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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合肥城建: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9-03-26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关于合肥城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召开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承义证字[2019]第 50 号

致:合肥城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接受合肥

城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肥城建 ”)的委托,指派束晓俊、苏宇律

师(以下简称“本律师”)就合肥城建召开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

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合肥城建第六届董事会召集,会议通知已于本次

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前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和深圳证券交易

所网站上。本次股东大会已按公告的要求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30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为 188,301,189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8.8257%。其中:出席本次股

东 大 会 现 场 会 议 的 股 东 及 股 东 代 表 共 13 人 , 代 表 有 表 决 权 的 股 份 数 为

187,410,38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8.5475%。通过网络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

17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890,80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2783%。合

肥城建部分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律师也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为《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关于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的议案》。上述提案由合肥城建第六届董事会、监事

会提出与会议通知一并进行了公告。本次股东大会没有临时提案。本次股东大会

的提案人资格及提案提出的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

的表决程序,采取现场书面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提交本次股东

大会审议的提案进行了表决。两名股东代表、一名监事和本律师对现场会议的表

决票进行了清点和统计,并当场宣布了表决结果。网络投票结果由深圳证券信息

有限公司提供。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

果为:

    1、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表决结果:以 188,294,189 股同意,7,000 股反对,0 股弃权,同意票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63%,审议并批准《关于修订公司章

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1,965,33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含网络投票,下同)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451%,反对 7,0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549%,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2、审议通过《关于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以 2,946,029 股同意,7,000 股反对,0 股弃权,185,348,160

股回避,同意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630%,审议并批
准《关于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1,965,33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含网络投票,下同)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451%,反对 7,0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549%,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该议案关联股东合肥兴泰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与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致。本次股东大会

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合肥城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

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提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