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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海亮股份:独立董事对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2019-04-30  

						                     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
                         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及《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
规定,作为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我们事前认真审阅了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的《关于公司公开发行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
司债券预案(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
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在查阅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
了解相关情况后,我们对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事项涉及的《关于公司公
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公开发行A股
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
债券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切实可行,本次发行完
成后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股东的利益,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本次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
公司债券的方案以及预案等前述议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
券发行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
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调整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相
关事项。


                                        独立董事:章靖忠、范顺科、邓川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