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方正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议案的 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关 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 基于独立判断,现对《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发表如下 事前认可意见: 经查阅相关议案材料,我们认为: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普通合伙)(以下简称“致同所”)具有证券、期货等相关业务 执业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 足公司 2019 年度财务审计的工作要求,公司拟变更会计师事务 所事项符合公司业务发展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的情况。因此,我们同意聘任致同所为公司 2019 年度财务审计 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进 行审议。 独立董事签字: 仓勇涛 肖勇民 应晓晨 2019 年 12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