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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大连重工:关于受让华锐风电资产抵偿对公司债务暨关联交易的公告2018-07-07  

						证券代码:002204            证券简称:大连重工          公告编号:2018-047


              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受让华锐风电资产抵偿对公司债务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交易内容: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
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锐风电”)及其全资子
公司华锐风电科技(内蒙古)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内蒙古公司”)签订《资
产转让合同书》,内蒙古公司拟向公司转让其固定资产(房屋建筑物、构筑
物、机器设备、车辆、电子设备)和土地使用权,用以抵偿华锐风电 2018
年 5 月 31 日到期未兑付的 1.5 亿元商业承兑汇票。本次交易以资产评估价
值 10,957.93 万元为交易对价,与 1.5 亿元商业承兑汇票差额部分 4,042.07
万元,由华锐风电向公司继续清偿,但最迟不应当超过 2018 年 12 月 31 日。
    2.公司本次交易事项构成关联交易,但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3.本次关联交易金额在公司董事会决策权限之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
会审议,但《资产转让合同书》尚需经交易对方华锐风电股东大会通过后方
能生效,仍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关联交易概述
     1.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为妥善解决双方在合作期间产生的产品故障赔偿责任等相关
事项,结合产品质量鉴定结论及华锐风电对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大
连重工机电设备成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套公司”)拖欠的款
项,经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公司及成套公司于 2017
年 6 月 13 日与华锐风电签署了《质量问题谅解备忘录》。为履行该
备忘录,华锐风电于 2017 年 12 月 22 日开具了 1.5 亿元商业承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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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汇票,现该商业承兑汇票持票人为本公司,但该商业承兑汇票于
2018 年 5 月 31 日到期后华锐风电未予兑付。有关情况详见公司于
2017 年 6 月 14 日披露的《关于与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签署<质量问题谅解备忘录>的关联交易公告》(公告编号:
2017-036)以及分别于 2018 年 1 月 3 日、2018 年 3 月 3 日、2018
年 6 月 2 日、2018 年 6 月 26 日、2018 年 7 月 4 日披露的《关于与
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署<质量问题谅解备忘录>
的关联交易进展公告》(公告编号分别为 2018-001、2018-016、
2018-038、2018-042、2018-043)。
    内蒙古公司作为华锐风电全资子公司,为上述商业承兑汇票的
兑付提供担保,现拟向公司转让其固定资产(房屋建筑物、构筑物、
机器设备、车辆、电子设备)和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交易标的”),
以冲抵上述华锐风电对本公司的部分欠款,交易对价与 1.5 亿元商
业承兑汇票的差额部分由华锐风电继续清偿,但最迟不应当超过
2018 年 12 月 31 日。
    公司与华锐风电共同委托了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
的辽宁众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辽宁众华”)对交易标
的进行了评估。根据辽宁众华出具的《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拟抵债行为涉及的华锐风电科技(内蒙古)有限公司相关
资产资产评估报告》(众华评报字[2018]第 128 号,以下简称“资
产评估报告”),截止评估基准日 2018 年 5 月 31 日,交易标的评估
值为 10,957.93 万元。经交易各方协商同意,本次交易以交易标的
评估值为基准价确定为 10,957.93 万元。
    2.关联关系说明
    公司最终控制方大连装备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桂冰同时担任华锐风电董事,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第 2 页 共 12 页
规则》的规定,本次受让华锐风电资产抵偿对公司债务事项构
成关联交易。
    3.关联交易审批情况
    2018 年 7 月 6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以 5 票同
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受让华锐风
电资产抵偿对公司债务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董事丛红先生、
邵长南先生、刘雯女士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予以事
前认可,并发表了独立意见。
    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
的重大资产重组。根据《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关联交易金
额在董事会决策权限之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一)华锐风电
    1.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忠
    注册资本:603,060 万元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59号文化大厦19层
    企业类型: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成立日期:2006年02月09日
    营业期限:2006年02月09日至2036年02月08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848002673
    经营范围:生产风力发电设备;开发、设计、销售风力发电设
备;施工总承包;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信息咨
询(不含中介服务);(涉及配额许可证、国营贸易、专项规定管理
