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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达 意 隆: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8-09-18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 13 号
                                                                                                               高德置地广场 E 座 13 楼 1301 室
                                                                                                                                 邮编:510623
                                                                                                                     电话:(86-20)2805-9088
                                                                                                                     传真:(86-20)2805-9099
                                                                                                                           junhegz@junhe.com




                                      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达意隆包装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广州达意隆包装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
        简称“中国”,为本法律意见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
        地区)广州市司法局注册的律师事务所,具备从事法律业务的资格。本所作为广州达意
        隆包装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接受公司委托,指派本
        所律师出席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
        称“《股东大会规则》”)等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广州达意隆包
        装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广州达意隆包装机械股份有限
        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公司现行有效的规定,
        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会议
        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陈述及说明是完整的、真实和有效的,
        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有关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
        力,其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
        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
        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及其他
        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北京总部 电话: (86-10) 8519-1300     上海分所   电话: (86-21) 5298-5488    深圳分所 电话: (86-755) 2587-0765    广州分所 电话: (86-20) 2805-9088
         传真: (86-10) 8519-1350                传真: (86-21) 5298-5492             传真: (86-755) 2587-0780             传真: (86-20) 2805-9099
大连分所 电话: (86-411) 8250-7578    海口分所   电话: (86-898) 6851-2544   天津分所 电话: (86-22) 5990-1301     青岛分所 电话: (86-532) 6869-5000
         传真: (86-411) 8250-7579               传真: (86-898) 6851-3514            传真: (86-22) 5990-1302              传真: (86-532) 6869-5010
香港分所 电话: (852) 2167-0000       纽约分所   电话: (1-212) 703-8702     硅谷分所 电话: (1-888) 886-8168
         传真: (852) 2167-0050                  传真: (1-212) 703-8720              传真: (1-888) 808-2168                   www.junhe.com
    基于以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进行了审
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于 2018 年 8 月 27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会议决定于 2018 年 9
月 17 日召开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公司于 2018 年 8 月 28 日在《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关于召开 2018
年第二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召开股东大会公告”)。召开股东大会公告载明了
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时间、会议的召开方式、出席对象、现场会议召
开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事宜、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事项。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
会议于 2018 年 9 月 17 日 15:00 在广州市黄埔区云埔一路 23 号公司一号办公楼一楼会
议室举行。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中,通过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8
年 9 月 17 日 9:30 至 11:30,13:00 至 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8
年 9 月 16 日 15:00 至 2018 年 9 月 17 日 15:00 的任意时间。

    经核查,公司本次召开股东大会公告的时间、方式和内容以及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
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内容与召
开股东大会公告所披露的一致,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
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1.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资格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共计 35 人,代表股份 83,687,424
股,占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 42.8630%。

    其中,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 人,代表股份
3,117,675 股,占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 1.5968%。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证明。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
本次股东大会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32 人,代表股份 80,569,749 股,占公司已发行股
份总数的 41.2662%,通过网络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资格,其身份已经由身份验证机构
进行认证。

    公司部分董事、部分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总经理和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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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2.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
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和本所律师进行了计票、监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
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公司合并统计
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就涉及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相关
议案对中小投资者的投票结果进行了单独统计。

    根据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会议议案审议
表决结果如下:

    1.   审议通过《关于取消向子公司划转制造业资产的议案》;

    2.   审议通过《关于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白云支行申请授信的议案》;

    3.   审议通过《关于控股股东为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4.   审议通过《关于<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5.   审议通过《关于撤销董事会投资决策委员会的议案》;

    基于上述,关联股东已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议案回避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
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
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以及形成的会议决议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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