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204 证券简称:大连重工 公告编号:2018-047 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受让华锐风电资产抵偿对公司债务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交易内容: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 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锐风电”)及其全资子 公司华锐风电科技(内蒙古)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内蒙古公司”)签订《资 产转让合同书》,内蒙古公司拟向公司转让其固定资产(房屋建筑物、构筑 物、机器设备、车辆、电子设备)和土地使用权,用以抵偿华锐风电 2018 年 5 月 31 日到期未兑付的 1.5 亿元商业承兑汇票。本次交易以资产评估价 值 10,957.93 万元为交易对价,与 1.5 亿元商业承兑汇票差额部分 4,042.07 万元,由华锐风电向公司继续清偿,但最迟不应当超过 2018 年 12 月 31 日。 2.公司本次交易事项构成关联交易,但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3.本次关联交易金额在公司董事会决策权限之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 会审议,但《资产转让合同书》尚需经交易对方华锐风电股东大会通过后方 能生效,仍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关联交易概述 1.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为妥善解决双方在合作期间产生的产品故障赔偿责任等相关 事项,结合产品质量鉴定结论及华锐风电对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大 连重工机电设备成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套公司”)拖欠的款 项,经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公司及成套公司于 2017 年 6 月 13 日与华锐风电签署了《质量问题谅解备忘录》。为履行该 备忘录,华锐风电于 2017 年 12 月 22 日开具了 1.5 亿元商业承兑 第 1 页 共 12 页 汇票,现该商业承兑汇票持票人为本公司,但该商业承兑汇票于 2018 年 5 月 31 日到期后华锐风电未予兑付。有关情况详见公司于 2017 年 6 月 14 日披露的《关于与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签署<质量问题谅解备忘录>的关联交易公告》(公告编号: 2017-036)以及分别于 2018 年 1 月 3 日、2018 年 3 月 3 日、2018 年 6 月 2 日、2018 年 6 月 26 日、2018 年 7 月 4 日披露的《关于与 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署<质量问题谅解备忘录> 的关联交易进展公告》(公告编号分别为 2018-001、2018-016、 2018-038、2018-042、2018-043)。 内蒙古公司作为华锐风电全资子公司,为上述商业承兑汇票的 兑付提供担保,现拟向公司转让其固定资产(房屋建筑物、构筑物、 机器设备、车辆、电子设备)和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交易标的”), 以冲抵上述华锐风电对本公司的部分欠款,交易对价与 1.5 亿元商 业承兑汇票的差额部分由华锐风电继续清偿,但最迟不应当超过 2018 年 12 月 31 日。 公司与华锐风电共同委托了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 的辽宁众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辽宁众华”)对交易标 的进行了评估。根据辽宁众华出具的《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拟抵债行为涉及的华锐风电科技(内蒙古)有限公司相关 资产资产评估报告》(众华评报字[2018]第 128 号,以下简称“资 产评估报告”),截止评估基准日 2018 年 5 月 31 日,交易标的评估 值为 10,957.93 万元。经交易各方协商同意,本次交易以交易标的 评估值为基准价确定为 10,957.93 万元。 2.关联关系说明 公司最终控制方大连装备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桂冰同时担任华锐风电董事,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第 2 页 共 12 页 规则》的规定,本次受让华锐风电资产抵偿对公司债务事项构 成关联交易。 3.关联交易审批情况 2018 年 7 月 6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以 5 票同 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受让华锐风 电资产抵偿对公司债务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董事丛红先生、 邵长南先生、刘雯女士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予以事 前认可,并发表了独立意见。 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 的重大资产重组。根据《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关联交易金 额在董事会决策权限之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一)华锐风电 1.