的商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该企业2008年7月11日前为内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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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于2008年7月11日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2.财务情况
    截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华锐风电总资产为 67.07 亿元,净
资产为 12.97 亿元;2017 年实现营业收入为 1.41 亿元,净利润为
1.15 亿元(经审计)。
    截至 2018 年 3 月 31 日,华锐风电总资产为 65.23 亿元,净资
产为 12.22 亿元;2018 年第一季度实现营业收入为 1,575.94 万元,
净利润为-7,778.65 万元(未经审计)。
    (二)内蒙古公司
    1.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华锐风电科技(内蒙古)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易春龙
    注册资本:5,000 万元
    注册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装备制造产业园区新建
区青山路1号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成立日期:2009年03月12日
    营业期限:2009年03月12日至2039年03月11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204683441904A
    经营范围:大型风力发电机组的开发、设计、生产、销售及客
户服务;风力发电工程的设计及工程承包;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
口、代理进出口(以上各项凭资质证经营);技术咨询、信息咨询
服务。
    2.财务情况
    截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内蒙古公司总资产为 1.69 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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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净资产为-2.19 亿元;2017 年实现营业收入为 1,584 万元,净利
润为-652 万元(经审计)。
    截至 2018 年 3 月 31 日,内蒙古公司总资产为 1.69 亿元,净
资产为-2.22 亿元;2018 年第一季度实现营业收入为 53 万元,净
利润为-241 万元(未经审计)。
    (三)关联关系说明
    公司最终控制方大连装备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桂冰
同时担任华锐风电董事,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10.1.3 条第(三)款的规定,华锐风电为公司关联法人,公司本
次交易事项构成关联交易。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本次交易标的为内蒙古公司相关资产,范围包括固定资产(房
屋建筑物、构筑物、机器设备、车辆、电子设备)和土地使用权。
截 止 评 估 基 准 日 2018 年 5 月 31 日 , 资 产 账 面 值 总 计 为
87,055,061.43 元。
   序号              科目名称                      账面价值(元)
    1       房屋建筑物                                              40,441,279.80
    2       构筑物                                                  19,946,471.85
    3       机器设备                                                 3,049,683.08
    4       车辆                                                      158,878.67
    5       电子设备                                                   30,852.31
    6       土地使用权                                              23,427,895.72
    7       资产总计                                                87,055,061.43

    1.房屋建(构)筑物为内蒙古公司拥有的办公用房、生产用房、
围墙等,全部集中在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 110 国道 666 公里
处包头装备制造产业园区。其中:房屋建筑物共计 5 项,建筑面积
共计 20,255.53 平方米,主要为钢混结构和钢结构;已取得房屋所
有权证 2 项,分别为厂房和办公楼(证号:包房权证青字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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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5011641475 号、包房权证青字第 195011641474 号),食堂浴室、
锅炉房及门卫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构筑物共 8 项,分别为围墙、
露天库、旗杆、道路广场、路灯、厂区标识、给排水消防管道、热
力管道,主要为砖混和混凝土结构。
      2.设备类资产包括机器设备、运输设备和电子设备,存放于内
蒙古公司办公或生产区内。其中:机器设备共计 39 台/套,主要为
内蒙古公司生产、加工、制造、检测等专用设备及辅助设备;运输
车辆共计 17 辆,主要为内蒙古公司办公用车;电子设备共计 563
台/个,为内蒙古公司办公用设备,主要是电脑、打印机、办公桌
椅等。
      3.土地使用权 1 宗,已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包国用(2009)第
400082 号 ), 证 载 权 利 人 为 内 蒙 古 公 司 ; 土 地 使 用 权 面 积 为
116,459.41 平方米,坐落于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装备制造园
区,工业用地,使用权性质为出让;终止日期为 2060 年 1 月 10 日。
                                                       地类                          开发
  土地权证编号    土地位置         取得日期                         终止日期                面积(m2)
                                                     (用途)                        程度
 包国用(2009)第   青山区装备                                                         五通
