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 利 得:独立董事对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2019-08-22
浙江海利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小企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浙江海利得
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
全体股东及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就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
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
报告期内,没有发生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也不存在以前
年度发生并累计至2019年6月30日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等情况,未
发现其他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关联方使用的各种情形。
二、公司对外担保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也不存在任何
违规对外担保事项。公司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不存在因对外担保承担连带清偿
责任的可能,也不存在“证监发[2003]56号”、“证监发[2005]120号”文、《股票
上市规则》等规定相违背的情形。报告期,公司对外担保决策程序符合规定,实际
发生的对外担保均为对全资子公司的担保。具体情况如下:
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情况
担保额度 实际发生日 是否为
实际担保金 是否履
担保对象名称 相关公告 担保额度 期(协议签署 担保类型 担保期 关联方
额 行完毕
披露日期 日) 担保
2019 年 2019.03.0
海宁海利得纤维 2019 年 03 月 连带责任
03 月 05 10,000 10,000 6-2020.03. 否 否
科技有限公司 06 日 保证
日 05
2019 年 2019.03.11
海宁海利得纤维 2019 年 03 月 连带责任
03 月 05 10,000 10,000 -2020.03.0 否 否
科技有限公司 26 日 保证
日 6
2019 年 2019.03.1
海宁海利得纤维 2019 年 06 月 连带责任
03 月 05 5,000 5,000 8-2024.12. 否 否
科技有限公司 19 日 保证
日 31
2019 年 2019.06.1
海宁海利得纤维 2019 年 06 月 连带责任
04 月 08 10,000 10,000 0-2020.06. 否 否
科技有限公司 10 日 保证
日 10
海宁海利得纤维 2019 年 97,000 2019 年 06 月 10,000 连带责任 2019.03.1 否 否
科技有限公司 04 月 08 19 日 保证 8-2024.12.
日 31
2019 年
海利得(越南) 连带责任
04 月 08 52,500 否 否
有限公司 保证
日
报告期内审批对子公司担保 报告期内对子公司担保实
184,500 45,000
额度合计(B1) 际发生额合计(B2)
报告期末已审批的对子公司 报告期末对子公司实际担
184,500 45,000
担保额度合计(B3) 保余额合计(B4)
实际担保总额(即 A4+B4+C4)占公司净资产的比例 17.04%
其中:
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余额(D) 0
直接或间接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被担保对象提供的
45,000
债务担保余额(E)
担保总额超过净资产 50%部分的金额(F)
上述三项担保金额合计(D+E+F) 45,000
未到期担保可能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说明(如有)
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的说明(如有)
截至2019年6月30日,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累计和当期已审批的对外担保金额额
度 为 184,500万元,累计担保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2018 年末净资产的
62.87%,全部为对全资子公司的担保。公司上述对外担保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均事先履行了相应的
决策审批程序,能有效地控制对外担保的风险。
三、关于注销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行权期已到期未行权股
票期权的独立意见
本次注销 2017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行权期已到期未行权股票
期权,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
业务备忘录 4 号》及《公司 2017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对公司股本结构无影响,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无实质性影响,也不会
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本次注销股票期权事项决策程序合法,不存在损害
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本次注销 2017 年股票
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行权期已到期未行权股票期权。
四、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国家会计政策变更的需要,符合《企业会计准则》
的相关规定,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
订)》的要求。本次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浙江海利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
七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签字:
杨鹰彪
黄卫书
平衡
2019 年 8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