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 意 隆:关于诉讼的进展公告2019-10-11
证券代码:002209 证券简称:达意隆 公告编号:2019-027
广州达意隆包装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广州达意隆包装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一被告”)于2017
年8月25日收到由坦桑尼亚律师转寄的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高等法院(以下简称
“高等法院”)发出的《传票》、《起诉状》等诉讼资料。A-one Products & Bottlers
Ltd.(一家根据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法律成立并存续的公司,以下简称“A-one”、
“原告”)以公司及香港华运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华运”、“第二被告”)
为被告,向高等法院提起诉讼。A-one以与公司于2012年到2015年间签订的配件
订单(涉及订单金额总共约为8.78万美元),公司部分配件交货迟延、部分配件
未交货为由向高等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赔偿经济损失484.54万美元,以及相
关利息、诉讼费和其他经济补偿。高等法院商事法庭已受理该买卖合同纠纷案。
(以上概称“商事案件”)
因该案件中部分起诉内容与A-one于2016年1月在北京提起的仲裁案内容相
关,基于仲裁案件已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贸仲委”)作
出裁决。公司依据在坦桑尼亚当地代理律师的分析,并按该代理律师的建议,通
过其依次向高等法院、上诉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修正程序等相关诉讼程序,现
管辖权异议处于上诉阶段,修正程序已被驳回。
二、本次诉讼相关的诉讼、仲裁的情况概述
2016年1月,A-one以公司、香港华运为共同被申请人,向贸仲委提出仲裁申
请,要求公司支付约1,816.09万美元损失及赔偿等。2017年5月,贸仲委作出《中
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裁决书》【(2017)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676号】(以下
简称“《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公司向A-one偿付设备费用4.12万美
元;A-one向公司支付约94.81万美元及利息等相关费用。随后,公司立即向高等
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该仲裁裁决。
2017年7月27日,A-one向高等法院提起了前述第一点商事案件的相关诉讼。
2018年2月27日,公司收到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撤销仲裁裁决
申请书》,A-one向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书》。2018年4
月,公司收到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京04民特4号】,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已驳回A-one撤销裁决的申请。
2019年5月22日,公司收到坦桑尼亚高等法院出具的书面裁决,其认可贸仲
委作出的《仲裁裁决书》的效力并同意予以执行。公司已立即委托在当地聘请的
代理律师申请执行该裁决,同时A-one公司也向当地法院提交暂停执行该裁决的
申请。
以上内容参见公司于2016年4月8日、2016年6月13日、2017年5月27日、2017
年8月29日、2018年2月28日、2018年4月11日、2019年5月24日刊登在《证券时报》
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公司重大仲裁的公告》(公告编
号:2016-036)、《关于重大仲裁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6-063、2017-026)、
《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37)以及《关于诉讼暨重大仲裁的
进展公告》 公告编号:2018-017)、 关于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8-021、
2019-014)。
三、商事案件的进展情况
2019 年 10 月 9 日,公司接到坦桑尼亚代理律师发来的法院判决书,对 A-one
以与公司于 2012 年到 2015 年间签订的配件订单(涉及订单金额总共约为 8.78
万美元),公司部分配件交货迟延、部分配件未交货为由向高等法院提起诉讼,
要求公司赔偿经济损失 484.54 万美元,以及相关利息、诉讼费和其他经济补偿
的商事案件进行了判决,判决内容如下:
1、由被告(即公司和香港华运)共同和分别向 A-one 支付 4,845,362.509 美
元的损失;
2、被告应以上述第 1 点的金额为本金,按每年 15%的商业利率支付 A-one
利息,从通过第二被告(香港华运)向第一被告(公司)支付发票金额之日起至
判决之日止。
3、被告应按法院判决金额为本金,按每年 11%的法院利率支付 A-one 利息,
从判决之日起至全额付清之日止。
4、被告被判向原告支付诉讼费用。
根据当地的有关法律规定,除非该判决持有人在判决之日起十天内,在坦桑
尼亚至少两份广泛发行的报纸上公布了该判决副本,否则不得执行本案中的判决,
并且该判决执行需在上述十天期满之日起二十一天之后。
四、公司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在收到上述判决书后,公司立即组建律师团队讨论和商量应对措施。公司认
为本次坦桑尼亚高等法院商事法庭的判决缺乏事实依据,并且商事案件中涉及的
相关事项已经贸仲委仲裁审理和作出仲裁裁决,而该仲裁裁决书的结果已得到坦
桑尼亚高等法院的认可并在申请执行中;同时,公司通过坦桑尼亚当地代理律师
向上诉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上诉程序仍未得到最终审理结论。基于本商事案件
的判决结果,公司将立即着手准备对本商事案件的判决提起包括但不限于上诉或
撤销等的相关程序。公司将积极寻求各种途径的救济措施和帮助,以维护公司的
权利和正当利益。
五、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涉案金 是否形 诉讼(仲
诉讼(仲裁) 披露 披露
诉讼(仲裁)基本情况 额(万 成预计 裁)审理结
进展 日期 索引
元) 负债 果及影响
2017 年 5 月 8 日公司起诉第三人商标侵权
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请求第三人停止 一审已胜
不适 不适
对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 308.39 否 诉,正在二 --
用 用
经济损失 300 万元和合理费用 8.39 万元、 审审理中
承担诉讼费等。
2019 年 9 月,公司向贸仲委提起请求客户
支付货款的合同纠纷一案,请求裁决客户 不适 不适
218.8 否 仲裁审理中 --
支付货款 218.8 万元及相关违约金、诉讼 用 用
费等费用。
2019 年 5 月 27 日,员工与公司劳动纠纷
一案,向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正在一审审 不适 不适
33.28 否 --
申请仲裁,请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补 理中 用 用
偿金及拖欠工资,共计人民币 33.28 万元。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
仲裁事项。
六、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商事案件的判决由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高等法院作出,截止公告日,中
国与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之间并未缔结也未共同参加相互承认和执行法院判决
的双边协议及国际条约,目前,公司未发现中国法院依据互惠原则对坦桑尼亚法
院判决予以承认和执行的商事案例;同时由于本次判决中涉及的相关事项已经贸
仲委仲裁审理和做出仲裁裁决,公司认为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高等法院无对该商
事案件的管辖权。
由于坦桑尼亚国家营商环境较不稳定,公司对坦桑尼亚的销售一直采取代理
商销售模式,公司在坦桑尼亚亦没有进行过投资,在该国没有资产;目前公司也
没有未来在坦桑尼亚投资的计划。
鉴于上述情况,公司目前未能发现该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带来确
定性影响。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七、备查文件
《JUDGEMENT》
特此公告。
广州达意隆包装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10月11日