                               2009 年 12 月 16 日     工业     2060 年 1 月 10 日          116,459.41
   400082 号       制造园区                                                          一平


      经公司核查,除抵押至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成套公司外,上述
交易标的资产产权清晰,不存在抵押、质押及其他任何限制转让的
情况,不涉及诉讼、仲裁事项或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亦不存在妨
碍权属转移的其他情况。
      四、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公司与华锐风电共同委托了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
的辽宁众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交易标的进行了评估,并出具了资
产评估报告,交易标的于评估基准日 2018 年 5 月 31 日的评估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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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 10,957.93 万元,评估增值 2,252.42 万元,增值率 25.87%。其
中对房屋建(构)筑物采用成本法进行评估;对设备类资产中的机
器设备及电子设备采用成本法进行评估,对车辆采用市场法评估;
对土地使用权采用市场比较法和成本逼近法进行评估。
                                                                        单位:万元
                                   账面价值     评估价值    增减值      增值率%
     项             目
                                      B             C       D=C-B      E=D/B×100%
 1               流动资产              -            -           -
 2             非流动资产          8,705.51     10,957.93   2,252.42      25.87
 3        其中: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             -          -
 4              持有至到期投资        -             -          -
 5                长期应收款          -             -          -
 6               长期股权投资         -             -          -
 7               投资性房地产         -             -          -
 8                 固定资产        6,362.72      6,788.69   425.97        6.69
 9                 在建工程           -             -          -
10                 工程物资           -             -          -
11               固定资产清理         -             -          -
12              生产性生物资产        -             -          -
13                 油气资产           -             -          -
14                 无形资产        2,342.79      4,169.25   1,826.46      77.96
15                 开发支出           -             -          -
16                    商誉            -             -          -
17               长期待摊费用         -             -          -
18              递延所得税资产        -             -          -
19              其他非流动资产        -             -          -
20              资产总计           8,705.51     10,957.93   2,252.42      25.87

     经交易各方协商同意,本次公司受让内蒙古公司资产的价款以
交易标的评估价值为基准价,各方同意按照基准价进行交易,即人
民币 10,957.93 万元。
     五、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协议书主体及签订地点
     甲方: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华锐风电科技(内蒙古)有限公司
     丙方: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 7 页 共 12 页
    本协议签订地:大连市西岗区八一路 169 号华锐大厦
    (二)协议内容
    鉴于:
    1.甲方与丙方于 2017 年 6 月 13 日签订《质量问题谅解备忘录》,
为履行该备忘录,甲方于 2017 年 12 月 22 日开具了人民币 150,000,000
元商业承兑汇票(票号:230710003067020171222141483305),现该商
业承兑汇票持票人为丙方,但该商业承兑汇票到期后甲方未予兑付。
    2.乙方作为甲方全资子公司,为上述商业承兑汇票的兑付提供
担保,现甲乙丙三方同意由乙方向丙方转让部分资产以冲抵上述部
分欠款。
    3.本协议签署日之前,上述资产已抵押至丙方全资子公司并办
理了抵押登记。
    4.丙方同意依照本协议规定的条件受让乙方上述资产。
    为进一步明确甲乙丙三方的权利义务,经充分协商,就资产转
让的具体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1.转让标的资产的范围
    (1)乙方本次向丙方转让的标的资产具体以辽宁众华资产评
估有限公司“众华评报字[2018]第 128 号《资产评估报告书》”
(以下简称《评估报告》)所附资产明细清单为准。
    (2)根据《评估报告》,截止到 2018 年 5 月 31 日,上述标
的资产的价值总计为人民币 109,579,300 元(评估价值)。
    2.转让对价
    甲乙丙三方同意,本次乙方向丙方转让标的资产价款以标的资
产的评估价值为基准价,甲乙丙三方同意按照基准价进行交易,即
人民币 109,579,300 元(大写:人民币壹亿零玖佰伍拾柒万玖仟叁
佰元)。
                           第 8 页 共 12 页
     3.付款方式和期限
    (1)甲乙丙三方协商同意,本次资产转让的对价全部用于冲
抵甲方对丙方的 150,000,000 元欠款,差额部分,由甲方继续清偿,
但最迟不应当超过 2018 年 12 月 31 日。
    (2)本协议生效,乙方缴纳完因转让资产产生的税费后,按照
交易对价金额向丙方开具发票。
