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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达 意 隆: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8-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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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深南大道 6008 號特區報業大廈 22/24 層郵編:518009
                     22/24/F, Tequbaoye Building, 6008 Shennan Avenue, Shenzhen, Guangdong Province 518009, China
                                      電話/Tel: (+86)(755) 83515666 傳真/Fax: (+86)(755) 83515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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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关于广州达意隆包装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广州达意隆包装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州达意隆包装机械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二〇一八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或本次会议)。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 年修订)》(以
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称《治理准则》)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广州达意隆包装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
法有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以及公司要求的其他有关问题出具本
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
了现场见证,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资料,
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在公司向本所保证已经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提供的原始
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
和有效的,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
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的基础上,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
                                                                         法律意见书

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须公告的文件一同公告,并依法对本所经办律师在其中
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到的相关法律事项出具。除此以
外,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经办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
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本次股东大会系由公司于 2018 年 2 月 13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
次 会 议 作 出 决 议 召 集 。 2018 年 2 月 14 日 , 公 司 董 事 会 在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刊登了《关于召开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
知》;2018 年 2 月 24 日,公司董事会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刊登了《关于召开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2.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审
议议案内容,并说明了有权出席会议的股东的股权登记日、联系电话和联系人的
姓名等事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
    1.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
票系统为公司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
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3月5日9:30至11:30,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3月4日15:00至2018年3
月5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18年3月5日下午15:00在广州市黄埔区云
埔一路23号公司一号办公楼一楼会议室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内容、召开方式与会议通知一致。本
次股东大会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董事会工作人员对于本次股东大会作了工作记
录,会议记录由出席现场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等人员签署。
                                                              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现场会议的人员
    1.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
场会议的股东的持股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或授权委托证明书进行了核查,
确认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共八人,代表公
司股份数92,520,81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7.39%。其中,关联股东张颂明、北
京凤凰财鑫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深圳乐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代表公司股
份数79,175,449股,须回避表决。
    2.公司相关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参加网络投票的人员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
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六十三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2,425,08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24%。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
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法律意见书

表决,关联股东对于相关议案回避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
表、监事及本所律师进行了计票、监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
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本次股东大会
现场会议当场公布了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二)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方式表决了会议通知
中列明的相关议案,关联股东对于相关议案回避表决,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和本
所律师共同对现场投票进行了监票和计票,并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
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审议《关于股东解除承诺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4,584,267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48%;反对 1,186,185 股;弃权 0 股。
    议案通过。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四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
                                                                 法律意见书

   [本签字盖章页仅用于《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广州达意隆包装机械股
份有限公司二〇一八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公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马卓檀                                       何俊辉    律师




                                                        李晓丽     律师




                                                   二〇一八年三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