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与客户进行债务重组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制度 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对《关于公司及 下属子公司与客户进行债务重组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同意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对公司及 下属全资子公司大连华锐重工冶金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冶金设备公司”)债权进行清偿,有利于维护公司权益,减少债 务重组损失,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本次债务重组事 项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 审议通过,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因此,我们同意该议案。 独立董事:刘永泽、戴大双、杨波 2017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