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 利 得: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2017-09-21
浙江海利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
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
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海利得新材料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秉持实事求是的原则,
作为浙江海利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海利得”)的独立董
事,我们已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拟注销公司股票期权与股票增值
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进行了审阅,现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拟对公司股票期权与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中因2016
年度个人业绩考核结果不符合行权条件,不得行权的部分股票期权进行注销,符合
《管理办法》以及公司股票期权与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同意公司本次
注销股票期权与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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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浙江海利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独立董事(签字):
黄卫书 杨鹰彪 平衡
2017 年 9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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