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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海亮股份:关于控股股东非公开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暨办理股份质押的公告2019-05-21  

						证券代码:002203            证券简称:海亮股份        公告编号:2019-050



                      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非公开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暨办理股份质押
                                  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海亮集团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海亮集团”)2019 年非公开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已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
出具的《关于海亮集团有限公司 2019 年非公开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符合深交所
转让条件的无异议函》(深证函【2019】91 号)。详情请见公司于 2019 年 2 月 27
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非公开发行可交换债券获得深圳
证券交易所无异议函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14)。
    2019 年 5 月 20 日,海亮集团取得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
司出具的《证券质押登记证明》,将其持有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13,000
万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 6.66%)质押给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该部分质
押股票用于本次可交换债券持有人交换本公司股票和对本期债券的本息偿付提
供担保,质押期限自 2019 年 5 月 20 日起至质权人申请解除质押登记时止。现将
相关情况进行如下披露:

    一、海亮集团质押该部分股权的基本情况

     是否为
     第一大                                质押          本次质押
股东             质押股数       质押开始          质权
     股东及                                到期          占其所持    用途
名称               (股)         日期            人
     一致行                                日            股份比例
     动人
                                           质权   中国             可交
海亮                                       人申   银河             换公
集团                                       请解   证券             司债
           是    130,000,000   2019/5/20                 14.76%
有限                                       除质   股份             券事
公司                                       押登   有限             项担
                                           记日   公司               保


       二、股东股份累计被质押的基本情况
    公司控股股东海亮集团除通过普通证券账户持有 668,626,875 股外,还通过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持有 212,400,000 股,实际合
计持有公司股份 881,026,87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5.13%。截止本公告披露
日,海亮集团共质押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464,300,000 股,占其持有本公司股份总
数的 52.70%,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3.78%。


       三、其他情况说明
    海亮集团质押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存在平仓风险,也不存在被强制执行的风
险。


       四、备查文件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质押登记证明文件。


    特此公告




                                                  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九年五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