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合肥城建:2016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7-05-27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关于合肥城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召开2016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承义证字[2017]第 100 号

致:合肥城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接受合肥城建发展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肥城建 ”)的委托,指派束晓俊、夏旭东律师(以下简

称“本律师”)就合肥城建召开 2016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出

具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合肥城建第六届董事会召集,会议通知已于本次股东

大会召开二十日前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

本次股东大会已按公告的要求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

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经核查,出席现场会议及通过网络投票的合肥城建股东及股东代表 23 人,代表

股份 189,525,865 股,占合肥城建总股本的 59.2083%,均为截止至 2017 年 5 月 23

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合肥城

建股东。合肥城建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律师也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为《公司 2016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公司

2016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公司 2016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公司 2016 年度利润分

配方案》、《公司 2016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关于续聘 2017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关于 2017 年度银行借款计划的议案》、《关于 2017 年度向控股股东借款暨关联交易

的议案》、《关于 2017 年度担保计划的议案》、《关于 2017 年度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

短期保本型理财产品的议案》。上述提案由合肥城建第六届董事会、第六届监事会提

出,上述提案与会议通知一并进行了公告。本次股东大会没有临时提案。本次股东大
会的提案人资格及提案提出的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

决程序,采取现场书面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

的提案进行了表决。股东合肥兴泰金融控股 (集团)有限公司对《关于 2017 年度向控

股股东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在本次股东大会上宣读了《2016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两名股东代表、一名监事和本律师对现场会议的表决票进

行了清点和统计,并当场宣布了表决结果。网络投票结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

供。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为:

    (一)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6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188,356,56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830%),反对 1,169,300 股,弃权 0 股。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1,905,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61.9703%),反对 1,169,300 股,弃权 0 股。

    (二)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6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188,356,56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830%),反对 1,169,300 股,弃权 0 股。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1,905,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61.9703%),反对 1,169,300 股,弃权 0 股。

    (三)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6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188,356,56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830%),反对 1,169,300 股,弃权 0 股。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1,905,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61.9703%),反对 1,169,300 股,弃权 0 股。

    (四)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6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表决结果:同意 188,356,56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830%),反对 1,169,300 股,弃权 0 股。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1,905,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61.9703%),反对 1,169,300 股,弃权 0 股。
    (五)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6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 188,356,56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830%),反对 1,169,300 股,弃权 0 股。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1,905,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61.9703%),反对 1,169,300 股,弃权 0 股。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 2017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88,356,56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830%),反对 1,169,300 股,弃权 0 股。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1,905,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61.9703%),反对 1,169,300 股,弃权 0 股。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7 年度银行借款计划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88,356,56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830%),反对 1,169,300 股,弃权 0 股。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1,905,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61.9703%),反对 1,169,300 股,弃权 0 股。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7 年度向控股股东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008,40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2.0109%),反对 1,169,300 股,弃权 0 股。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1,905,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61.9703%),反对 1,169,300 股,弃权 0 股。

    (九)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7 年度担保计划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88,356,56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830%),反对 1,169,300 股,弃权 0 股。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1,905,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61.9703%),反对 1,169,300 股,弃权 0 股。

    (十)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7 年度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短期保本型理财产品的

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88,356,56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830%),反对 1,169,300 股,弃权 0 股。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1,905,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61.9703%),反对 1,169,300 股,弃权 0 股。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与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致。本次股东大会表决

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合肥城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提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鲍金桥

                                       经办律师:夏旭东

                                                   束晓俊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