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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海亮股份: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8-06-01  

						 证券代码:002203           证券简称:海亮股份          公告编号:2018-030



                       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者变更议案的情况发生;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18 年 5 月 31 日(星期四)14:00
       网络投票时间:2018 年 5 月 30 日-2018 年 5 月 31 日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 年 5
月 31 日 9:30~11:30,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8 年 5 月 30 日
15:00—2018 年 5 月 31 日 15:00 的任意时间。
    2、股权登记日:2018 年 5 月 28 日
    3、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诸暨市店口镇解放路 386 号公司会议室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朱张泉先生
    6、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等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参加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含网
络投票)共 13 名,所持(代表)股份数 898,707,26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53.0024%。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9 人,代表有效
表决权的股份数 898,695,066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53.0017%。
    3、网络投票情况: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4 名,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
数 12,2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0.0007%。
    4、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等人员出席了会议。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与会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逐项审议议案,并形成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延长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
案》
    关联股东海亮集团有限公司、朱张泉回避表决,回避表决股份数合计为
573,970,338 股,参加本议案表决的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324,736,928 股。
    表决结果:同意 324,726,828 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969%;反对 10,100 股;弃权 0 股。
    其中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 1,111,91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0998%;反对
10,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9002%;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
       (二)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
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
    关联股东海亮集团有限公司、朱张泉回避表决,回避表决股份数合计为
573,970,338 股,参加本议案表决的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324,736,928 股。
    表决结果:同意 324,726,828 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969%;反对 10,100 股;弃权 0 股。
    其中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 1,111,91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0998%;反对
10,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9002%;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吴钢、缪诗艺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经见证并出具
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
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
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网络投票细则》等法律、行
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表决结果为合
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六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