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忠 注册资本:603,060 万元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59号文化大厦19层 企业类型: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成立日期:2006年02月09日 营业期限:2006年02月09日至2036年02月08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848002673 经营范围:生产风力发电设备;开发、设计、销售风力发电设 备;施工总承包;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信息咨 询(不含中介服务);(涉及配额许可证、国营贸易、专项规定管理 的商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该企业2008年7月11日前为内资 第 3 页 共 12 页 企业,于2008年7月11日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2.财务情况 截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华锐风电总资产为 67.07 亿元,净 资产为 12.97 亿元;2017 年实现营业收入为 1.41 亿元,净利润为 1.15 亿元(经审计)。 截至 2018 年 3 月 31 日,华锐风电总资产为 65.23 亿元,净资 产为 12.22 亿元;2018 年第一季度实现营业收入为 1,575.94 万元, 净利润为-7,778.65 万元(未经审计)。 (二)内蒙古公司 1.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华锐风电科技(内蒙古)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易春龙 注册资本:5,000 万元 注册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装备制造产业园区新建 区青山路1号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成立日期:2009年03月12日 营业期限:2009年03月12日至2039年03月11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204683441904A 经营范围:大型风力发电机组的开发、设计、生产、销售及客 户服务;风力发电工程的设计及工程承包;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 口、代理进出口(以上各项凭资质证经营);技术咨询、信息咨询 服务。 2.财务情况 截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内蒙古公司总资产为 1.69 亿元, 第 4 页 共 12 页 净资产为-2.19 亿元;2017 年实现营业收入为 1,584 万元,净利 润为-652 万元(经审计)。 截至 2018 年 3 月 31 日,内蒙古公司总资产为 1.69 亿元,净 资产为-2.22 亿元;2018 年第一季度实现营业收入为 53 万元,净 利润为-241 万元(未经审计)。 (三)关联关系说明 公司最终控制方大连装备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桂冰 同时担任华锐风电董事,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10.1.3 条第(三)款的规定,华锐风电为公司关联法人,公司本 次交易事项构成关联交易。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本次交易标的为内蒙古公司相关资产,范围包括固定资产(房 屋建筑物、构筑物、机器设备、车辆、电子设备)和土地使用权。 截 止 评 估 基 准 日 2018 年 5 月 31 日 , 资 产 账 面 值 总 计 为 87,055,061.43 元。 序号 科目名称 账面价值(元) 1 房屋建筑物 40,441,279.80 2 构筑物 19,946,471.85 3 机器设备 3,049,683.08 4 车辆 158,878.67 5 电子设备 30,852.31 6 土地使用权 23,427,895.72 7 资产总计 87,055,061.43 1.房屋建(构)筑物为内蒙古公司拥有的办公用房、生产用房、 围墙等,全部集中在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 110 国道 666 公里 处包头装备制造产业园区。其中:房屋建筑物共计 5 项,建筑面积 共计 20,255.53 平方米,主要为钢混结构和钢结构;已取得房屋所 有权证 2 项,分别为厂房和办公楼(证号:包房权证青字第 第 5 页 共 12 页 195011641475 号、包房权证青字第 195011641474 号),食堂浴室、 锅炉房及门卫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构筑物共 8 项,分别为围墙、 露天库、旗杆、道路广场、路灯、厂区标识、给排水消防管道、热 力管道,主要为砖混和混凝土结构。 2.设备类资产包括机器设备、运输设备和电子设备,存放于内 蒙古公司办公或生产区内。其中:机器设备共计 39 台/套,主要为 内蒙古公司生产、加工、制造、检测等专用设备及辅助设备;运输 车辆共计 17 辆,主要为内蒙古公司办公用车;电子设备共计 563 台/个,为内蒙古公司办公用设备,主要是电脑、打印机、办公桌 椅等。 3.土地使用权 1 宗,已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包国用(2009)第 400082 号 ), 证 载 权 利 人 为 内 蒙 古 公 司 ; 土 地 使 用 权 面 积 为 116,459.41 平方米,坐落于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装备制造园 区,工业用地,使用权性质为出让;终止日期为 2060 年 1 月 10 日。 