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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大连重工:关于全资子公司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2017-11-17  

						 证券代码:002204           证券简称:大连重工          公告编号:2017-062


          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下属全
资子公司大连重工机电设备成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套公司”)
就与河北盛华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北盛华”)的 EPC 总承
包合同纠纷,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提出财产保全申
请。2016 年 7 月 15 日,成套公司收到了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
的(2016)冀民初 45 号《受理案件通知书》。同时,根据成套公司
的财产保全申请,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做出(2016)冀民初
45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查封河北盛华银行存款 1.82 亿
元或其它等值财产。
     成套公司于 2016 年 11 月 2 日收到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
《民事反诉状》,河北盛华于 2016 年 10 月 12 日向河北省高级人民
法院提起了反诉,被反诉人为成套公司和中蓝建设工程局(以下简
称“中蓝建设”)。反诉请求为:(1)判令被反诉人中蓝建设向反诉
人支付房屋租赁费人民币 53.4864 万元,被反诉人成套公司承担连
带偿还责任,所欠租金从承包费中予以扣减;(2)反诉诉讼费用由
两被反诉人承担。2017 年 10 月 12 日,成套公司收到河北省高级
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2016)冀民初 45 号之一],河
北盛华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撤回了对成套公司和中蓝建设
的上述反诉请求。
     上述诉讼事项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 2016 年 7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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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 年 11 月 4 日、2017 年 10 月 14 日披露的《关于全资子公司诉
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050)、《关于全资子公司诉讼事
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6-060)和《关于全资子公司诉讼
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7-056)。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
    2017 年 11 月 15 日,成套公司收到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
的《民事反诉状》,河北盛华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了反诉,
被反诉人为成套公司,第三人为中蓝建设,将与本次诉讼合并审理。
河北盛华反诉主要内容如下:
    1.反诉请求
    (1)判令被反诉人成套公司返还反诉人承包合同款,返还金额
暂定为人民币 1,000 万元,最终以本诉认定的实际结算额为准计算。
    (2)反诉诉讼费用由被反诉人承担。
    2.反诉原因
    2011 年 3 月 26 日,反诉人作为发包方与被反诉人成套公司
签订了《河北盛华化工有限公司 20 万吨/年电石工程项目 EPC 总
承包合同》。2012 年 8 月,因该承包合同及包含的设计、土建施工、
设备采购及安装合同签订均未依法通过招投标程序,被上级主管部
门责令停工。
    由于工程未完工、未验收,双方就结算问题又迟迟无法达成一
致,2014 年,反诉人上级主管部门在征得被反诉人同意后,委托
信永中和(北京)国际工程管理咨询公司根据被反诉人和本诉第三
人报送的结算书及资料进行了已完工程专项审计。2015 年 9 月、
2016 年 8 月,中介机构先后两次出具了审计初稿,由于被反诉人
对初审结果有异议,故该报告至今没有正式出具。该审计报告初审
结果为:
    1.关于土建及安装工程部分,根据双方没有异议的工程量差和
承包合同约定的计价标准,并与被反诉人就计量、计价达成一致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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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见后,核定结果为图纸部分 10,324.1414 万元,索赔部分 127.3198
万元,对于被反诉人提出的其他索赔部分,因没有依据,中介机构
没有予以核定。
    2. 关 于 设 备 及 安 装 部 分 , 中 介 机 构 初 审 核 定 的 费 用 总 计
4,298.965 万元。其中:①按反诉人、被反诉人双方签章确认的文
件,现场剩余设备价值为 3,344.7948 万元;②经协商,代用设备
拆除费为 47.2055 万元;③按合同约定安装费的 5%计算,安装费
为 472.055 万元;④送审其他费用初步核定为 434.9097 万元。对
于被反诉人报审的代用损失 2,697 万元、资金占用成本 3,725 万元、
总承包服务费 1,009.785 万元,由于没有依据,中介机构没有核定。
    对于审计机构初审核定的总计 4,298.965 万元设备及安装费
用,反诉人认为①现场剩余的价值 3,344.7948 万元设备中,除价
值 2,177.0189 万元的设备已经安装可能无法全部返还或返还时会
产生一定损失外,其他价值 1,167.7759 万元的设备属于没有安装
的除尘、电机设备,不存在无法返还的事实和法律障碍,被反诉人
应当拉走。②对于初步核定的 472.055 万元安装费,审计机构直接
按原合同约定的安装费的 5%计算依据不充分;核定的其他送审费
434.9097 万元,依据也不够充分。这两项有待进一步与审计机构
协商。经初步估算,有可能形成损失的金额约为 2,830 万元(最终
损失额以法院认定的审计或鉴定结论为准)。
    鉴于本案总承包合同依法应认定无效,根据《民法通则》、《合
同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
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之具体规定,一是对于未完工、未验收的土建
工程,经验收合格,反诉人可以参照合同约定并根据中介机构的核
定结论予以结算工程款。二是对于大约 2,830 万元的损失,因被反
诉人对合同无效同样存在过错,至少应承担 1,132 万元的责任。照
此计算,反诉人应支付给被反诉人的工程款和设备安装损失款项合
计约为 12,149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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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于反诉人已累计向被反诉人支付款项 13,782.89975 万元,
存在多付的可能,故反诉人诉求返还的金额暂定为人民币 1,000 万
元,最终以本诉认定的实际结算额为准计算。
    反诉人认为,反诉人诉求返还人民币 1,000 万元合同款与本诉
具有事实和法律联系,为此提起反诉。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
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案已经开庭审理,现正处于司法鉴定阶
段,目前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持
续关注和落实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
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河北盛华《民事反诉状》及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回证。
    特此公告




                                   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7 年 11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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