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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海亮股份: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对外担保的核查意见2019-04-29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的核查意见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浙江
海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亮股份”或“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
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
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对海亮股份对外担保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慎的核查。核查的具体情况
如下:

    一、对外担保事项

    1、对外担保基本情况

    为合理控制海亮集团体系的外部担保风险,本着互相支持的原则,实现双方
共同发展,公司拟与海亮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亮集团”)签订《互担保
协议书》。海亮股份拟为海亮集团向国家开发银行浙江省分行等有关银行申请不
超过 16 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综合授信无偿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
期限不超过 1 年,担保期限自被担保公司与银行签订授信担保合同之日起计算。
公司实际控制人冯海良先生为本次担保提供反担保。
    海亮集团是公司控股股东,直接持有公司45.13%的股份,其控股子公司浙江
正茂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持有公司0.64%的股份。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的规定,本次担保事项构成了关联交易。本次担保事项已经公司独立董事
事前认可。
    本次关联担保事宜尚需获得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
关联人应放弃在股东大会上对该议案的投票权。

    2、被担保对象基本情况

    (一)公司注册信息
    公司名称:海亮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诸暨市店口镇解放路 386 号
    法定代表人:曹建国
    注册资本:人民币 311,980 万元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3306811462584935
    成立日期:1996 年 8 月 9 日
    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凭有效资质证书经营);批发兼零售:预包装食品
兼散装食品、酒类、乳制品(不含婴幼儿配方乳粉)(具体经营项目以许可证或
批准文件核定的为准); 批发零售:金属材料及制品、建筑装潢材料(除竹木)、
化工原料(除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品、监控化学品)、日用百货、文体用品、黄
金首饰、珠宝首饰;黄金加工;种植业,养殖业(以上二项除畜牧业和前置审批);
物业管理;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对外投资。
    (二)公司股权结构




    (三)近三年一期财务状况和信用等级
    2018 年 12 月 31 日,海亮集团总资产为 550.99 亿元,净资产 252.36 亿元。
2018 年度,海亮集团实现营业收入 1,742.47 亿元,实现净利润 24.65 亿元。海亮
集团位列“中国企业 500 强”第 109 位、“中国民营企业 500 强”第 22 位、“中
国制造业企业 500 强”第 39 位、“中国民企制造业 500 强”第 10 位、“2018 浙
商全国 500 强”第 4 位。海亮集团近三年的财务情况见下表:
                                                                 单位:万元
       项目            2016年12月31日       2017年12月31日       2018年12月31日


      资产总额               7,113,067.66         6,694,463.60         5,509,894.76

      负债总额               4,734,168.15         4,187,161.38         2,986,291.54

     所有者权益              2,378,899.50         2,507,282.22         2,523,603.22

       项目              2016 年度            2017 年度            2018 年度


      营业收入              15,027,108.55        16,259,643.07        17,424,724.26

       净利润                  151,742.19           264,601.73           246,451.41

注:海亮集团 2018 年度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信用级别:经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东方金诚国际信用评估有限公司
分别综合评定,海亮集团有限公司主体信用评级均为 AA+。

     二、《互担保协议书》主要内容
    海亮股份(甲方)与海亮集团(乙方)、冯海良先生(丙方)三方共同签署
了《互担保协议书》,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互保类型:连带责任担保。
    2、互保范围:
    (1)业务种类:银行贷款、商业汇票、银行信用证以及融资租赁等。
    (2)担保债务及费用:担保合同中保证担保范围内列举的项目。
    3、互保额度:
    (1)甲方为乙方提供担保总额度不超过 16 亿元;
    (2)乙方为甲方提供担保总额度不低于 120 亿元。
    4、互保期限
    互保期限不超过壹年。甲、乙双方可在互保额度内分批担保,每笔担保期限
自被担保公司与银行签订授信担保合同之日起计算。
    5、保证的提供
    (1)当一方公司办理互保范围内的银行业务,需要另一方公司提供保证担
保时,担保方应按银行要求及时提供所需相关资料并在担保书上由其法定代表人
签字并加盖公章。
    (2)各方原则上提供“一贷一保”。
    (3)如为最高额担保的,互保期内贷款的展期、转贷必须经担保方书面同
意,否则担保方不承担担保责任;如使用该授信在互保期末超过双方互保额度时,
双方应严格遵守不展期、不转贷。
    6、反担保
    (1)当甲方实际提供保证后,乙方主要股东冯海良先生将相应自动生成对
担保方的共同反担保。签订本协议即视为签订了反担保协议,无须再另签反担保
协议。
    (2)反担保方式为共同连带责任担保。期限为至被担保人清偿本协议互保
额度内的银行债务止,或当须担保方代为清偿时的代为清偿之日起两年。范围为
被担保方之全部义务,即担保方代偿之全部款项,补偿款(按中国人民银行一年
期基准贷款利率截止清偿日止的担保方式代偿款之利息),担保方实现债权的费
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



