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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大连重工: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8-03-24  

						                   辽宁华夏律师事务所关于
              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辽华律见字[2018]001 号




致: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以下简称“《网络投票细则》”)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

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现行有效的《大连华锐重工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接受大连华

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包敬欣、

邹艳冬出席了于 2018 年 3 月 23 日召开的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和召集程

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会议召集人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

决程序、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核查了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的相

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章程》;

    2、 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公告》;

    3、《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

    4、《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的会议资料》;

    5、本次股东大会到会股东登记记录、股东名册、股东身份证明文件、

授权委托书、现场表决票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息公司”)

向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表决结果以及本次股东大会其他相关文件。

    本法律意见书仅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使用,非经本

所律师书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职精神,

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2018 年 2 月 27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做出了召集本次

股东大会决定,公司于 2018 年 2 月 28 日通过《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以公告的形式发出了《股东大

会通知》。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发出时间距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时间已

超过十五天,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股东大会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时间、召开方式、现场会

议召开地点、审议事项、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参与网

络投票的具体流程,以及其他事项等内容,《股东大会通知》内容符合《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系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召集方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于 2018 年 3 月 23 日下午 15 时在大连华锐大

厦十三楼国际会议厅如期召开,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所

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

    2、除现场会议外,公司还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

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

票时间为 2018 年 3 月 23 日 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

系统投票时间为 2018 年 3 月 22 日 15:00-2018 年 3 月 23 日 15:00 期间

的任意时间。

    3、会议由公司副董事长邵长南先生主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合法。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代理人

    根据本所律师对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核查情况以及

信息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表决统计结果,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共计 4 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1,217,770,211 股,占公

司股份总数的 63.0521%。

    以上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 3 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1,201,564,678 股,占公司股份总

数的 62.2131%。本所律师验证了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的身

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相关证件和材料,证实上述出席现场股东大会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手续齐全,身份合法,代表股份有效,具备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资格;根据信息公司提供的数据,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投

票的股东 1 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16,205,53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的 0.8391%。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及本所律师。

    经核查,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资格,

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根据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表决事项已在《股东大会通知》中

列明。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列入

议程的议案进行了逐项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本次

股东大会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由股东代表、监事、

本所律师负责计票、监票;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表决投票,由信息公司提

供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结果。公司在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后,对现
场投票表决结果和信息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表决结果进行了合并,并对持

股 5%以下的中小投资者表决单独计票。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审议及表决情况如下:

    1.《关于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为下属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同意 1,217,086,291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

权总数的 99.9438%;反对 683,920 股;弃权 0 股。

    本议案获有效通过。

    2.《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1,217,770,21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

股;弃权0股。

    本议案获有效通过。

    3.《关于增补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1,217,770,21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

股;弃权0股。

    本议案获有效通过。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的人员资格、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

结果合法有效。
    (此页无正文,专为《辽宁华夏律师事务所关于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二〇一八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辽宁华夏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姜   辉



                                  经办律师:包敬欣



                                            邹艳冬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