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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云投生态: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17-09-20  

						J&G 云南建广律师事务所
   YUN NAN JIAN GUANG LAW OFFICE
地址:昆明市环城西路 577 号云南社科院科研大楼 7 楼 A、B 座
邮编:650034                                                 电话:0871—63644505
承办律师:杨浚珑律师 宋婷律师                                传真:0871—63644501
收件人:云南云投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日期:2017 年 9 月 19 日
文件名称:法律意见书                                                页数:共 8 页




        云南云投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谨致:云南云投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及《云
南云投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云南建广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
所”)接受云南云投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云投生态”)的聘请,指派本所执业律师杨浚珑、宋婷(以
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云投生态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就本次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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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表决程序
及结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是本所律师根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掌
握的法律事实及公司提供的有权资料发表的法律意见。
    云投生态已向本所保证,其向本所律师提供的为出具本
法律意见书所需要的全部文件及其复印件内容真实、有效。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云投生态信息披露
所必须的法定文件,随云投生态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一并报
送至深圳证券交易所,亦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
东大会的决议一并公告。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
神,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
和验证,现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云投生态董事会于
2017 年 9 月 4 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证券日报》、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发布云投生态《云南云投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
开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大会
通知》”),本所律师认为,云投生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方
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根据《大会通知》,云投生态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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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通知已提前 15 日以公告方式作出,符合《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根据《大会通知》,云投生态关于本次股东会议通知
的主要内容: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召开时间、
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对象、会议登记方
法及其他事项等,该会议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召
开,现场会议于 2017 年 9 月 19 日(星期二)下午 14:00
在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浦路 6 号公司总部五楼会议室如期
举行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大会通知》的时间、
地点一致。
     4、除现场会议外,云投生态还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及网络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了网
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
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 年 9 月 19 日上午 9:30-11:30,
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
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 年 9 月 18 日 15:00 至 2017 年 9 月
19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5.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由云投生态董事长杨槐璋
先生主持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
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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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1.经本所律师核查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
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共计 3 人,代表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
份数为 63,145,786 股,占云投生态总股份的 34.2936%;
    根据网络系统数据统计,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系
统投票的股东共 12 人,代表云投生态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7,681,683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4.1718%。
    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12 人,代表本次股东大会
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7,681,683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4.1718%。
    股东和股东代理人所代理之股东均系截止于 2017 年 9
月 19 日下午收盘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
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的名称、证券账户卡及各自持
股数量与《股东名册》的记载相符;出席会议的股东代理人
持有的《授权委托书》合法有效。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核查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云投生态董
事、监事及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均系依法产生,有权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
         (三)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为云投生态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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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代理人和其他人员的资格均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的见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
和股东代理人对列入《大会通知》的议案做了审议,并以记
名投票方式对议案进行了表决,其中就中小股东(除贵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贵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计
票。
         (一)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结合网络投票方式进行表
决。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共二项,均为普通决议事项。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投票结果由两名股东代表、一名
监事代表及一名见证律师进行计票和监票,符合《公司法》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对议案的表决结果为:
    经查验云投生态提供的现场投票表决结果和深圳证券
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标表决统计结果,本次股东大会
的具体议案和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关于向远东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以融资租赁方式
进行融资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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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决结果:同意 63,165,48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所持股份的 89.1822%;反对 7,661,98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股东所持股份的 10.817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所持股份的 0.0000%。本议案获得通过。其中,中小投资者
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9,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0.2565%;反对 7,661,98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99.743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0.0000%。
        2.审议《关于向控股股东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本议案内容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云南省投资控股集
团有限公司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回避表决,回避表决股份为
38,859,124 股。
    表决结果:同意 24,306,36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所持股份的 76.0326%;反对 7,661,98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股东所持股份的 23.967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所持股份的 0%。本议案获得通过。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
情况为:同意 19,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565%;反对 7,661,98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99.743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根据计票、监票代表对现场表决结果所做的清点及本所
律师的查验,并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大会通知》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并当
场公布了表决结果。根据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
案均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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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云投生态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二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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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云南建广律师事务所关于云南云投
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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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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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宋   婷


                                                             二〇一七年 九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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