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制度 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 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所 议《关于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为下属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发表如 下独立意见: 被担保方是公司的下属14家全资和控股子公司,财务状况稳 定,主体资格、资信状况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 通知》、《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为其提供担保的财务风险在 可控范围内。董事会关于本次担保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规定,不存在损害本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同意进行 此项担保。 独立董事:刘永泽、戴大双、杨波 2018 年 1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