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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大连重工:关于全资子公司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2019-05-25  

						 证券代码:002204           证券简称:大连重工          公告编号:2019-027


          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下属全
资子公司大连重工机电设备成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套公司”)
就与河北盛华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北盛华”)的 EPC 总承
包合同纠纷,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提出财产保全申
请。2016 年 7 月 15 日,成套公司收到了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
的(2016)冀民初 45 号《受理案件通知书》。同时,根据成套公司
的财产保全申请,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做出(2016)冀民初
45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查封河北盛华银行存款 1.82 亿
元或其它等值财产。
     成套公司于 2016 年 11 月 2 日收到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
《民事反诉状》,河北盛华于 2016 年 10 月 12 日向河北省高级人民
法院提起了反诉,被反诉人为成套公司和中蓝建设工程局(以下简
称“中蓝建设”)。反诉请求为:(1)判令被反诉人中蓝建设向反诉
人支付房屋租赁费人民币 53.4864 万元,被反诉人成套公司承担连
带偿还责任,所欠租金从承包费中予以扣减;(2)反诉诉讼费用由
两被反诉人承担。2017 年 10 月 12 日,成套公司收到河北省高级
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2016)冀民初 45 号之一],河
北盛华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撤回了对成套公司和中蓝建设
的上述反诉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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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 年 11 月 15 日,成套公司收到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
的《民事反诉状》,河北盛华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了反诉,
被反诉人为成套公司,第三人为中蓝建设,将与本次诉讼合并审理。
反诉请求为:(1)判令被反诉人成套公司返还反诉人承包合同款,
返还金额暂定为人民币 1,000 万元,最终以本诉认定的实际结算额
为准计算;(2)反诉诉讼费用由被反诉人承担。
    上述诉讼事项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6 年 7 月 19 日披露的
《关于全资子公司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050),以及
分别于 2016 年 11 月 4 日、2017 年 10 月 14 日、2017 年 11 月 17
日披露的《关于全资子公司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分别
为 2016-060、2017-056、2017-062)。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
    因双方不能就工程款结算达成一致,根据成套公司申请,河北
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2017 年 5 月 31 日委托河北汉丰造价师事务所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汉丰造价”)对河北盛华已施工的土建工程造
价进行司法鉴定,河北盛华亦于 2017 年 6 月 5 日申请按照其提供
的另一合同版本约定的固定总价对已完工程进行造价鉴定。2018
年 10 月 14 日,汉丰造价出具《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征求意见
稿),在法院送达各方当事人后,各方均提交了书面异议,汉丰造
价针对各方异议予以书面答复,之后 2019 年 1 月 15 日各方当事人
及鉴定人员就各方提出的异议进行了当庭质询和解答。2019 年 2
月 25 日,汉丰造价根据各方异议对鉴定报告进行合理调整后出具
了正式《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
    成套公司于 2019 年 5 月 23 日收到(2016)冀民初 45 号《民
事判决书》,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2019 年 5 月 13 日对本案做出
一审判决。依据鉴定结果及审理情况,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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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方签订总承包合同因未进行招投标应属无效合同,认定土建工程款
99,788,414.08 元,建设施工方损失 2,932,500 元,设备购置款、
安装费、设计费等损失 36,668,459 元,即河北盛华应支付成套公
司款项合计为 139,389,373.08 元;认定河北盛华已支付款项为
137,828,997.50 元。判决如下:
    1.河北盛华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大连
重工机电设备成套有限公司欠款 1,560,375.58 元;
    2.驳回大连重工机电设备成套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3.驳回河北盛华化工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
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944,583 元,由大连重工机电设备成套有限公司负
担 925,740 元,河北盛华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18,843 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
交上诉状,并按双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
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
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成套公司对上述判决保留上诉权,将在法定要求时间内,采取
法律途径维护成套公司的合法权益。
    本案判决为一审判决,尚未最终生效,因此暂无法估计本次诉
讼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金额。公司将持续关注和
落实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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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冀民初 45 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9 年 5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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