    4.转让资产的交付
    (1)甲乙丙三方同意,乙方向丙方转让的资产,其交割日确定
为本协议生效后的 30 日,乙方应在交割日之前将评估报告中所列
资产全部集中到包头基地现场,集中到包头基地现场进行交接清点
和书面确认后视为交付完成(具体交接物品清单详细见评估报告)。
    (2)乙方应当在本合同约定的交割日,将转让本合同项下,
资产评估报告范围内资产交付丙方,并向丙方交接相关手续,交接
手续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建设手续(立项、规划、施工许可、质量
监督等)、验收手续(环评、消防、安评、职业卫生等)、相关图纸
(建构筑物、设备等)、土地证、房产证等。如已提交城建档案馆
存档,需提供复印件。
    (3)交割日后对于部分乙方尚未完成办理的产权证的资产及
工程手续和证照,甲乙丙三方应互相配合将上述手续及证照办理至
丙方名下,办理费用由甲乙双方承担。
    5.承诺与保证
    (1)协议内甲乙丙三方的声明、承诺等内容均是真实、准确、
完整且无误导性的;
    (2)甲乙双方承诺在本协议签署日之前,除将转让标的抵押
至丙方全资子公司外,没有在本协议项下转让的资产上设置任何抵
押、质押、留置、保证或任何第三方权益,也没有被任何第三方查
                          第 9 页 共 12 页
封等限制措施,丙方应确保丙方全资子公司配合乙方解除抵押;
    (3)甲乙双方保证在资产交付前,标的资产均处于资产评估
报告所认可的状态;
    (4)甲乙丙三方签署本协议符合各自章程或内部具有效力的
管理文件,甲乙双方转让标的资产不违反其章程及对现时适用的任
何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承诺本次资产转让不存在其他限制转
让因素。
    (5)自甲乙双方配合丙方完成证照变更后本协议项下约定转
让的资产的所有权即属于丙方,如甲乙双方未按照约定期限完成资
产交付,由此产生的风险及损失由甲乙双方承担。
    6.产权过户登记
    转让资产的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由甲乙丙三方互相配合办理,对
于已取得产权证的资产应当在本协议生效、解除抵押及相关各方缴
纳税费完成后 10 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对于尚未取得产权证的资
产,应当按照上述第 4 条约定执行。
    7.税费
    因本次资产转让而发生的相关税费按照法律规定由交易各相
关方各自承担。交割日后所发生的房产税及土地使用税等税种由受
让方承担。
    8.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日期向丙方交付资产或完
成过户登记,如因甲方和乙方的责任造成逾期超过三个月时,丙方
有权解除本合同,甲乙双方另行协商上述 1.5 亿元欠款的连带清偿
问题;
    (2)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应当
由违约方负责对另一方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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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合同的生效
    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在本协议上加盖公章之日起成立,甲乙丙
三方均应尽最大努力促使下列条件得到满足,下列条件所对应的文
件将作为本协议附件,下列条件满足后,本协议生效:
    (1)本次标的资产转让事宜经甲方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本次标的资产转让事宜经丙方董事会审议通过。
    10.合同的变更
    如对合同的部分条款进行变更,需另行签订补充合同。
    11.其他事项
    (1)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丙三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
任何一方可向本协议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本合同一式陆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二份。
    (3)本合同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合同正本
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六、交易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交易不会对公司本期和未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
大影响,有利于部分解决华锐风电对公司到期商业承兑汇票兑付问
题,降低应收款项无法收回的风险,保护上市公司和投资者的利益。
本次受让的资产,公司后续将通过资产处置或在公司风电后服务等
产业领域应用等方式,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有效利用,发挥资产
价值。
    七、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
的总金额
    本年年初至披露日,公司与华锐风电及其子公司累计已发生的
各类关联交易总金额为 1,160.21 万元(不含本次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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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事前就上述交易事项告知了独立董事,提供了相关
资料并进行了必要的沟通,获得了独立董事的认可。
    对于本次交易,公司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关于受让华锐风电资产抵偿对公司债务暨关联交易的
议案》在提交董事会审议时,经过我们事前认可。
   2.公司本次与华锐风电及其全资子公司内蒙古公司签署《资产
转让合同书》,有利于妥善解决公司应收华锐风电债务风险。本次
交易标的资产的价值以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为定价依据,未损
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和非关联股东利益。公司董事会在
审议此议案时,表决程序合法、合规,未有违规情形,关联董事依
照有关规定回避表决,符合监管部门及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上述关联交易。
   九、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
    2.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
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4.众华评报字[2018]第 128 号《资产评估报告》;
    5.资产转让合同书。
    特此公告


                              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8 年 7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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