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证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简称:证通电子 证券代码:002197 公告编号:2017-064 深圳市证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为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重大事项决议的参与度,本次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的所有议案对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低于 5%(不含)及除公司的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公司进行了 单独计票并公开披露。 一、会议的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7 年 8 月 11 日(星期五)下午 14:00-16:00; 网络投票时间:2017 年 8 月 10 日-2017 年 8 月 11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 年 8 月 11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 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 年 8 月 10 日 15:00 至 2017 年 8 月 11 日 15:00 期间 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光明新区同观路 3 号证通电子产业园 9 楼会议 室 3、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由于董事长曾胜强先生出差,本次会议由董事许忠慈 先生主持。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1 深圳市证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股东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6 人,代表 有表决权的股份 169,770,896 股,占公司总股本 519,678,668 股的 32.6684%。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单独或合计持有上 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 东)共 22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32,835,338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6.3184%。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 8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137,911,237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6.5378%。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 18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31,859,659,占公司总股本的 6.1306%。 4、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列席了会议,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 三、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出席会议股东 (含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下同)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32,712,938 股;其中同意 32,697,438 股,占 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26%;其中反对 15,500 股,占出席股东 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74%;其中弃权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32,712,938 股,同意 32,697,43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99.9526%;反对 15,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74%;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32,712,938 股;其中同意 32,697,438 股,占 2 深圳市证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26%;其中反对 15,500 股,占出席股东 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74%;其中弃权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32,712,938 股,同意 32,697,43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99.9526%;反对 15,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74%;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3、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 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32,712,938 股;其中同意 32,697,438 股,占 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26%;其中反对 15,500 股,占出席股东 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74%;其中弃权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32,712,938 股,同意 32,697,43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99.9526%;反对 15,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74%;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4、审议通过《公司为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 议案》 表决结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33,003,338 股;其中同意 32,987,838 股,占 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30%;其中反对 15,500 股,占出席股东 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70%;其中弃权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32,835,338 股,同意 32,819,83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99.9528%;反对 15,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72%;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四、律师见证情况 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委派律师出席本次会议,认为公司 2017 年第 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以 及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3 深圳市证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公司 2017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证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七年八月十二日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