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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海亮股份:独立董事对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2018-05-16  

						                     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
                         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
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我们事前认真审阅了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第十九次会议的《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延长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
决议有效期的议案》、《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公司
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在查阅公司提供
的相关资料、了解相关情况后,我们对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延长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及授权有效期的独立意见
    1、公司本次审议延长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和提请股东大会
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等事项的董事会
会议召集与召开程序、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形成
的决议合法、有效。
    2、公司延长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和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
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的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有利于公司继续顺利推进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符合公司和全体股
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并提请股东大会审议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
效期自届满之日起延长12个月(即延长至2019年6月12日)。同意并提请股东大
会审议将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有效期自届
满之日起延长12个月(即延长至2019年6月12日),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
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章靖忠、范顺科、叶雪芳


                                   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