    三、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止 2019 年 3 月 31 日,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为 8.3 亿元,占公司 2018 年度
经审计净资产的 10.34%,均系公司为控股股东海亮集团提供的担保,实际控制
人冯海良先生为上述担保提供了反担保。除此之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
他的对外担保事项。
    以上担保均符合中国证监会等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不存在违规对外担保、
逾期对外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承担损失等情形。

    四、董事会意见
    (一)本次为控股股东担保的原因、必要性
    海亮集团作为公司控股股东,自公司成立以来一直无偿为公司各类贷款提供
担保,为公司健康发展保驾护航。2018 年末,海亮集团为公司担保余额为 70.72
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2019 年,海亮集团计划为公司担保金额为 120 亿元
人民币(或等值外币)。
    公司认为:本次对海亮集团提供担保是在公平、互利、对等的基础,本着互
相支持、共同发展的原则上进行的。
    (二)本次为控股股东担保风险控制措施
    公司对海亮集团的资产情况、经营状况、资信状况、偿债能力、行业前景进
行了审慎的核查和全面评估,认为:海亮集团资产规模大,变现能力强,资信良
好,完全有能力偿还未来到期债务。公司对海亮集团的担保不会给上市公司带来
重大的财务风险,不会损害上市公司的利益,也不会影响上市公司的独立性。
    为海亮集团提供担保期间,公司将定期取得并审阅海亮集团的财务报告,并
指派内部审计人员对海亮集团的财务与资金状况进行评估和监督;公司还要求海
亮集团在发生可能对公司担保带来重大安全隐患事项时,及时书面通知公司,并
采取措施避免损失发生或者扩大,以确保公司的资金和利益安全。
    (三)反担保措施
    公司实际控制人冯海良先生为本次担保提供反担保。

    五、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与独立意见

    1、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经过核查,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我们认真审核了公司要求
为海亮集团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原因等相关内容和《互担保协议》等相关文件,
认为所涉及的关联交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定价公允,公平合理,不存在
损害上市公司和非关联股东及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公司已建立了健全的内控制
度,该关联担保事项不会对公司主营业务发展产生影响。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

    2、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
司的独立董事,在认真审阅了有关资料和听取有关人员汇报的基础上,对海亮股
份为控股股东海亮集团提供担保事宜,发表如下意见:
    1、海亮集团作为公司控股股东,自公司成立以来一直无偿为公司各类贷款
提供担保,保证了公司稳健发展。本次公司为海亮集团提供担保,体现了公平、
公正的原则,符合公司和股东的整体利益,有利于实现双方共同发展。
    2、海亮集团资产状况及资信状况良好,完全有能力偿还未来到期债务。公
司为海亮集团提供担保的风险是可控的。
    3、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朱张泉、冯橹铭回避表决。公
司对该议案的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该项交易不存在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和公司利益的情形。
    4、公司需注意在实际操作中应严格控制在额度内办理担保的法律文件、手
续,做好风险防范措施。
    5、同意公司为海亮集团向国家开发银行浙江省分行等有关银行申请不超过
16 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综合授信无偿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期限
不超过 1 年。

     六、 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查阅并取得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董事会相关决议和独立董事的独
立意见,保荐机构认为:海亮股份上述担保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需
经股东大会审议后,方可实施。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规
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保荐机构对公司拟进行的上述担保事宜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
的核查意见》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
                  姜   楠                    刘   康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