地类 开发 土地权证编号 土地位置 取得日期 终止日期 面积(m2) (用途) 程度 包国用(2009)第 青山区装备 五通 2009 年 12 月 16 日 工业 2060 年 1 月 10 日 116,459.41 400082 号 制造园区 一平 经公司核查,除抵押至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成套公司外,上述 交易标的资产产权清晰,不存在抵押、质押及其他任何限制转让的 情况,不涉及诉讼、仲裁事项或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亦不存在妨 碍权属转移的其他情况。 四、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公司与华锐风电共同委托了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 的辽宁众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交易标的进行了评估,并出具了资 产评估报告,交易标的于评估基准日 2018 年 5 月 31 日的评估价值 第 6 页 共 12 页 为 10,957.93 万元,评估增值 2,252.42 万元,增值率 25.87%。其 中对房屋建(构)筑物采用成本法进行评估;对设备类资产中的机 器设备及电子设备采用成本法进行评估,对车辆采用市场法评估; 对土地使用权采用市场比较法和成本逼近法进行评估。 单位:万元 账面价值 评估价值 增减值 增值率% 项 目 B C D=C-B E=D/B×100% 1 流动资产 - - - 2 非流动资产 8,705.51 10,957.93 2,252.42 25.87 3 其中: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 - - 4 持有至到期投资 - - - 5 长期应收款 - - - 6 长期股权投资 - - - 7 投资性房地产 - - - 8 固定资产 6,362.72 6,788.69 425.97 6.69 9 在建工程 - - - 10 工程物资 - - - 11 固定资产清理 - - - 12 生产性生物资产 - - - 13 油气资产 - - - 14 无形资产 2,342.79 4,169.25 1,826.46 77.96 15 开发支出 - - - 16 商誉 - - - 17 长期待摊费用 - - - 18 递延所得税资产 - - - 19 其他非流动资产 - - - 20 资产总计 8,705.51 10,957.93 2,252.42 25.87 经交易各方协商同意,本次公司受让内蒙古公司资产的价款以 交易标的评估价值为基准价,各方同意按照基准价进行交易,即人 民币 10,957.93 万元。 五、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协议书主体及签订地点 甲方: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华锐风电科技(内蒙古)有限公司 丙方: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 7 页 共 12 页 本协议签订地:大连市西岗区八一路 169 号华锐大厦 (二)协议内容 鉴于: 1.甲方与丙方于 2017 年 6 月 13 日签订《质量问题谅解备忘录》, 为履行该备忘录,甲方于 2017 年 12 月 22 日开具了人民币 150,000,000 元商业承兑汇票(票号:230710003067020171222141483305),现该商 业承兑汇票持票人为丙方,但该商业承兑汇票到期后甲方未予兑付。 2.乙方作为甲方全资子公司,为上述商业承兑汇票的兑付提供 担保,现甲乙丙三方同意由乙方向丙方转让部分资产以冲抵上述部 分欠款。 3.本协议签署日之前,上述资产已抵押至丙方全资子公司并办 理了抵押登记。 4.丙方同意依照本协议规定的条件受让乙方上述资产。 为进一步明确甲乙丙三方的权利义务,经充分协商,就资产转 让的具体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1.转让标的资产的范围 (1)乙方本次向丙方转让的标的资产具体以辽宁众华资产评 估有限公司“众华评报字[2018]第 128 号《资产评估报告书》” (以下简称《评估报告》)所附资产明细清单为准。 (2)根据《评估报告》,截止到 2018 年 5 月 31 日,上述标 的资产的价值总计为人民币 109,579,300 元(评估价值)。 2.转让对价 甲乙丙三方同意,本次乙方向丙方转让标的资产价款以标的资 产的评估价值为基准价,甲乙丙三方同意按照基准价进行交易,即 人民币 109,579,300 元(大写:人民币壹亿零玖佰伍拾柒万玖仟叁 佰元)。 第 8 页 共 12 页 3.付款方式和期限 (1)甲乙丙三方协商同意,本次资产转让的对价全部用于冲 抵甲方对丙方的 150,000,000 元欠款,差额部分,由甲方继续清偿, 但最迟不应当超过 2018 年 12 月 31 日。 (2)本协议生效,乙方缴纳完因转让资产产生的税费后,按照 交易对价金额向丙方开具发票。 4.转让资产的交付 (1)甲乙丙三方同意,乙方向丙方转让的资产,其交割日确定 为本协议生效后的 30 日,乙方应在交割日之前将评估报告中所列 资产全部集中到包头基地现场,集中到包头基地现场进行交接清点 和书面确认后视为交付完成(具体交接物品清单详细见评估报告)。 (2)乙方应当在本合同约定的交割日,将转让本合同项下, 资产评估报告范围内资产交付丙方,并向丙方交接相关手续,交接 手续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建设手续(立项、规划、施工许可、质量 监督等)、验收手续(环评、消防、安评、职业卫生等)、相关图纸 (建构筑物、设备等)、土地证、房产证等。如已提交城建档案馆 存档,需提供复印件。 (3)交割日后对于部分乙方尚未完成办理的产权证的资产及 工程手续和证照,甲乙丙三方应互相配合将上述手续及证照办理至 丙方名下,办理费用由甲乙双方承担。 