

       表一中,信佳科技为包叔平先生控制的企业,上海瑞度投资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上海瑞度)为庞升东先生控制的企业,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浙富控股系孙毅先生控制的企业。因此,包叔平先生与信佳科技,庞升东先生
与上海瑞度,孙毅先生与浙富控股,为一致行动人。

       截至2017年10月31日,包叔平先生、庞升东先生、孙毅先生可以实际支配
公司股份表决权为(表二):


                                                     实际支配公司股份表决权比例
         姓名         实际支配公司股份表决权(股)
                                                               (%)


        包叔平               588,310,460                     17.906562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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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孙毅                570,498,461                 17.364413


     庞升东               203,235,237                 6.185925




    2017 年 11 月 1 日信佳科技减持之后,包叔平先生直接和间接控制公司股份
的表决权比例 16.906564%,低于孙毅先生直接和间接控制公司的股份数和股权
比例 17.364413%。

    (三)截至 2017 年 11 月 1 日,孙毅先生实际支配公司股份表决权为
17.364413%,包叔平先生实际支配公司股份表决权为 16.906564%,二人均无
法通过实际支配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也无
法依其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1、目前公司董事会的组成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目前由陈于冰先生、代小虎先生、邱俊祺先生、李娟女士、
徐骏民先生、施健先生、薛海波先生组成,其中徐骏民先生、施健先生、薛海波
先生为独立董事。

    2017 年 11 月 8 日,公司董事会发布《关于独立董事辞职及推荐董事会独
立董事候选人的公告》:独立董事施健先生因个人原因拟辞去第六届董事会独立
董事、第六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及第六届董事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委员职务,提名李健先生为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由于施健先生的辞
职,将导致公司董事会组成中的独立董事人数低于法定人数,因此,施健先生辞
职将于公司股东大会补选出独立董事后生效。

    目前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组成人员,除已提出辞职申请的独立董事施健先生系
包叔平先生提名的之外,其余董事 6 人,均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提名并经股东大
会选举产生。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除董事李娟女士在浙富控股担任财
务总监外,其他董事与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均不存在关联关系。
    截止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任何一名投资者或者公司任何一名股东均不
具有决定半数以上董事会成员选任的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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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公司股东大会股东出席情况

    根据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或者委托代理人出席(含
网络投票)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2016年度股东大会、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2017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占
总股本的比例分别为50.78%、45.71%、26.94%(因审议关联交易,关联方包
叔平先生没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51.44%、46.82%、43.16%、43.40%。因此,
包叔平先生、庞升东先生、孙毅先生目前控制的表决权数均不能达到50%,均不
能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不存在实际控制人。

    《问询函》2、请列示直接和间接持股超过 5%以上股东曾作出的与股份增
减持和公司实际控制权相关的声明与承诺,并说明上述减持行为是否导致出现
违反承诺的情形

    根据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直接和间接持股超过 5%以上股东
曾作出的与股份增减持和公司实际控制权相关的声明与承诺如下:

   (一)5%以上的股东曾作出的与股份增减持相关的声明与承诺

    1.包叔平先生及信佳科技的声明与承诺

   (1)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包叔平先生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
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
发行人回购其所持有的股份;之后每年转让不超过所持有发行人股份的 20%。”

   (2)2014 年包叔平先生作为收购主体以要约方式收购公司股份,包叔平先
生及其一致行动人作出承诺,在海隆软件(当时公司股票简称)停牌之日(2013
年 11 月 1 日)起的 6 个月内以及本次要约收购完成前不买卖海隆软件的股票,
并在本次要约收购完成后的 12 个月内不转让所持海隆软件的股票。

   (3)信佳科技为公司 2014 年重大资产重组时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
对象,信佳科技承诺,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指 2014 年重大资产重组正式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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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日,即 2014 年 9 月 30 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其在本次发行中新增的上市公
司股份。

   (4)为响应中国证监会【2015】51 号《关于上市公司大股东及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本公司股票相关事项的通知》,包叔平先生于 2015 年 9 月 11
日、2015 年 9 月 14 日合计增持公司股票 7,082,256 股,包叔平先生承诺,本
次增持完成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次增持的股份。

   (5)包叔平先生曾担任公司董事长,为此其承诺:

    “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
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
公司股份。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
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 50%。”

    2.孙毅先生及浙富控股的声明与承诺

    孙毅先生及浙富控股作为 2014 年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交易对方,孙毅先生
及浙富控股承诺,取得本次交易对价股份时,其用于认购股份的资产持续拥有权
益的时间不足 12 个月的,该部分资产认购的海隆软件(当时公司证券简称)股
份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其余资产认购的海隆软件股份自本
次发行结束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在此之后按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有关规定执行。

    3.庞升东先生及上海瑞度的声明与承诺

   (1)庞升东先生及上海瑞度作为 2014 年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交易对方,庞
升东先生及上海瑞度承诺,取得本次交易对价股份时,其用于认购股份的资产持
续拥有权益的时间不足 12 个月的,该部分资产认购的海隆软件(当时公司证券
简称)股份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其余资产认购的海隆软件
股份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在此之后按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2)庞升东先生曾担任公司副董事长,为此其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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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
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
公司股份。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
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 50%。”

    (二)5%以上的股东曾作出的与公司实际控制权相关的声明与承诺

    1、包叔平先生及信佳科技的声明与承诺

    2017 年 11 月 1 日,包叔平先生出具了《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的声明》:“本
人除直接持有及通过曲水信佳科技有限公司间接持有二三四五的股份之外,不存
在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控制二三四五股份的情形,亦不存在将所持
有的二三四五的股份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交由他人控制的情形。”

