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应制药:关于收到广东证监局《关于对公司及相关当事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的公告2018-11-09
关于收到广东证监局《关于对公司及相关当事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决定》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198 证券简称:嘉应制药 公告编号:2018-084
广东嘉应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广东证监局《关于对公司及相关当事人采取出
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的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会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广东嘉应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11
月7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以下简称“广东证
监局”)下发的《关于对广东嘉应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采
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18]88号、[2018]89号,以下简称“《警
示函》”),广东证监局对公司和公司时任董事长陈泳洪先生、时任
总经理黄利兵先生以及财务总监陈晓燕女士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
决定。公司已将《警示函》转交上述各相关当事人。现将《警示函》
的详细情况公告如下:
“经查,你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7 年 10 月 27 日,你公司披露 2017 年度第三季度报告,预测
2017 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 3,400
万元至 3,800 万元。2018 年 1 月 31 日,你公司披露业绩预告修正公
告,将 2017 年度净利润修正为-5,900 万元至-6,900 万元。2018 年 2
月 28 日,你公司披露业绩快报,预计 2017 年度净利润为-6,381.75
万元。2018 年 4 月 27 日,你公司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2017 年度经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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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的净利润为-2.15 亿元。你公司 2017 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及业
绩快报中披露的净利润与 2017 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存在重大差异,
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有关规定。
嘉应制药时任董事长陈泳洪、时任总经理黄利兵、财务总监陈晓
燕,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
责义务,对公司上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的
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及相关当事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
施。你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应认真吸取教训,依照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的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内部问责,并督促公司董监高和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人员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依法真实、准确、
完整、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诉意见。”
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高理人员对《警示函》中涉及的问
题高度重视,今后将以此为戒,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
作意识,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相关规定,确保
公司规范运作,并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
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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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嘉应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 年 11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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