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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证通电子:2017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7-11-08  

						                                                        深圳市证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简称:证通电子           证券代码:002197            公告编号:2017-092

                      深圳市证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为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重大事项决议的参与度,本次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的所有议案对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低于 5%(不含)及除公司的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公司进行了
单独计票并公开披露。

     一、会议的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7 年 11 月 7 日(星期二)下午 14:00-16:00;
     网络投票时间:2017 年 11 月 6 日-2017 年 11 月 7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 年
11 月 7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
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 年 11 月 6 日 15:00 至 2017 年 11 月 7 日 15:00 期间
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光明新区同观路 3 号证通电子产业园 9 楼会议
室
     3、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曾胜强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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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出席会议股东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 人,代表有
表决权的股份 105,102,995 股,占公司总股本 515,156,948 股的 20.4021%。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单独或合计持有上
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
东)共 1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9,6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0019%。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 3 人,代表的股份总数为 105,102,995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0.4021%。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 0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0 股,
占公司总股本的 0%。
    4、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
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出席会议股东
(含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下同)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105,102,995 股;其中同意 105,102,995 股,
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其中反对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其中弃权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9,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参与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105,102,995 股;其中同意 105,102,995 股,
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其中反对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其中弃权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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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9,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四、律师见证情况

    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委派律师出席本次会议,认为公司 2017 年第
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以
及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公司 2017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证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七年十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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