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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二三四五: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问询函回复的公告2018-01-13  

						证券代码:002195            证券简称:二三四五         公告编号:2018-001



             上海二三四五网络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上海二三四五网络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深
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关于对上海二三四五网络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的问询函》(中小板问询函【2018】第 17 号),要求公司对转让部分应收款项
相关事宜做出书面说明并对外披露。公司董事会对相关问题进行了认真核查,对
问询函中所列问题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做出了书面回复,现将回复内容公告如下:
一、本次转让的应收款项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形成原因、涉及的债务人及
其履约能力。
    回复:
    公司通过“2345 贷款王”金融科技平台开展互联网消费金融业务,“2345
贷款王”平台对接持牌金融机构与个人,为个人提供持牌金融机构的互联网消费
金融产品。“2345 贷款王”平台还提供授信额度确认、申请贷款处理等技术服务
工作;相关合作持牌金融机构将消费贷款通过“2345 贷款王”平台发放给已通
过平台审核的合格贷款用户。如发生贷款用户逾期未还款的情况,公司(含公司
的全资子公司)将根据与合作金融机构的合同约定受让全部或部分逾期贷款(包
含本金和利息)并进行催讨,公司将该等逾期贷款作为其他应收款核算,并根据
谨慎性原则计提相应的坏账准备。
    本次转让的应收款项系公司在开展上述互联网消费金融业务中,已由公司
(含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受让的贷款(包含本金和利息),并且借款时间已超过
4 个月(含 4 个月)。本次转让的应收款项涉及的债务人系已通过“2345 贷款王”
平台实名认证、互联网风控模型审核及持牌金融机构审核、从而获得持牌金融机
构发放的信用消费贷款的个人用户。因“2345 贷款王”平台仅提供面向个人的
500-5000 元的消费金融产品,具有小额、分散的特点,本次转让的部分该等应
收款项账面原值共计 269,378,534.96 元(该等应收款项 100%计提坏账准备对
应的期间为 2017 年 7 月 30 日至 2017 年 11 月 27 日),涉及的笔数超过 18.51
万笔。该等应收款项在发生逾期后,尽管公司或公司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已多次通
过短信、电话等远程方式进行过催收,但相关债务人的继续履约意愿或履约能力
较低。公司“2345 贷款王”平台上线于 2014 年 8 月,根据公司对历史数据的
统计,借款时间超过 4 个月(含 4 个月)的应收款项的实际回款率极低。截至
本次应收款项转让事宜完成之日,该等应收款项的实际回款金额仅为 183.11 万
元,占该等应收款项金额的比例仅为 0.68%。

    广西广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西广投”)通过公开摘牌方式取
得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曲水汇通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曲水汇通”)的拟
转让债权。2017 年 12 月 27 日,曲水汇通与广西广投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
转让价款为人民币 5,283,052.00 元,广西广投已将本次转让价款汇入曲水汇通
指定账户,本次应收款项转让事宜已经完成。根据合同约定,该部分款项债权已
属于受让方广西广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
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中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情形。


二、对转让的应收款项 100%计提坏账准备的依据及合理性。

    回复:
    公司“2345 贷款王”平台上线于 2014 年 8 月,根据公司对历史数据的统
计,互联网消费金融业务产生的借款时间 4 个月以上(含 4 个月)的应收款项
(含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以下简称“M4 及以上逾期款项”)回款率极低,
且由于借款时间逾期较长、借款人还款意愿较低导致催收成本较高,截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相关应收款项对应的实际总回款金额为 183.11 万元,占该等应收
款项金额的比例仅为 0.68%。因此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采用
谨慎性原则对借款时间 4 个月以上(含 4 个月)的逾期款项 100%计提坏账准备,
公司认为对该等 M4 及以上逾期款项计提 100%坏账准备较为合理。


三、本次应收款项转让的会计处理,终止确认应收款项的时点和依据,以及对
公司 2017 年财务数据的影响,并请年审会计师发表专业意见。
    回复:
    (1)本次转让的部分已 100%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款项涉及的笔数超过
18.51 万笔,账面原值共计 269,378,534.96 元(该等应收款项 100%计提坏账准
备对应的期间为 2017 年 7 月 30 日至 2017 年 11 月 27 日)。
    公司对本次应收款项转让进行了如下会计处理:终止确认本次转让的应收款
项,并将因转让收到的对价与本次转让应收款项的账面价值之间差额计入当期损
益,具体的会计分录如下:

借:坏账准备—其他应收款    269,378,534.96
    银行存款     5,283,052.00
    贷:其他应收款      269,378,534.96
        营业外收入      5,283,052.00
    (2)终止确认的时点和依据:公司终止确认应收款项的时点为 2017 年 12
月 27 日;依据是公司的全资孙子公司曲水汇通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曲
水汇通”)按照合同约定,已将标的债权全部债权基本情况电子档、受让方广西
广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西广投”)抽查的部分债权文件彩色扫描
件交付给了广西广投,并向其出具了《债权真实性承诺函》,并于 2017 年 12 月
27 日收到广西广投出具的《债权交割确认函》,确认相关债权已经交割,标的债
权对应的所有风险和报酬都转移给了广西广投。
    (3)对财务数据的影响:①资产负债表中:货币资金增加 5,283,052.00 元,
因该等应收款项已 100%计提了坏账准备,因此应收款项净额的影响为 0 元;②
利润表中:营业外收入增加 5,283,052.00 元,利润总额增加 5,283,052.00 元。
    (4)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 2017 年度的审计机构,
对本次应收款项相关事宜发表的专业意见如下(详见附件):
    我们认为,按照合同约定,曲水汇通将标的资产全部债权基本情况电子档、
广西广投抽查的部分债权文件彩色扫描件交付给了广西广投,并向其出具了《债
权真实性承诺函》,同时广西广投也向曲水汇通出具了《债权交割确认函》,已完
成标的资产的转移和交接,已将标的资产所有的风险和报酬转移给广西广投,符
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23 号--金融资产转移》第七条的规定,应当终止确认该应
收款项。公司将因转让收到的对价与本次转让应收款项的账面价值之间差额计入
当期损益的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23 号--金融资产转移》第十二条的
规定。
    鉴于我所目前尚未正式开展公司 2017 年度报表审计工作,故上述意见仅为
本所根据已获悉的信息对公司应收款项转让事项进行会计处理的初步意见,最终
会计处理结果以经审计后的结论为准。


四、你公司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回复:
    本次应收款项实际转让价格为人民币 5,283,052.00 元,将计入公司 2017
年营业外收入,减少账面应收款项原值人民币 269,378,534.96 元,同时核销坏
账准备人民币 269,378,534.96 元。
    本次转让部分应收款项的事项将增加公司 2017 年营业外收入人民币
5,283,052.00 元(税前),占公司最近一期(即 2016 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上
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634,965,588.10 元的比例较小,仅为 0.83%;本次转让事
项有利于公司优化资产结构,降低公司应收款项的管理成本和催收成本,促进公
司业务更好的开展。


五、备查文件
    1、《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上海二三四五网络控股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问询函的回复》;
    2、《关于拟转让部分应收款项的议案》的董事会决议;
    3、《挂牌公告》;
    4、曲水汇通与广西广投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
    5、广西广投向曲水汇通出具的《债权交割确认函》;
    6、曲水汇通收到标的转让款的银行回单。


    特此公告。




                                   上海二三四五网络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 年 1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