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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大连重工: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0-03-20  

						证券代码:002204           证券简称:大连重工           公告编号:2020-013

          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会议没有出现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0 年 3 月 19 日 15:0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
时间为 2020 年 3 月 19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0 年 3 月 19 日
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大连华锐大厦十三楼国际会议厅(大连
市西岗区八一路 169 号)。
    3.召开方式: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董事长丛红先生因其他公务未出席本次会议,
本次会议由公司副董事长邵长南先生主持。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方式均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
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15 人,代表有效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为 1,248,708,565 股,占公司总股本 1,931,370,032 股的
64.6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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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3 人,代表有效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为 1,239,696,171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64.1874%。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12 人,代表有效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为 9,012,394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4666%。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参加了本次会议。辽宁华
夏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
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2020 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列明的议案。具体情况为:
    1.审议通过《关于与大连装备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签署<补充协
议书>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7,105,307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
表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98.4894%;反对 722,500 股,占出席会
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1.5106%;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0.0000%。
    以上表决结果均为中小股东投票表决。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大连重工起重集团有限
公司、大连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集团有限公司回避了本议案表决,
其所代表的股份数 1,200,880,758 股未计入本议案有效表决权总数。
    2.审议通过《关于 2020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7,105,307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
表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98.4894%;反对 722,500 股,占出席会
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1.5106%;弃权 0 股,
                          第 2 页 共 4 页
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0.0000%。
    以上表决结果均为中小股东投票表决。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大连重工起重集团有限
公司、大连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集团有限公司回避了本议案表决,
其所代表的股份数 1,200,880,758 股未计入本议案有效表决权总数。
    3.审议通过《关于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为下属公司提供担保的
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243,946,382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
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99.6186%;反对 4,762,183 股,占出
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0.381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 43,065,624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0.0431%;反对 4,762,183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6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1.律师事务所名称:辽宁华夏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包敬欣、邹艳冬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的人员资格、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
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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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辽宁华夏律师事务所关于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0 年 3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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