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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二三四五: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对公司问询函的回复2018-01-13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
         对上海二三四五网络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问询函的
                               回复

                                                信会师函字[2018]第 ZA012 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贵部正在关注上海二三四五网络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2017 年 12 月 30 日披露的《关于转让部分应收款项的进展公告》,并下发《关于
对上海二三四五网络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中小板问询函【2018】
第 17 号),我们对问询函中涉及的相关问题进行了认真核查,现将问询函中须
由会计师发表意见的问题答复如下:


    问题三、
    本次应收款项转让的会计处理,终止确认应收款项的时点和依据,以及对
公司 2017 年财务数据的影响,并请年审会计师发表专业意见。


1、公司回复:
(1)本次转让的部分已 100%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款项涉及的笔数超过 18.51 万
笔,账面原值共计 269,378,534.96 元(该等应收款项 100%计提坏账准备对应的
期间为 2017 年 7 月 30 日至 2017 年 11 月 27 日)。公司对本次应收款项转让进行
了如下会计处理:终止确认本次转让的应收款项,并将因转让收到的对价与本次
转让应收款项的账面价值之间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具体的会计分录如下:
借:坏账准备—其他应收款    269,378,534.96
    银行存款     5,283,052.00
   贷:其他应收款      269,378,534.96
        营业外收入     5,283,052.00
(2)终止确认的时点和依据:公司终止确认应收款项的时点为 2017 年 12 月 27
日;依据是公司的全资孙子公司曲水汇通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曲水汇
通”)按照合同约定,已将标的债权全部债权基本情况电子档、受让方广西广投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西广投”)抽查的部分债权文件彩色扫描件交
付给了广西广投,并向其出具了《债权真实性承诺函》,并于 2017 年 12 月 27
日收到广西广投出具的《债权交割确认函》,确认相关债权已经交割,标的债权
对应的所有风险和报酬都转移给了广西广投。
(3)对财务数据的影响:①资产负债表中:货币资金增加 5,283,052.00 元,因
该等应收款项已 100%计提了坏账准备,因此应收款项净额的影响为 0 元;②利
润表中:营业外收入增加 5,283,052.00 元,利润总额增加 5,283,052.00 元。


2、会计师核查意见
   我们实施了如下核查程序:
   (1) 获取了公司《关于拟转让部分应收款项的议案》的董事会决议;
   (2) 获取了转让标的债权全部债权基本情况电子档;
   (3) 获取了曲水汇通与广西广投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
   (4) 获取了广西广投向曲水汇通出具的《债权交割确认函》;
   (5) 获取了曲水汇通收到标的转让款 5,283,052.00 元的银行回单;
   (6) 检查了曲水汇通账面会计记录。
   《企业会计准则第 23 号--金融资产转移》第七条规定:企业已将金融资产所
   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转入方的,应当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
   《企业会计准则第 23 号--金融资产转移》第十二条规定: 金融资产整体转
   移满足终止确认条件的,应当将下列两项金额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一)
   所转移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二)因转移而收到的对价,与原直接计入所
   有者权益的公允价值变动累计额(涉及转移的金融资产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的情形)之和。
   我们认为,按照合同约定,曲水汇通将标的资产全部债权基本情况电子档、
广西广投抽查的部分债权文件彩色扫描件交付给了广西广投,并向其出具了
《债权真实性承诺函》,同时广西广投也向曲水汇通出具了《债权交割确认
函》,已完成标的资产的转移和交接,已将标的资产所有的风险和报酬转移
给广西广投,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23 号--金融资产转移》第七条的规定,
应当终止确认该应收款项。公司将因转让收到的对价与本次转让应收款项的
账面价值之间差额计入当期损益的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23 号--
金融资产转移》第十二条的规定。
鉴于我所目前尚未正式开展公司 2017 年度报表审计工作,故上述意见仅为
本所根据已获悉的信息对公司应收款项转让事项进行会计处理的初步意见,
最终会计处理结果以经审计后的结论为准。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