    2.孙毅先生及浙富控股的声明与承诺

   (1)2017 年 11 月 1 日,孙毅先生出具《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的声明》:“本
人除直接持有及通过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间接持有二三四五的股份之外,
不存在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控制二三四五股份的情形,亦不存在将
所持有的二三四五的股份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交由他人控制的情
形。”

   (2)2017 年 11 月 10 日,孙毅先生出具《声明》:“本人除与浙富控股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构成《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一致行动关系之外,与二三
四五的其他股东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将来也不会与二三四五的其他股东谋求一
致行动关系。”

    3.庞升东先生及上海瑞度的声明与承诺

   (1)2014 年 1 月 13 日,庞升东先生承诺:“不会基于其所持有的海隆软件
(当时公司证券简称)股份与除包叔平外的其他股东谋求一致行动人关系。”

   (2)2017 年 11 月 1 日,庞升东先生出具了《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的声明》:
“本人除直接持有及通过上海瑞度投资有限公司间接持有二三四五的股份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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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存在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控制二三四五股份的情形,亦不存在将
所持有的二三四五的股份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交由他人控制的情
形。”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包叔平先生及信佳科技、庞升东先
生及上海瑞度不存在违反其作出的承诺的情形。孙毅先生及浙富控股自公司
2014 年 9 月 30 日完成重大资产重组成为公司的股东以来,未减持过公司股份,
因此亦不存在未违反其作出的承诺的情形。

     《问询函》3、请明确说明持股 5%以上股东未来十二个月内的增减持计划,
如有相关计划的,请详细说明增减持比例、时间安排等具体情况

    1.包叔平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信佳科技

    根据公司 2017 年 9 月 30 日发布的《上海二三四五网络控股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持股 5%以上股东减持计划的预披露公告》,信佳科技计划在 2017 年 9
月 30 日起的 6 个月内,通过大宗交易、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
164,272,312 股(占公司最新总股本的比例不超过 5%),其中集中竞价交易自
2017 年 10 月 30 日起实施。若在 2017 年 9 月 30 日起的 6 个月内公司发生送
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股份变动事项,减持股份总数亦相应调整。包叔平先生
承诺在 2017 年 9 月 30 日起的 6 个月内不减持其本人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2017年11月10日,包叔平先生出具《声明》:自本声明签署之日起的十二
个月内,本人及本人控制的曲水信佳科技有限公司无增持二三四五股份的计划。

    2.庞升东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上海瑞度

    根据公司于2017年7月1日发布《上海二三四五网络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计划的预披露公告》,庞升东先生计划在2017年7月
25日起的6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1,390万股(含
1,390万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比例为0.42%)。上海瑞度计划在2017年7月25
日起的6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1,000万股(含1,000
万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比例为0.30%)。若在2017年9月30日起的6个月内
公司发生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股份变动事项,减持股份总数亦相应调整。

    2017年11月10日,庞升东先生出具《声明》:自本声明签署之日起的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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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月内,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上海瑞度投资有限公司无增持二三四五股份的计划。

       3.孙毅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浙富控股

       根据2017年11月11日公司发布的《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计划的预披露
公告》,孙毅先生计划自2017年11月13日起的6个月内,通过大宗交易、集中竞
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82,551,123股(占公司最新总股本的比例不超过
2.51%),其中集中竞价交易自2017年12月4日起实施。若在2017年11月13日
起的6个月内公司发生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股份变动事项,减持股份总数
亦相应调整。浙富控股承诺在2017年11月13日起的6个月内不减持其持有的公司
股份。

       2017 年 11 月 10 日,孙毅先生出具《声明》:自本声明签署之日起的十二
个月内,本人及本人控制的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无增持二三四五股份的计
划。

       《问询函》4、请明确说明你公司股东孙毅与公司其他股东之间是否构成一
致行动人关系

       2014 年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时,孙毅先生承诺:“本次重组完成后,本人
不会通过直接和间接持有的海隆软件(当时公司股票简称)对应的股东权益谋求
海隆软件实际控制人地位。”

       2017 年 11 月 1 日,孙毅先生出具了《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的声明》:“本人
除直接持有及通过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间接持有二三四五的股份之外,不
存在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控制二三四五股份的情形,亦不存在将所
持有的二三四五的股份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交由他人控制的情形。”

       2017 年 11 月 10 日,孙毅先生出具了《声明》:“本人除与浙富控股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构成《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一致行动关系之外,与二三四
五的其他股东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将来也不会与二三四五的其他股东谋求一致
行动关系。”

       经核查律师核查,2014 年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时,庞升东先生、秦海丽
女士、张淑霞女士分别承诺:“不会基于本人所持有的海隆软件(当时公司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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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称)股份与除包叔平之外的其他股东谋求一致行动关系。”

    2017 年 11 月 1 日,包叔平先生出具了《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的声明》:本
人除直接持有及通过曲水信佳科技有限公司间接持有二三四五的股份之外,不存
在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控制二三四五股份的情形,亦不存在将所持
有的二三四五的股份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交由他人控制的情形。

    2017 年 11 月 1 日,庞升东先生出具了《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的声明》:本
人除直接持有以及通过上海瑞度投资有限公司间接持有二三四五的股份之外,不
存在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控制二三四五股份的情形,亦不存在将所
持有的二三四五的股份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交由他人控制的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孙毅先生除与浙富控股为一致行动人,孙毅先生与其
他股东不构成一致行动关系。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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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系《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二三四五网络控股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问询函》的专项法律意见书》
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签章)                  经办律师(签字)




    负责人:朱玉栓____________                   彭山涛:_________



                                                 甄晓华:_________




                                                 2017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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