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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云投生态: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2019-01-03  

						证券代码:002200             证券简称:云投生态         公告编号:2019-001



                   云南云投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受理情况
    近期,公司收到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2018]川民初151号)
等相关法律文书,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已立案受理公司作为原告对被告南充市政
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中心提起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诉讼案。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受理机构: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云南云投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南充市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中心
    (三)诉讼基本情况
    2011年3月23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南充市西华体育公园、东湖公园、江
东大道延长段、北部新城一路4个BT项目投资建设合同》 以下简称《BT项目合同》),
该合同对诉请事项主要作出如下约定:
    1.由原告自行筹资对四个项目进行建设,建设完毕后由南充市人民政府投资
回购,项目回购结算价款由项目工程结算价款、投资收益及利息组成;项目工程
结算价款是经审计单位审计后双方签字确认的项目工程结算金额或被告超过审
计时限原告报送的项目工程结算价款金额;项目投资收益按项目工程结算价款的
9.5%进行计算;利息以竣工验收后未支付项目工程结算价款为基数,按人民银行
同期同档贷款利率计算。
    2.原告在每整体完工一个项目后,将竣工结算资料报送被告,被告应当在一
个月内完成初步审核并交国家审计机关进行审计;若在原告报送资料后六个月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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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完成审计,视为被告认可原告报送工程结算价款金额。
     3.被告应在各项目完工后30天内向原告支付该项目工程结算价款的40%;在
各项目完工后的第12个月末向原告支付该项目工程结算价款的40%,并计算投资
收益及利息;在各项目完工后的第24个月末向原告支付该项目工程结算价款的
20%,并计算投资收益及利息。
     4.若被告逾期支付项目回购结算价款,应按项目回购结算总价款的15%向原
告支付违约金,同时还须向原告支付以逾期应付而未付的项目回购结算价款为基
数,按每日2‰计算的违约金。
     5.被告提供南充市内的国有商住建设用地作为4个BT项目回购阶段价款的支
付担保,在未付清回购结算价款前,未经原告同意,被告不得处置该宗土地,该
宗土地评估市值不得低于5亿元。
     《BT项目合同》签订后,原告先后完成西华体育公园项目、江东大道延长段
项目、北部新城一路项目的建设。其中,西华体育公园项目于2013年2月7日交付
使 用 , 2015 年 7 月 31 日 , 原 告 将 竣 工 结 算 材 料 提 交 给 被 告 , 报 审 金 额 为
338,686,600.00元;江东大道延长段项目于2014年3月6日完工,且于2014年4月
22日通过竣工验收,2015年9月20日,原告将竣工结算材料提交给被告,报审金
额为144,774,912.00元。在原告向被告提交西华体育公园和江东大道延长段两项
目的竣工结算资料后,审计未在合同约定的6个月期限内完成,应当视为被告已
经认可原告报送的工程结算价款的金额。北部新城一路项目于2016年6月14日完
工,且于2016年8月2日通过竣工验收,被告在2017年5月11日完成的审计结算金
额为140,897,865元。被告没有按合同约定支付各项目款项存在故意拖欠。
     2011年10月15日,原、被告双方签订《抵押担保合同》,该合同约定:被告
将位于南充市顺庆区望天坝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南充市国用
(2011)第012075号]和位于南充市顺庆区政府新区公务员小区二期北侧的国有
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南充市国用(2011)第011037号]抵押给原告作为
项目回购结算价款的担保;原告有权在被告依照合同约定应付而未付回购结算价
款时处置抵押的土地;被告不得单方处置土地,若被告违约则应向原告支付抵押
价值30%的违约金并恢复抵押财产合法有效。
     2014年4月29日,原、被告依约办理上述两宗土地的抵押登记。但在抵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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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法设立后,被告肆意违反合同约定,擅自在位于南充市望天坝的土地上进行项
目建设,严重侵害原告的合法权益。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公司特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公司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西华体育公园项目回购结算价款164,631,856元,其
中包括未支付项目工程结算价款75,286,627元,投资收益32,175,229元,项目
工程结算价款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约5717万元(以完工后未支付项目工程结算价
款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暂算至2018年12月31
日约5717万元)。项目结算回购价款15%的违约金暂算至2018年12月31日约6420
万元。此外被告还应向原告支付逾期应付而未支付的项目价款部分每日千分之二
的违约金约1351万元(因该违约金约定过高,原告主张按照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
准利率计算,截止2018年12月31日的违约金约1351万元)。本项诉讼请求合计金
额约24,234万元。
    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江东大道项目回购结算价款67,828,528元,其中包括
未支付项目工程结算价款35,274,912元,投资收益13,753,616元,项目工程结
算价款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约1880万元(以完工后未支付项目工程结算价款为基
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暂算至2018年12月31日约
1880万元)。项目结算回购价款15%的违约金暂算至2018年12月31日约2660万元。
此外被告还应向原告支付逾期应付而未支付的项目回购结算价款部分每日千分
之二的违约金约456万元(因该违约金约定过高,原告主张按照银行同期同档贷
款基准利率计算,截止2018年12月31日的违约金约456万元)。本项诉讼请求合计
金额约9,899万元。
    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北部新城一路项目回购结算价款54,343,162元,其中
包括未支付项目工程结算价款31,397,865元,投资收益13,385,297元,项目工程
结算价款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约956万元(以完工后未支付项目工程结算价款为
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暂算至2018年12月31日约
956万元)。项目结算回购价款15%的违约金暂算至2018年12月31日约2,458万元。
此外被告还应向原告支付逾期应付而未支付的项目回购结算价款部分每日千分
之二的违约金约127万元(因该违约金约定过高,原告主张按照银行同期同档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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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款基准利率计算,截止2018年12月31日的违约金约127万元)。本项诉讼请求合计
金额约8,019万元。
    以上一至三项诉讼请求金额合计约42,152万元(具体详见原告最终计算明
细)。
    4.判令被告赔偿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给原告造成的损失暂定1,500万元
(具体详见原告最终计算明细)。
    5.判令处置抵押物南充市国用(2011)第012075号及(2011)第011037号土
地使用权证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并确认原告对处置所得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处
置款项不足清偿的由被告承担继续清偿责任。
    6.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等费用。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公司已根据《案件受理通知书》要求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预交了案件受理
费,并将做好诉讼准备。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取决于法院的判决结果,鉴于该
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
公司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受理案件通知书》(2018)川民初151号;
    2.《民事起诉状》1份。
    特此公告。



                                         云南云投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9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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