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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准油:2018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9-05-17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 6 号 SK 大厦 31、33、36、37 层 邮政编码:100022
          31, 33, 36, 37/F, SK Tower, 6A Jianguomenwai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2, P.R.China
                            电话/Tel:(8610) 5957 2288 传真/Fax:(8610) 6568 1022/1838
                                               网址:www.zhonglun.com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新疆准东石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新疆准东石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新疆准东石油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受公司委托,指派汤士永律师、

张大千律师出席公司 2018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

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

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新疆准东石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

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
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
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及召集程序、
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发表意
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
性及完整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
作任何其他目的。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本所律师对公

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及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1.2019 年 4 月 23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召开 2018 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2.2019 年 4 月 25 日及 2019 年 5 月 6 日,公司以公告形式在中国证监会指

定信息披露媒体分别刊登了《新疆准东石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8 年

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及《新疆准东石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18 年度股东大

会增加提案暨更新<关于召开 2018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的公告》。

    以上会议通知内容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及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1、根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签到册、身份证明,现场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6 名。经本所律师见证,股东提供的身份

证明及其它相关文件符合形式要件。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已在公司制作的签到
册上签名。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均为股权登记日

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3、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9 年 5 月 16 日(周四)11:00 在新疆阜康

市准东石油基地公司办公楼第四会议室召开。董事长孙德安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

会。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及资料均已提交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4、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时间为 2019 年 5 月 15 日至 2019 年 5

月 16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9

年 5 月 16 日上午 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

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9 年 5 月 15 日下午 15:00 至 2019 年 5 月 16 日

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5、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在网络投票有效期间内,通过

网络投票系统直接投票的股东总计 28 名。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

    1.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19 年 5 月 10 日。经查验,现场出席公司本

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6 名,代表股份 57,975,883 股,占公

司股份总数的 24.2397%。经核查,上述股东均为 2019 年 5 月 10 日股权登记日

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

并持有公司股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在有效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直

接投票的股东共 28 名,代表股份 3,389,59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4172%。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公司中小投资者(“中小投资者”
指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的
主体除外)及股东代表共计 29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3,429,592 股,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 1.4339%。


    2.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

    除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外,现场出席会议的人

员包括董事长孙德安,副董事长李岩,董事、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吕占民,独

立董事朱明;监事佐军,监事艾克拜尔买买提,监事赵树芝;董事万亚娟,董

事朱子立,董事张扬,独立董事李阳,监事宋凌霄,监事宋美璇电话参会;独立

董事汤洋因在国外出差未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3.列席会议的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简伟、张超、杨宏利以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列席本次股

东大会。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经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就公告中列明的审议事项以记名投票的

方式进行了表决,会议现场选举股东代表陈彩香、艾克拜尔买买提为计票人,

选举监事赵树芝为监票人,本所律师与计票人、监票人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

序共同进行清点、监票和计票。

    经核查,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

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参加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结果统计数据。经见证,本次股东大

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2018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61,153,753 股,占出席会议的所有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的 99.6550%;反对 211,702 股,占出席会议的所有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的 0.3450%;弃权 20 股,占出席会议的所有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3,217,870 股,占出

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93.8266%;反对 211,702 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6.1728%;弃权 20 股,占出

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0.0006%。

    2.审议通过《2018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61,153,753 股,占出席会议的所有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的 99.6550%;反对 211,702 股,占出席会议的所有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的 0.3450%;弃权 20 股,占出席会议的所有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3,217,870 股,占出

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93.8266%;反对 211,702 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6.1728%;弃权 20 股,占出

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0.0006%。

    3.审议通过《2018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61,153,753 股,占出席会议的所有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的 99.6550%;反对 211,702 股,占出席会议的所有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的 0.3450%;弃权 20 股,占出席会议的所有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3,217,870 股,占出

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93.8266%;反对 211,702 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6.1728%;弃权 20 股,占出

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0.0006%。

    4.审议通过《2018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和 2019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61,153,773 股,占出席会议的所有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的 99.6550%;反对 211,702 股,占出席会议的所有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的 0.345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所有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的 0.0000%。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3,217,890 股,占出

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93.8272%;反对 211,702 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6.1728%;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0.0000%。

    5.审议通过《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61,153,753 股,占出席会议的所有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的 99.6550%;反对 211,702 股,占出席会议的所有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的 0.3450%;弃权 20 股,占出席会议的所有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3,217,870 股,占出

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93.8266%;反对 211,702 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6.1728%;弃权 20 股,占出

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0.0006%。

    6.审议通过《2018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表决结果:同意 61,153,773 股,占出席会议的所有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的 99.6550%;反对 211,702 股,占出席会议的所有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的 0.345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所有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的 0.0000%。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3,217,890 股,占出

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93.8272%;反对 211,702 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6.1728%;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0.0000%。
    7.审议通过《2018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 61,153,753 股,占出席会议的所有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的 99.6550%;反对 211,702 股,占出席会议的所有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的 0.3450%;弃权 20 股,占出席会议的所有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3,217,870 股,占出

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93.8266%;反对 211,702 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6.1728%;弃权 20 股,占出

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0.0006%。

    8.审议通过《关于 2019 年度向银行融资并授权办理有关贷款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1,153,773 股,占出席会议的所有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的 99.6550%;反对 211,722 股,占出席会议的所有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的 0.345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所有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的 0.0000%。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3,217,870 股,占出

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93.8266%;反对 211,702 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6.1734%;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0.0000%。

    9.审议通过《关于向控股股东新增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415,495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6.2379%;反对 211,702 股,占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3.7621%;弃权 0

股,占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3,217,890 股,占出

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93.8272%;反对 211,702 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6.1728%;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0.0000%。
    关联股东湖州燕润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回避表决。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

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

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上法律意见仅供公司随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予以公告使用,非经本所书

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本法律意见书经见证律师、本所负责人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以下无
正文)
(本页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新疆准东石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

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张学兵                                    汤士永


                                             经办律师:
                                                          张大千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