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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海亮股份:2017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2018-05-22  

						证券代码:002203          证券简称:海亮股份           公告编号:2018-029




                       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2017 年年度权益
分派方案已获 2018 年 5 月 17 日召开的公司 2017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现将
权益分派事宜公告如下:


    一、权益分派方案
    1、本公司 2017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 1,695,598,113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0.600000 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通过
深股通持有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QFII、RQFII 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
和证券投资基金每 10 股派 0.540000 元;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
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
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注】;持有首发后限售
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
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 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
征收),【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
股 1 个月(含 1 个月)以内,每 10 股补缴税款 0.120000 元;持股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每 10 股补缴税款 0.060000 元;持股超过 1 年的, 不需补缴
税款。】
    2、公司总股本自利润分配方案披露至实施期间未发生变化。
    3、本次实施的利润分配方案与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
案一致。
    4、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距离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
案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二、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18 年 5 月 25 日,除权除息日为:2018 年 5
月 28 日。


    三、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 2018 年 5 月 25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四、权益分派方法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 A 股股东现金红利将于 2018
年 5 月 28 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以下 A 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序号        股东账号                          股东名称
    1        08*****095                  Z&P ENTERPRISES LLC
    2        02*****220                          陈发扬
    3        02*****034                          陈海瑞
    4        02*****311                          潘建成
    5        02*****243                            田祥
    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18 年 5 月 18 日至登记日:2018 年 5
月 25 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导致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
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我公司自行承担。


    五、咨询机构
    咨询地址:浙江省诸暨市店口镇解放路 386 号证券投资部
    咨询机构:公司证券投资部
联 系 人:朱琳
咨询电话:0575-87069033
传    真:0575-87069031


六、备查文件
1、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确认有关分红派息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特此公告


                                              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八年五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