5.承诺与保证 (1)协议内甲乙丙三方的声明、承诺等内容均是真实、准确、 完整且无误导性的; (2)甲乙双方承诺在本协议签署日之前,除将转让标的抵押 至丙方全资子公司外,没有在本协议项下转让的资产上设置任何抵 押、质押、留置、保证或任何第三方权益,也没有被任何第三方查 第 9 页 共 12 页 封等限制措施,丙方应确保丙方全资子公司配合乙方解除抵押; (3)甲乙双方保证在资产交付前,标的资产均处于资产评估 报告所认可的状态; (4)甲乙丙三方签署本协议符合各自章程或内部具有效力的 管理文件,甲乙双方转让标的资产不违反其章程及对现时适用的任 何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承诺本次资产转让不存在其他限制转 让因素。 (5)自甲乙双方配合丙方完成证照变更后本协议项下约定转 让的资产的所有权即属于丙方,如甲乙双方未按照约定期限完成资 产交付,由此产生的风险及损失由甲乙双方承担。 6.产权过户登记 转让资产的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由甲乙丙三方互相配合办理,对 于已取得产权证的资产应当在本协议生效、解除抵押及相关各方缴 纳税费完成后 10 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对于尚未取得产权证的资 产,应当按照上述第 4 条约定执行。 7.税费 因本次资产转让而发生的相关税费按照法律规定由交易各相 关方各自承担。交割日后所发生的房产税及土地使用税等税种由受 让方承担。 8.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日期向丙方交付资产或完 成过户登记,如因甲方和乙方的责任造成逾期超过三个月时,丙方 有权解除本合同,甲乙双方另行协商上述 1.5 亿元欠款的连带清偿 问题; (2)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应当 由违约方负责对另一方进行赔偿。 第 10 页 共 12 页 9.合同的生效 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在本协议上加盖公章之日起成立,甲乙丙 三方均应尽最大努力促使下列条件得到满足,下列条件所对应的文 件将作为本协议附件,下列条件满足后,本协议生效: (1)本次标的资产转让事宜经甲方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本次标的资产转让事宜经丙方董事会审议通过。 10.合同的变更 如对合同的部分条款进行变更,需另行签订补充合同。 11.其他事项 (1)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丙三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 任何一方可向本协议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本合同一式陆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二份。 (3)本合同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合同正本 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六、交易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交易不会对公司本期和未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 大影响,有利于部分解决华锐风电对公司到期商业承兑汇票兑付问 题,降低应收款项无法收回的风险,保护上市公司和投资者的利益。 本次受让的资产,公司后续将通过资产处置或在公司风电后服务等 产业领域应用等方式,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有效利用,发挥资产 价值。 七、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 的总金额 本年年初至披露日,公司与华锐风电及其子公司累计已发生的 各类关联交易总金额为 1,160.21 万元(不含本次交易)。 第 11 页 共 12 页 八、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事前就上述交易事项告知了独立董事,提供了相关 资料并进行了必要的沟通,获得了独立董事的认可。 对于本次交易,公司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关于受让华锐风电资产抵偿对公司债务暨关联交易的 议案》在提交董事会审议时,经过我们事前认可。 2.公司本次与华锐风电及其全资子公司内蒙古公司签署《资产 转让合同书》,有利于妥善解决公司应收华锐风电债务风险。本次 交易标的资产的价值以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为定价依据,未损 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和非关联股东利益。公司董事会在 审议此议案时,表决程序合法、合规,未有违规情形,关联董事依 照有关规定回避表决,符合监管部门及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上述关联交易。 九、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 2.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 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4.众华评报字[2018]第 128 号《资产评估报告》; 5.资产转让合同书。 特此公告 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8 年 7 月 7 日 第 12 页 共 12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