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196 证券简称:方正电机 公告编号:2017-033 浙江方正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况 2、 本次股东大会无修改提案的情况 3、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新提案提交表决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 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7 年 5 月 18 日(星期四)下午 13:00 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7 年 5 月 18 日(星期四)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7 年 5 月 17 日(星期三)下午 15:00 至 2017 年 5 月 18 日(星期四)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水阁工业区石牛路 73 号方正电 机行政楼一楼会议室。 3. 会议召集:公司董事会 4. 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 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张敏先生 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1 二、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 15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60,508,321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22.8131%。 其中,现场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6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 60,340,221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22.7497%;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9 人,代表股份 168,100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0.0634%。 2、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共计 11 名,代表的股份总数为 4,390,798 股, 占公司总股本的 1.6554%。 其中,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 2 人,代表的股份总数为 4,222,698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5921%。 通过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 9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168,1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0634%。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聘请的律师 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公司保荐代表人列席了本次股东 大会。 三、提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 过了如下决议: 1、审议《公司 2016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 60,440,721 股,其中现场投票 60,340,221 股,网络投票 100,500 股,合 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883%;反对 67,600 股,其中 现场投票 0 股,网络投票 67,600 股,合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1117%;弃权 0 股(因未投票默认弃权),其中现场投票 0 股,网络投票 2 0 股,合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该项提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323,198股、反对67,600股、弃权0股(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同意股份数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8.4604%,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7.1448%;反 对股份数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396%,反对股 份数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1117%。 2、审议《公司 2016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 60,440,721 股,其中现场投票 60,340,221 股,网络投票 100,500 股,合 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883%;反对 67,600 股,其中 现场投票 0 股,网络投票 67,600 股,合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1117%;弃权 0 股(因未投票默认弃权),其中现场投票 0 股,网络投票 0 股,合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该项提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323,198股、反对67,600股、弃权0股(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同意股份数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8.4604%,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7.1448%;反 对股份数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396%,反对股 份数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1117%。 3、审议《公司 2016 年度报告及摘要》 同意 60,440,721 股,其中现场投票 60,340,221 股,网络投票 100,500 股,合 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883%;反对 67,600 股,其中 现场投票 0 股,网络投票 67,600 股,合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1117%;弃权 0 股(因未投票默认弃权),其中现场投票 0 股,网络投票 0 股,合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该项提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323,198股、反对67,600股、弃权0股(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同意股份数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8.4604%,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7.1448%;反 对股份数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396%,反对股 3 份数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1117%。 4、审议《公司 2016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 60,427,021 股,其中现场投票 60,340,221 股,网络投票 86,800 股,合 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656%;反对 81,300 股,其中 现场投票 0 股,网络投票 81,300 股,合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1344%;弃权 0 股(因未投票默认弃权),其中现场投票 0 股,网络投票 0 股,合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该项提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309,498股、反对81,300股、弃权0股(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同意股份数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8.1484%,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7.1222%;反 对股份数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516%,反对股 份数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1344%。 5、审议《公司 2016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同意 60,494,121 股,其中现场投票 60,340,221 股,网络投票 153,900 股,合 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65%;反对 14,200 股,其中 现场投票 0 股,网络投票 14,200 股,合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235%;弃权 0 股(因未投票默认弃权),其中现场投票 0 股,网络投票 0 股,合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该项提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376,598股、反对14,200股、弃权0股(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同意股份数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6766%,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7.2331%;反 对股份数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34%,反对股 份数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0235%。 6、审议《关于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7 年度 审计机构的议案》 4 同意 60,427,021 股,其中现场投票 60,340,221 股,网络投票 86,800 股,合 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656%;反对 81,300 股,其中 现场投票 0 股,网络投票 81,300 股,合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1344%;弃权 0 股(因未投票默认弃权),其中现场投票 0 股,网络投票 0 股,合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该项提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309,498股、反对81,300股、弃权0股(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同意股份数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8.1484%,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7.1222%;反 对股份数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516%,反对股 份数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1344%。 7、审议《关于申请办理银行授信额度及授权董事长在银行授信额度内签署 相关文件的议案》 同意 60,427,021 股,其中现场投票 60,340,221 股,网络投票 86,800 股,合 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656%;反对 81,300 股,其中 现场投票 0 股,网络投票 81,300 股,合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1344%;弃权 0 股(因未投票默认弃权),其中现场投票 0 股,网络投票 0 股,合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该项提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309,498股、反对81,300股、弃权0股(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同意股份数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8.1484%,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7.1222%;反 对股份数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516%,反对股 份数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1344%。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蒋政村、费立峰律师出席了浙江方正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 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规范运作指引》、《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 5 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出席会议董事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2、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方正电机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 2017 年 5 月 18 日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