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方正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浙六和法意【2017】第0195号 致:浙江方正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下称“《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浙 江方正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浙江六和律师 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浙江方正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董事会的 委托,指派蒋政村、费立峰律师(下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于2017年5月18日 (周四)下午13:00在浙江省丽水市水阁工业区石牛路73号方正电机行政楼一楼 会议室召开的2016年度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 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方式和程序以及会议决议的有效性 等事宜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 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所必须的文件、资料,并对有关事实进行了必 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并依法对 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就本 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根 据 公 司 董 事 会 于 2017 年 4 月 25 日 在 《 证 券 时 报 》 和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分别刊载的《浙江方正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 开2016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董事会已提前20日以公告方式通知了公司全 体股东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开时间、会议地点、召集人、召开方式、股权登记 日、审议事项、会议登记办法等有关事项。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 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 称《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2014年修订)》(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17年5月18日下午13:00在公司会议室召开, 会议由董事长张敏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则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 进行,网络投票时间为:2017年5月17日—2017年5月18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5月18日上午9:30—11:30,下 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2017年5月17日(周三)下午15:00至2017年5月18日(周四)下午15:00期间的 任意时间。 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 东大会规则》、《规范运作指引》、《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 二、本次会议未出现修改原议案或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三、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一)公司董事会与本所律师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 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了验证,并登记了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名称(或姓名)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经验证、登记: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计6人,均为2017年5月11 日15:00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 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该等股东持有及代表的股份总数为60,340,221股,占公 司总股本的22.7497%。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还有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 会秘书。 (二)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资料,在有效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 方式投票的股东共计9人,代表股份数168,1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634%。本 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股东大会规则》、《规范运作指引》、《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和程序及决议 (一)表决程序 1、现场会议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就审议的提案,以记名投票方式逐项进行了表决,表 决时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和本所律师按照《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计票和监票。本次股东大会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2、网络投票表决程序 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 的投票平台,部分股东在有效时限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 票系统行使了表决权。 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重大事项的 参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 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文件精神,本次股东大会第5项议案采用 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 (二)本次股东大会对各提案的表决具体情况如下: 1、审议《公司2016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表决结果: 同意60,440,721股,其中现场投票60,340,221股,网络投票100,500股,合 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83%;反对67,600股,其中现 场投票0股,网络投票67,600股,合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1117%;弃权0股(因未投票默认弃权),其中现场投票0股,网络投票0股,合 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该项提案获得通过。 2、审议《公司2016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表决结果: 同意 60,440,721 股,其中现场投票 60,340,221 股,网络投票 100,500 股,合 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883%;反对 67,600 股,其中 现场投票 0 股,网络投票 67,600 股,合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1117%;弃权 0 股(因未投票默认弃权),其中现场投票 0 股,网络投票 0 股,合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该项提案获得通过。 3、审议《2016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表决结果: 同意 60,440,721 股,其中现场投票 60,340,221 股,网络投票 100,500 股,合 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883%;反对 67,600 股,其中 现场投票 0 股,网络投票 67,600 股,合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1117%;弃权 0 股(因未投票默认弃权),其中现场投票 0 股,网络投票 0 股,合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该项提案获得通过。 4、审议《公司2016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表决结果: 同意 60,427,021 股,其中现场投票 60,340,221 股,网络投票 86,800 股,合 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656%;反对 81,300 股,其中 现场投票 0 股,网络投票 81,300 股,合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1344%;弃权 0 股(因未投票默认弃权),其中现场投票 0 股,网络投票 0 股,合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该项提案获得通过。 5、审议《公司2016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的表决结果: 同意 60,494,121 股,其中现场投票 60,340,221 股,网络投票 153,900 股,合 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65%;反对 14,200 股,其中 现场投票 0 股,网络投票 14,200 股,合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235%;弃权 0 股(因未投票默认弃权),其中现场投票 0 股,网络投票 0 股,合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该项提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376,598股、反对14,200股、弃权0股(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同意股份数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6766%,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7.2331%;反 对股份数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34%,反对股 份数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0235%。 6、审议《关于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公司2017年度审计机构的 议案》的表决结果: 同意 60,427,021 股,其中现场投票 60,340,221 股,网络投票 86,800 股,合 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656%;反对 81,300 股,其中 现场投票 0 股,网络投票 81,300 股,合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1344%;弃权 0 股(因未投票默认弃权),其中现场投票 0 股,网络投票 0 股,合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该项提案获得通过。 7、审议《关于申请办理银行授信额度及授权董事长在银行授信额度内签署 相关文件》的表决结果: 同意 60,427,021 股,其中现场投票 60,340,221 股,网络投票 86,800 股,合 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656%;反对 81,300 股,其中 现场投票 0 股,网络投票 81,300 股,合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1344%;弃权 0 股(因未投票默认弃权),其中现场投票 0 股,网络投票 0 股,合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该项提案获得通过。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 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规范 运作指引》、《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决 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